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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编自龙俊:《彩礼返还的理论基础与请求权构造》,载《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龙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彩礼返还融入过错因素与动态系统论,丰富了解除条件。但该规定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将彩礼给付作为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的对价是否改变赠与合同性质?动态系统论具体应如何建构?彩礼返还的请求权的性质如何认定?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在《彩礼返还的理论基础与请求权构造》一文中,明确彩礼给付属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细化解释了动态系统论构造中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及相关位阶,并阐明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构建应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出发点。
(一)彩礼给付行为的非对价性
当前司法实践将彩礼界定为赠与,理论界对彩礼是否为普通赠与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给予彩礼的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给付前的任意撤销权不受影响,特定条件下财产给付后仍可以索回。结合国家反对“天价彩礼”的政策导向,主张彩礼具有对价性既违背国家政策,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因而应采纳后一观点,彩礼不应具有对价性。
(二)彩礼给付行为应解释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表明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对于 “以结婚为目的” 的性质,学界存在附条件的赠与说、附义务的赠与说、以结婚为行为基础的赠与说三种观点。附义务的赠与说将结婚设定为义务,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并不可取。附条件的赠与说又将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从给付彩礼到缔结婚姻的中间状态性质认定来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更具说服力,接受彩礼一方在缔结婚姻前合法保有财产,更符合中国传统和社会观念。
虽然有学者主张引入德国法的 “行为基础丧失理论”,但我国《民法典》已通过重大误解、法律行为附条件等制度解决相关问题。另外,该理论较为抽象,且不能完全覆盖彩礼返还的理论基础问题。因此,
彩礼给付行为应解释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视为对赠与合同所附解除条件的拟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未考虑过错因素,而《彩礼规定》将过错纳入彩礼返还条件构造,具有重要意义:不考虑过错有违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前提下,若男方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不考虑男方过错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女方不公,且与传统的善良风俗不符。并且,不考虑过错也会与《民法典》1079条和1091条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意旨冲突。我国法制史上也有在婚约解除时采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
因此,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可以据此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从而使过错方得到相应的惩罚,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保护。
彩礼返还中引入过错因素后,应明确单纯解除婚约或离婚行为、一般生活意义上的过错(如生活习惯、性格不合)不属于此处的过错,
过错行为可参照《民法典》1091条离婚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情形认定。
《彩礼规定》限定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以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两种情形下才考虑过错因素。
另外,只有在彩礼已经给付,且双方存在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的前提下,过错因素才会影响彩礼返还的判断。
(一)动态系统论的特别优势
动态系统论由奥地利学者威尔伯格提出,
采取“构成要素—法律效果”模式,强调综合考量各因素及其位阶排序和互补作用来确定法律后果。适用动态系统论无需逐一明确每个影响因素的满足程度,也不要求所有因素都必须具备。只要有某一个影响因素表现得极为突出,就足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种酌情返还的模式能更好适应彩礼返还案件的复杂性,使裁判更具灵活性。同时,动态系统论通过预先规定考量因素,提高判决的可预见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随着《民法典》在人格权益侵害判定中引入动态系统论,该思路已被学界和实务界接纳,在彩礼返还案件审判中引入动态系统论也能更好应对案件的复杂多变。
(二)动态系统论的具体展开
构建彩礼返还的动态系统,需选定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并确立各因素对彩礼返还的作用力,以及各因素间作用力该如何排序。
《彩礼规定》以结婚与否作为不同动态系统的分类依据。已结婚和未结婚的动态系统都应将彩礼数额因素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且此种“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并不排斥新因素的加入。
分析各因素,
彩礼数额一般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四倍,可结合给付方经济水平调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是给付彩礼的目的所在,应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是否孕育子女作为重要考量指标。当地习俗在婚姻中具有影响力,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俗可作为审判依据,裁判时应结合当地彩礼习俗综合考虑。
在确定各因素作用力大小及排序时,
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因素应居首位,
因为给付彩礼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并维持稳定共同生活和传宗接代;
彩礼数额因素次之,
过高的彩礼若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应特殊关照彩礼给付方的生存权;
双方过错因素位列第三,
其虽能体现婚姻道德观,但相较于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彩礼数额因素,并未触及婚姻根本;
当地习俗因素排第四,
现代婚姻家庭法应摆脱传统观念束缚,习俗虽需考虑但不能过度依赖。同时,构建完整动态系统规范,还需确立基础评价和原则性示例。动态系统论各因素及其作用力会随社会发展而调整,契合审判需要。
彩礼返还的请求权性质认定涉及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问题。物权形式主义且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认为,彩礼赠与合同是债权合同,物权变动不受债权行为效力影响。赠与合同解除后,受赠方获得财产欠缺法律原因,给付方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债权形式主义理论认为,设定债权和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存在于统一债权合同中,赠与合同解除后,财产所有权溯及既往回复,给付方针对不同财产类型享有更正登记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形式主义且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认为,债权行为效力是物权行为效力的前提,两者效力相互绑定,在彩礼返还请求权基础上与债权形式主义一致。
应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解释彩礼返还请求权基础,因为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兼容性更强,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物权变动基础理论;且在该模式下,特定物返还请求权多为物权请求权,更有利于彩礼返还的实现。
例如,当受赠方将彩礼特定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请求权相较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在主张返还上更具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