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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藜·沪知法院|“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保护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2-24 19:09

正文



裁判要旨


一、未经集体商标权利人许可同时又不具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正当性,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他人知名的集体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受托贴牌生产者辩称不知侵权事实的,如在案证据证明其与委托人在相关网站宣传内容、链接设置方式等就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同时其经营同类商品具有较长时间,应当知道涉案集体商标及其知名度的,其主张不成立。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68号
二审案号 (2016)沪73民终24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刘静、吴盈喆、范静波

书记员 曾旭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7年4月27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商品;

二、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所有在扣的商品以及包装上含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内容予以去除,如逾期不执行,将采取销毁措施;

三、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址为www.ip1828.com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带来的影响(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四、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址为www.mk307.com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带来的影响(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五、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450,000元。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73民终24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段平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住所地XXXX。


代表人:马格努斯·冯·舒茨·科马克,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孙玉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和虞亦思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五项与上诉人有关的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以及去除相关侵权内容的一审诉讼请求,并降低一审判决第五项的赔偿酌定金额;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要求上诉人消除影响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有关事实认定问题。1.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苏格兰威士忌研究院出具的威士忌真伪分析报告与被控侵权产品有关,与之对应的翻译费用、公证费等也与本案无关。如果报告所涉产品确系本案中被有关部门查封的酒品,那么应当有解封、提取、向境外邮寄与委托等一系列手续,但在本案证据中没有体现。2.被上诉人主张的合理支出费用中,部分翻译费、公证费和仓储费用与本案无关且没有支付凭证,律师费用既无票据与合同,又无支付凭证,均不应当被认可。3.一审庭审当日上网查询的天猫网站上“保乐力加中国”官方旗舰店的三款酒价格均标明“限量版”,但一审法院刻意忽略该重要细节,限量版商品与非限量版商品价格相比可能会有数倍、数十倍的差距。二、有关适用法律问题。1.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权利不持异议,但对于上诉人是否故意侵权、是否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其一,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存在相互宣传,但仅是为方便点击在网站上设置对方链接,且上诉人并未为涉案商品提供销售便利,共用邮箱地址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其二,上诉人对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构成侵权并不知情,也不存在“应当知道”“苏格兰威士忌”是集体商标。“苏格兰”和“威士忌”是普通的地理名词和常见的酒类名词,上诉人无从得知两者结合起来就是一个集体商标;上诉人是应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的要求生产和贴牌,在此过程中已对其授权、资质等尽到了基本审核义务。其三,上诉人在年产量封顶一万箱且实际产量不到该数量的前提下,不存在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共同获利”一说。2.上诉人仅负责生产,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负责销售,上诉人的获利远低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故判决上诉人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不适当。3.一审判决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将“合理支出及律师费用”作为依据之一,但合理支出无法查明,律师费用也未支付过,而同时作为赔偿依据的“正品苏格兰威士忌一般市场售价”又不能与“限量版”相提并论,故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不合理,应予降低。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一审判决涉及的苏格兰威士忌研究院鉴定报告,是对涉案四款侵权威士忌进行分析后形成的鉴定报告,该报告中四款酒的名称和图片均与本案侵权威士忌酒完全相同,且鉴定报告已经过公证认证,一审法院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刑事侦查阶段、上诉人在一审中均承认被控侵权产品系上诉人自行生产,并非苏格兰威士忌,亦与该鉴定报告结果相符。上诉人无相反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发票证明翻译费、公证费和仓储费,且发票与本案需翻译的证据、经公证的证据一一对应,仓储费亦与被控侵权商品至今仍被扣押且仓储费由被上诉人垫付之事实相符。关于律师费,法院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结合本案审理周期、涉案案件难度等因素,按合理的律师工作时间酌情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3.一审庭审当日在法院现场核查的价格部分为限量版威士忌的价格,与被上诉人证据显示的普通版价格相差不多,而且限量版的价格还略低一点,上诉人认为限量版与普通版价格差距很大与客观事实不符,亦缺乏证据支持。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1.被控侵权产品的酒瓶背标显示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是运营商,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是供应商。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刑事侦查阶段供述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实施了罐装、贴标、装箱的行为,上诉人亦提交了合同证实双方的委托加工关系。2.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鸟马克力普公司通过在网站上同列企业名称,共用邮箱和QQ联系方式,展示双方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链接对方网站,共称是英国女王集团下属企业,内容相互呼应等方式互为宣传,互为提供销售便利,共同实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上诉人亦承认在网站设置链接是为了方便点击,在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推广、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方便点击客观上已经为销售提供了便利。3.上诉人成立于2001年,长期从事酒类产品经营,自称是最大的洋酒加工基地,不可能不知道苏格兰威士忌,其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行为不具有善意和正当性;上诉人认为尽到了基本审查义务却没有提供关于苏格兰威士忌的授权文件和证明。综上,上诉人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对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生产和销售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生产、销售“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8年”、“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21年”以及“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的行为侵犯了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对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专用权;2.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商品;3.销毁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以下简称曹行派出所)在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仓库中扣押的所有上述侵权商品;4.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在其各自官网、《华夏酒报》的显著位置对其上述侵权行为消除影响;5.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共同赔偿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合理支出为15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作出沪工商嘉案处字[2014]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壹万圆整。该决定书中载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为了对公司所销售商品的生产者进行宣传,于2013年1月编写了含有‘女王威士忌是英国女王酒业集团旗下的一款品牌威士忌产品,总部位于英国伦敦,拥有大型的威士忌生产工厂,产品辐射世界各地,提及女王威士忌,这就要追溯到公元1828年英格兰马克力家族乔治·哈统在当地创办了一个加工威士忌的家庭作坊’内容的网页并由公司员工制作并发布在阿里巴巴网上(网址为:http://ip1828.1688.com/page/creditdetail.htm)。实际上‘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WINELTD’(英国女王酒业集团)的许可日期是2008年7月31日,并无大型工厂和悠久历史,构成了虚假宣传”等内容。


