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唐鑛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彦君,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硕士研究生;徐景昀,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认为,共享经济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将个人私有财产的使用权有偿、高效地分享给用户,形成了新的供求关系。共享经济企业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代表,实行更为自由、灵活、高效的P2P用工模式。这种新形态的用工模式与工业文明下传统的用工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因此需要创新公共管理的制度规范,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包容性,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新经济下用工关系的和谐发展,释放共享经济带来的活力,让更多的人享受共享经济带来的便捷。
本文认为,共享经济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将个人私有财产的使用权有偿、高效地分享给用户,形成了新的供求关系。共享经济企业以专车服务企业为代表,实行更为自由、灵活、高效的P2P用工模式。这种新形态的用工模式与工业文明下传统的用工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因此需要创新公共管理的制度规范,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包容性,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新经济下用工关系的和谐发展,释放共享经济带来的活力,让更多的人享受共享经济带来的便捷。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需要重新审视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指出,企业发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物质条件。面对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的需求,劳动合同立法需要重新对倾斜保护的原则作出相应的调整,应充分尊重共享经济企业用工自主权,适度运用公权力来对劳资双方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这种规制不应当是“一刀切”的粗放立法,而应在大量统计调研工作的基础上转变为精细型立法。王天玉(2016)在看待如何调整现行《劳动合同法》时,介绍了日本《劳动基准法》、美国《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 L S A)》等案例,这两个国家的劳动立法都做到了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设立劳动标准体系,而我国的劳动立法也应当在针对劳动者和企业分层分类的框架内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用工灵活性,建立完善而富有活力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的目标。
(二)互联网时代的劳动关系需要重新考量和定义
《劳动合同法》是传统就业方式下以劳动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部法律。共享经济的理念侧重于“共同使用而不占有”,共享经济催生的P2P 工作模式更像是诸如专车司机的平台型就业者与用户建立联系的一种手段,这种联系通常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市场需求匹配,这种动态化的连接为工业革命以来的传统雇佣关系带来颠覆性的革新,已经领先于现有的法律监管框架,是需要未来的劳动立法密切关注的新型用工行为,需要进行制度上的调整和创新来对这一新型工作场景进行用工规范(唐鑛、刘兰,2016)。
(三)P2P用工模式需要对传统的制度规范进行管理创新
共享经济方便低收入者就业、支持低收入者消费,是一种具有强劲的创新力和发展能力的市场经济新模式,具有不可否认的社会价值。共享经济企业的P2P用工模式使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变为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企业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专业化的服务,这种交易过程在产生巨大市场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社会问题。
P2P 用工模式的规范管理关系到共享经济中多个参与方的利益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必须发挥主导带头作用,协调社会多方,各自找准角色定位,承担起各自的社会责任。同时协调整合全社会资源,在遵循市场准绳的前提下对P2P 用工模式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管理和规整。
(四)P2P用工模式需要加强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于工业文明下法定劳动关系的权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规范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氛围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P2P 用工模式这种明显不属于工业文明下法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同样存在劳资双方,对此,司法解释应当与时俱进,采取扩大解释的方式,将那些并不具备工业文明下法定劳动关系特征的用工类型纳入法律的范畴加以规制。坚持法律底线思维,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等基本方面提供保护,其他则可以交给市场去解决(唐鑛、刘兰,2016)。《劳动合同法》应进行制度创新,更具有包容性,不能直接将传统工业文明下劳动关系规范强加在参与共享经济的各方主体上,用现行的制度框架去约束,否则,P2P 用工模式将与企业传统用工模式别无二致,共享经济也将失去本来的活力和意义。
该文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2017年第1期上转载,原载于《中国劳动》(京)2016.14.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