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杭州检察
『中国“品质检察”先行者——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官微欢迎您关注』 ★我们第一时间发布案件信息、杭检动态、品牌活动等资讯,独家、权威、迅捷! ★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共同努力!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南昌晚报  ·  孙颖莎力克张本美和,国乒包揽女单4强 ·  6 小时前  
南昌晚报  ·  孙颖莎力克张本美和,国乒包揽女单4强 ·  6 小时前  
江南都市报  ·  孙颖莎力克张本美和,国乒包揽女单4强 | 亚洲杯 ·  7 小时前  
江南都市报  ·  孙颖莎力克张本美和,国乒包揽女单4强 | 亚洲杯 ·  7 小时前  
封面新闻  ·  铜梁龙马明日开跑! ·  15 小时前  
封面新闻  ·  铜梁龙马明日开跑! ·  15 小时前  
51好读  ›  专栏  ›  杭州检察

杭州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司协作典型案例

杭州检察  · 公众号  ·  · 2025-02-06 11:20

正文


近年来,杭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找准民事检察履职的发力点和突破口,持续加大支持起诉工作力度,积极搭建“多点互联”工作阵地,保障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依托《关于建立“支持起诉+”护民惠民协作机制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杭州市司法局进一步深化协作,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和法律援助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形成了许多彰显检司联动成效的有益实践。本次发布的6个案例从多个维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农民工讨薪、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赡养费追索等热点问题。



目  录


01

李某、陈某与李某甲等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02

小花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03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04

梁某与严某、某保险公司桐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05

吴某等十二人与黄某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06

叶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1

李某、陈某与李某甲等人赡养纠纷

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李某(时年86岁)与陈某(时年83岁)系夫妻,育有两儿两女,李某患有癌症,陈某患有帕金森、高血压等疾病。长女李某甲于2020年因交通事故致四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二子李某乙与两老人同村居住,关系不睦。四子李某丁与老人同住,外出不归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日常照料就医主要由三女李某丙负责。


2022年6月,李某因脑梗住院治疗,陈某前往养老院生活,同年9月,李某到养老院生活。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二老人的医疗费、养老院生活费等开支共计79334元。三女李某丙支付40000元,长女李某甲女儿代母支付5000元,经村委会调解,二子李某乙支付20000元。二人每月养老院生活费分别为4500元、3000元;每月各领取养老保险金800余元、700余元,每年共领取股金、福利补贴等3000元。收入无法满足生活、看病等支出。


【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2023年3月6日,李某与陈某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工作开展 鉴于本案属于家庭纠纷,且两位老人生活医疗开支系持续产生,需长期经济支持,为兼顾家庭亲情维系,检察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一是积极联动相关基层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经分析老人及各子女家庭情况及态度,四子李某丁是矛盾焦点所在,但多次联系均未果,调解工作推进受阻。二是协同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诉讼支撑。李某、陈某年事已高,常年患有疾病,属老年弱势群体,在证据移交、出庭应对、个人意见表达等方面均存在困难。为了更好地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主动前往养老院,了解老人诉求,提供法律咨询,并前往老人子女所在村委会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援助律师多次参加沟通会,与西湖区检察院交流办案思路,最终确定将四子女均列为被告,明确各自赡养义务。提交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援助律师与法官沟通早日排期开庭。三是了解相关赡养义务人生活现状、赡养能力。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长女李某甲2020年遭遇交通事故,虽经法院生效判决侵权人需向其支付包括被扶养人赡养费在内共计90余万元的赔偿款,但始终未执行到位,其自身亦陷于经济困境。经调查发现,该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尚有余额,且每月有固定社保金入账。


支持起诉结果 2023年3月22日,西湖区检察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23年10月18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李某丁支付前期医疗费、生活费共计20000元;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按月支付生活费并均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按月探望父母;李某甲在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款执行到位起三日内在其责任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


工作延伸 承办检察官、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工作,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在确认老人四子李某丁仍处于无法联系状态、缺乏履行义务可能性后,检察机关依法发放相应司法救助,纾解老人生活困境;积极推进赡养义务人关联案件的执行,将李某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相关财产线索移送西湖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万余元,并定期对到账社保金在扣除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后予以执行,帮助李某甲尽快取得赔偿款,承担相应赡养责任。老人李某还特地亲自上门赠送锦旗给法律援助律师以示感谢。


【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检察机关在办理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与情感需求,坚持调解先行起诉在后。经履职确无调解可能性的,启动支持起诉程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实现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一站式、零跑动”服务。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针对赡养费定期给付、履行时间跨度长等特点,跟踪了解生效裁判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现状,持续关注并巩固办案效果,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发放司法救助。以“检察+司法”履职助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确保支持起诉做深做实。