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6月13日对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平瑞所作的现场笔录中载明:“在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其在英国注册的‘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授权上海马克力普酒业公司使用其商标的授权书、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内容。另外,同年6月18日对段平瑞所做询问(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如下:“问:2014年6月13日,我局接到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投诉,称你司生产的……‘IMPERIALPRESTIGEFinestOldWhisky18YearsOld’等产品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问这些产品是你公司生产的吗?答:是的。问:这批酒你销售给了谁?答:这批酒我销给了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问: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名称相近,请问你们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系?答:该公司的负责人是我的其中一个客户,叫孙玉英,后来为了销售方便,于是在上海注册了这个公司,主要销售我公司的酒,现在这个公司在上海地区销售的标注我公司生产的酒都是我公司供的货,他为我公司在上海的总代理。问:这批酒中我们发现有狮型注册商标图案以及‘青威’注册商标,请问这些商标是否是你公司所有?答:狮型图案商标为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该公司授权我公司使用该商标,有商标授权书,‘青威’商标为我公司自己所有。问:……你销售的酒中有一份SCOTWILL21YearsWhisky,‘ScotchWhisky’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注册的地理商标,请问你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与其有关系?答: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为‘SCOTWILLWhisky’,与苏格兰威士忌没有任何关系。问:……你销售的这批酒,每个型号的产品上都标有年份字样,如‘12Years’、‘18Years’、‘since1828’,请问你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时间描述?答:这些不代表什么意思,那些洋酒也这么写的,为了卖相更好。问:这些酒你共销售了多少?售价多少?答:每样具体记不清了,总量我记得是600箱,每样产品价格基本差不多,每箱40元。”


2014年8月29日,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西工商处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罚款12,600元。该决定书中载明:“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7月23日,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为提高产品知名度,便于产品销售,先后以成本5元/瓶的价格生产标注‘ScotWill21YearsWhiskey’威士忌酒101箱(12瓶/箱,700ml/瓶,酒精40°),该酒外包装标注的‘ScotWill21YearsWhiskey’及‘AGED21YEARS’字样与真实的生产年份不符,另外,该酒标签上的‘选用优质麦芽’宣传语句与事实不符,据当事人交代,该酒其生产年份为当年灌装,并非外包装宣传的21年,而其成分为食用酒精、添加剂,不含有麦芽成分”等内容。同日,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开具金额为21,000元的罚没款收据。


(三)被控侵权商品情况


2014年9月11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次日,在该处公证员的陪同下,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庄雯怡来到上海市金都路XXX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应为1559号,此处一审法院依据公证书正文内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海建旺仓库,对上述仓库外观及仓库内堆放的整箱“威士忌”酒拍照,并按不同品种分别拆箱,各从中提取样品一瓶并拍照。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上述全过程,对所取得的样品进行封存,并于同年9月15日出具了(2014)沪黄证经字第1056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056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提取的6瓶样品如下:


1.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S(皇家旗兵12纯麦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上印有“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底部印有“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WINELTD”字样,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皇家旗兵12纯麦威士忌,原产国:英国,总经销: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2.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2YEARS(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该瓶酒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其中部狮型图案两侧分别印有“SCOTCH”、“WHISKY”字样,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品名: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3.IMPERIALPRES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S(女王安诗登12年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上印有“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女王12年安诗登苏格兰威士忌,原产国:英国,总经销: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4.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8YEARS(18年经典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上印有“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且在该瓶贴左右两侧分别可见分行排列的“FINESTOLD”、“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女王18年安诗登威士忌,原产国:英国,总经销: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5.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21YEARS(皇家旗兵21年经典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及包装盒上分别可见“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

