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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 文件网上链接:http://whs.mof.gov.cn/pdlb/zcfb/201704/t20170425_2586988.html),体育健身休闲产业纳入了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支持重点,该项工作由体育总局牵头负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建设健身休闲设施。重点落实冰雪、水上、航空、山地户外、汽车自驾车营地发展规划,支持冰雪场、航空飞行营地、运动船艇码头、山地户外营地、自驾车房车营地的建设和运营项目,并向各级体育产业示范区、示范基地和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倾斜。
(二)拓展健身休闲服务。支持冰雪、航空、水上、山地户外、汽摩领域有示范效应的赛事运营项目;支持创新商业模式、塑造品牌的体育培训项目;支持以制作、播放体育为内容的项目;支持体育与科技、旅游融合的产业服务项目。
对于符合上述支持重点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申报项目应为体育产业项目,同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企业不能就往年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再行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企业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必须为产业项目,有一定规模,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发挥示范作用,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有前期投资和建设基础,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原则上建设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申请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需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申请贷款贴息的,利息及有关财务费用发生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支持金额控制在贷款利息(含财务费用)的80%,不高于企业申报金额。需按附件2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申报保险费补助的,保险费发生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支持金额控制在保险费的80%,不高于企业申报金额。需按附件3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申请示范项目奖励扶持的,项目必须是2016年结项的,且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请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需按附件4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申报方式,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体育局高度重视此次申报工作,发挥体育部门贴近企业、贴近项目的优势,切实把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效结合,确保项目申报质量。总局相关直属单位要认真策划重大项目,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各地体育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所在省(区、市)体育局商财政部门后,以体育局名义报送至体育总局,并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5);体育总局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直接向体育总局报送。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以此次产业项目申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建立体育产业项目库,为今后体育产业项目申报工作打好基础。
(四)由于今年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区、各单位迅速组织申报,务必于5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产业管理处(纸质申报材料2份和光盘1份),每个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并按申报材料要求排序,形成一份包含文件目录的PDF文档。逾期申报将一概不予受理。(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申报材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附件4 :
附件5:
联系人:
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产业管理处 杨春雷 安枫
电话:010—87182014/202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注:本文所用图片非注明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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