供稿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


2

小花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小花(女,12周岁)因脊柱侧弯从老家来到杭州某医院治疗。手术后,小花双下肢肌力0级无法站立,腹部以下无知觉,大小便失禁等,检查诊断为“胸部脊髓损伤(完全性)”。小花家里四处借钱支出17万元医疗费,在该医院继续治疗六个月后,病情并没有好转。相反,因长期导尿管导尿,小花反复出现泌尿道感染致多次发热。2023年11月28日,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医院在对小花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与小花截瘫伴大小便失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并确认医院按60%的医疗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之规定,评定小花为三级残疾。医疗事故的发生给小花的家庭带来沉重打击。


【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根据涉未成年人检律协作机制,西湖区检察院及时从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获得本案线索。2024年1月5日,小花监护人以浙江某医院医疗损害为由,提出损害赔偿诉求,并向西湖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工作开展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协同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审查,核实当事人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经了解,小花系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因遭受医疗事故致残;其父母均来自外省农村,文化程度不高,诉讼能力缺乏,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关注到当事人家庭因本案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西湖区检察院先行发放司法救助资金6万元;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有丰富医疗纠纷办案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将案件提交至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帮助申请诉讼费免交,同时申请司法鉴定。二是调查核实,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承办检察官与法律援助律师多次前往医院看望小花,鼓励其积极复健,提供诉讼法律指引和帮助;通过实地走访、询问医院工作人员、知情家属,进一步了解医疗事故原因及治疗花费。三是联合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沟通协商平台。秉承“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原则,西湖区检察院协同区法律援助中心数次组织医患双方沟通,让涉案医院倾听当事人诉求并答疑解惑,协调各方力量缓和医患矛盾。


支持起诉结果 2024年7月5日,西湖区检察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涉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致小花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对小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25年1月9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医院向小花赔偿共计241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检司协同搭建“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法律维权绿色通道。一方面,拓宽线索渠道,实现案源共享。打通案件线索移送双向渠道,实现民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另一方面,明确职责互通,提升办案效果。针对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强检司沟通协作。从专业支持、心理帮助两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长处,积极支持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


3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1999年3月,程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多次对程某实施家庭暴力。2022年5月19日,王某与程某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为阻止程某离家,在将其推倒在地后,持菜刀将程某右手腕砍伤。随后,程某趁王某不备逃出家门,王某又追赶至楼下砍伤程某背部、手臂,造成程某手臂多处骨折、右手腕部不全离断伤、桡神经、桡动脉等多处损伤。经鉴定,程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一处。2023年2月28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目前,王某在萧山南郊监狱服刑。程某因长期遭受家暴,欲提起离婚诉讼。


【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2023年6月,程某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工作开展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查明案件基本情况。通过询问程某的子女、走访程某租住地所在社区、当地派出所等,查明程某系农民,进城帮助儿子照顾小孩。其与丈夫王某感情不合,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此次事件前曾有多次报警记录。程某被丈夫王某砍伤后住院治疗,医药费、护理费、康复费等花费将近18万元,双手愈后功能较差,右手几乎丧失功能,亦无法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其后续治疗康复和生活费用只能靠微薄的积蓄和子女赡养,生活非常困难。二是协同提供法律服务。程某离婚诉求强烈, 拱墅区检察院在深入了解程某实际生活状况后,决定支持起诉, 通过“支持+援助”模式,检司联动,共同为程某撑起保护伞。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检察机关前期了解的基本情况,依法审核了当事人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并特事特办,迅速为其指派熟悉婚姻家事纠纷案的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多次约见程某详细询问案情,耐心指导其收集和固定证据。


支持起诉结果 2023年6月,拱墅区检察院向拱墅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程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赖以存续的感情基础名存实亡。程某请求离婚的诉求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同年10月,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程某与王某离婚。


工作延伸 一是多举措帮扶,拱墅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两级检察院联合向程某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为程某纾困解难;加强跟踪回访,联合拱墅区妇联、拱墅区司法局共同对程某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调节负面情绪,减少家暴产生的心理阴影。二是长效性保护,拱墅区检察院和拱墅区妇联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困难妇女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设立妇女权益保护“检察e站”,为受家暴、残疾等生活困难妇女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护和支持。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家暴线索的,除了依申请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外,还应当积极与司法局、妇联等部门开展工作联动,做好法律援助、法律宣讲及心理疏导等工作。对于无劳动能力、又确因家庭暴力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妇女,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缓解生活困境。通过跨部门、多单位综合履职,加强对家暴弱势妇女群体的救助和帮扶,不断织密妇女权益综合保护网,充分彰显司法温度。