另外,公证取证时还提取了“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2YEARS(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一瓶,该瓶酒正面瓶贴与前述第2瓶酒正面瓶贴内容一致,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品名: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原产国:英国;经销商: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此外,因认为前述公证书存在取证的酒类品种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所载不符即公证提取的酒类品种多出了未在扣押清单中记载的“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等错误,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复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书》,认为10560号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决定维持该公证,不予以撤销。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上海市公证协会投诉。上海市公证协会就其投诉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意见书》,该协会认为,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行为事先已取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并有民警现场陪同。公证人员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物品保管现场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扣押物品中存在的各类酒(包括第六类酒类)进行拍照,是对取证行为的客观记录,扣押清单未记录的并不能说明不存在。综上,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10560号公证书没有违反公证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6日,曹行派出所出具《说明》,称:因仇某某、许义红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转为民事诉讼,且涉案物品数量多、体积大,我所委托上海建旺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旺公司,地址:上海市金都路XXX号(依据涉案第10560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应为1559号,此处一审法院依据《说明》原文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保存。2014年9月12日,经我所同意及办案民警到场,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在上述仓库中提取了上述案件涉案产品6瓶。另外,我所结合涉案威士忌酒的英文名称、品牌、年份等因素,分成五种酒在“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文书上予以记载。其中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涉案威士忌酒对应的产品中文名称有“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因其英文名称、中文品牌、年份、外包装箱均相同,我所统一以“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的名称计入查扣清单,共计168瓶。


(四)被控侵权网页的情况


2014年7月9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庄雯怡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浏览相关网站内容予以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并制作了(2014)沪黄证经字第757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1.浏览网址为www.ip1828.com网站(以下简称ip1828网站),可见该网站页面顶部载有上下排列的“英国女王尊威国际集团”、“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字样,并可见滚动图片栏中以蓝天、楼房、湖畔为背景的图片,该图片上载有“女王集团”、“上海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其中‘上海’与‘青岛’文字上下排列)”文字,图片下“公司简介”中载有:“英国女王尊威集团,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目前公司拥有大型的威士忌生产工厂……提及女王威士忌,这就要追溯到公元1828年英格兰马克力家族乔治哈统在当地创办了一个加工威士忌的家庭作坊……随着时间的推移,创办人乔治哈统不断的改进酿造工艺,并在当地创办了具有合法手续的女王国际酒庄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正式取名为‘女王’、‘皇家旗兵’……等品牌,从此IMPERIALPRESTIGE女王威士忌正式走上了国际的历史舞台。上海(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为女王集团授权亚太地区的运营商,负责中国地区产品的开发和运营,目前公司主要运营女王安诗登及皇家旗兵系列调和威士忌的生产和销售”等内容。页面左侧“联系我们”中载有“公司邮箱:ip1828@163.com,中国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XXX号”等信息;页面右侧悬浮窗中可见“总部客服”、“上海客服”、“青岛客服”腾讯QQ服务标识;点击前述页面“产品展示”栏目,所显示页面可见包括涉案的“女王安诗登12年、女王安诗登18年、皇家旗兵21年”威士忌等酒在内的产品图片,并附相关“网上订购”链接;另外,可在该网站下载含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内的图片文件;

2.浏览网址为www.mk307.com网站(以下简称mk307网站),可见所显示页面顶部左侧“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并可见页面滚动图片栏,栏目内所显示图片居中位置载有“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字样,且该图片背景与前述www.ip1828.com网站滚动图片栏中所用图片背景一致,另外,页面底部可见“沪ICP备XXXXXXXX号”字样;点击页面“联系我们”栏目,所显示页面载有“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邮箱:ip1828@163.com,http://www.mk307.com”等信息;点击页面底部“上海马克力普”友情链接,页面跳转至网址为www.ip1828.com的网站页面。以备案号“沪ICP备XXXXXXXX号”为查询条件,查询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备案号下存在“www.ip1828.com、www.mk307.com”两个网站网址的备案记录,且均显示主办单位为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网站负责人为仇某某、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7月2日,另外显示两个网站备案号分别为“沪ICP备XXXXXXXX号-1、沪ICP备XXXXXXXX号-2”;

3.浏览网址为ip1828.1688.com网站(阿里巴巴网),所显示页面上部载有“女王集团·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并可见滚动图片栏中以橡木桶为背景的图片,图片上载有“女王威士忌—来自苏格兰的体验”文字,且在该等文字左侧附有威士忌酒实物图;滚动图片下方是一组证照展示,其中可见上海马克力普公司营业执照、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皇家旗兵图文注册商标、狮型图案注册商标等证照;页面左侧“供应商信息”栏下显示有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企业名称、诚信通第3年以及企业身份认证标志,并显示交易等级为A等内容;点击页面“供应产品”,栏目下可见标注为“皇家旗兵18年经典威士忌”的产品实物图,该图所示产品与公证提取的“18年经典威士忌”外观包括瓶贴基本一致,浏览该产品详细信息,亦可见与公证提取的“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外观一致的产品图,包括可见该产品瓶贴狮型图案两侧的“SCOTCH”、“WHISKY”字样;此外,在“供应产品”栏目下亦可见与公证提取的“皇家旗兵12纯麦威士忌”以及“皇家旗兵21年经典威士忌”两瓶酒外观基本一致的产品实物图;另外,“公司档案”栏目下可见关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并显示该等信息已通过专业认证;同时分别点击该页面“交易信息记录”下“英国女王18年苏格兰威士忌”、“英国女王12年苏格兰威士忌”、“女王e品18年苏格兰威士忌”、“女王e品12年苏格兰威士忌”链接,所见页面分别附有相关产品图片及详细信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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