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双节”期间食盐安全监管的
公 告
各食盐批发企业及零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消费者:
为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精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确保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元旦、春节(以下简称“双节”)期间,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经营资质
1、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2、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3、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二、确保质量安全
1、食盐批发企业及零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及来源可追溯。3、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4、在缺碘区域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在缺碘区域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区域食用盐市场。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食盐批发企业及零售单位应遵循合法守规、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盐价、串通涨价或实施价格欺诈。
2、食盐批发企业及零售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双节”期间,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涉盐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15 0372-8112315。
特此公告。
来源:滑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