供稿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


4

梁某与严某、某保险公司桐庐县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严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某路口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与走在斑马线上的梁某发生碰撞,导致梁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梁某因外伤致颅骨骨折,脑术后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医生初步诊断梁某处于慢性消耗期(俗称“植物人”)。梁某尚未治疗终结,但其本人及亲属已无力承担前期治疗产生的高昂医疗费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桐庐县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并引导梁某家属申请支持起诉。收到线索后,承办检察官及时与梁某弟弟赵某甲取得联系,在征得其同意后于当日受理该案。


工作开展 桐庐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协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一是多方走访,核实经济情况和诉讼能力。承办检察官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实地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了解情况,得知梁某为独居七旬老人,无配偶、子女,平时与同母异父的弟弟也甚少往来。同时,向民政部门发函核实梁某家庭情况,证实梁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丧失劳动能力,因经济困难被民政局确定为低保户。现梁某因交通事故持续昏迷,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作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援助和支持起诉受理条件,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有类案办理经验的律师承办此案。二是检司协同,畅通诉讼流程。梁某处于“植物人”状态,其自身不具备委托代理人的能力,如果由法院通过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诉讼程序漫长。而梁某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本身亟需款项进行治疗,承办检察官、援助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最后达成本案的诉讼方案:村委会出具梁某现有亲属情况说明,由亲属全部签字授权援助律师代理此案。梁某的亲属是两个同母异父的弟弟,其中一个在嘉兴平湖监狱服刑。为取得监狱内家属授权,援助律师再次沟通协调平湖监狱,通过与赵某乙通信的方式,最终取得了全部家属的签字授权。


支持起诉结果 2023年5月23日,桐庐县检察院向桐庐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建议对该案开启“绿色通道”,快审快判以缓解梁某及其亲属的经济压力。2023年7月18日,在法院、检察机关、司法局、援助律师等多方参与下,各方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严某分别赔偿梁某。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目前,款项已全部付清。


工作延伸 援助律师在跟踪回访中了解到,梁某目前病情总体稳定,但仍未恢复意识和自主行动能力。考虑到梁某将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将该线索传递给民政局。桐庐县民政局审核后认为梁某符合特困条件,并联系集中供养机构为梁某后续生活提供保障。


【典型意义】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成为“植物人”,有权请求赔偿。基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与司法局在线索移送、法律咨询、证据调取等多个环节紧密配合,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确定由受害人近亲属全部签字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参加诉讼,并通过多部门联调方式最大程度缩短审理时长,缓解受害人经济压力。以“检察+司法”协同履职组合拳,保障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杭州市桐庐县司法局


5

吴某等十二人与黄某追索劳务报酬

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吴某等十二人在临平区崇贤街道某建设工程项目任职水电工,黄某为水电班组组长。因未能按时支付劳务报酬,2023年6月5日,经崇贤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心调解,黄某向吴某等十二人出具《欠条》,分别载明尚欠工资数额并承诺于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共计24万余元,到期后黄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吴某等十二人向黄某索要拖欠工资未果。


【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 吴某等十二人向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并指派有丰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区检察院)。2024年1月25日,法律援助律师以黄某无故拖延支付劳务报酬为由,向临平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主张支付拖欠工资24万余元。


工作开展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协同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经了解,吴某等十二人系来杭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应对诉讼能力不足,符合支持起诉受理条件。因吴某等人大部分已经离杭,来杭不但舟车劳顿且增加维权成本。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帮助吴某等人早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一方面,临平区检察院向临平区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另一方面,与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沟通案情,按照“以调为先、援助兜底、支持起诉”的原则,第一时间联系班组长黄某开展调解工作。在向黄某施压的同时也理解其面临的困难,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说服其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同时,耐心安抚农民工的情绪,确保矛盾不激化,司法工作被理解。


支持起诉结果 2024年1月25日,临平区检察院向临平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考虑到吴某等十二人讨薪的急迫性,临平区检察院与立案庭积极对接,加快案件受理进度;协同区法律援助中心、临平区崇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诉前调解,引导各方换位思考,调和双方矛盾,化解潜在纠纷。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2024年3月20日,纠纷双方就拖欠的劳务报酬分期支付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为了不让调解协议成为“空头支票”,法律援助律师向临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可申请执行的法律效力。目前,吴某等十二人已拿到全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工作延伸 针对该案办理过程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问题,临平区检察院汇聚合力,多措并举促进社会治理。一是与人民法院、司法局就建立民事支持起诉+调解工作衔接机制达成共识,形成《关于民事支持起诉+调解工作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二是将农民工工资异常账户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并制发检察建议,人社部门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从源头预防因上述问题再次造成欠薪事件。三是与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试行)》,推动开展定向法律培训,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和企业用工意识。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