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实施,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法律法规实施。
做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贯落实。配合做好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有关工作。做好《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贯彻落实。落实《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等执法规范。
二、健全优化保护体系。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体系、管理体系、社会共治体系、安全治理体系、支撑体系建设。适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评估。建立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听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回应企业诉求。
三、规范专利商标的申请和使用。
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引导行业自律、加强代理机构监管等方式,
持续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囤积行为。
加强对查处使用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等禁用商标违法行为的专业指导,对已经取得注册的,及时按程序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无效,加大无效决定生效后的跟踪处置。推进《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实施。
四、加强专利保护。
健全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审核报送机制,严格审核符合立案情形的事实和证据,规范出具证明材料。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畅通受理渠道,优化审理模式,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理质效。准确认定侵权事实,严格判定侵权行为,积极开展简案快办和繁案精办。鼓励各地充分依托技术调查中心、技术调查官专家库、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等专业力量,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商标保护。
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及时保护、重点保护、援引保护。鼓励各地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等方式,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商标、涉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等知名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等侵权行为。加强对互联网领域利用关键词实施侵权、组合使用注册商标实施侵权、利用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实施侵权等隐蔽性侵权行为的监管和专业指导。
六、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落实《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有序推动原农产品地理标志转化。高质量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实施评估。鼓励各地运用产地溯源等手段,完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核准、注销和监管工作体系,规范专用标志的使用。
七、加强新领域新业态保护。
积极配合做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工作,面向社会公众及时组织做好宣传推广、政策解读、登记辅导等工作,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开展登记。
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的宣贯。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结合产业和区域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专利行政裁决等案件办理,提供精准指导服务。
八、加强民生热点领域保护。
聚焦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助器具、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以及绿色低碳技术等领域,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与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指导力度。对于区域内侵权多发频发的领域,及时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治理。加大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对查处假冒、套牌等侵权行为的专业指导。
九、加强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保护。
做好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第十二届世界运动会、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等大型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仿冒运动会纪念品、文创产品等侵权行为。强化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大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和展后跟踪,畅通投诉渠道,快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做好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对电商平台、商超、专业市场的监管,防范侵权假冒商品流通。在应季地理标志产品集中上市的时间节点开展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严格规制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违法行为。
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建立区域内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公平公正办理各类案件,一视同仁保护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建设,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完善海外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337调查”、跨境电商诉讼、商标恶意抢注等纠纷的预警监测,提升服务企业的及时性和主动性。加强与商务部门的协调对接,依法严格管理技术出口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十一、深化快速协同保护。
进一步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加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开展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复核,加强预审质量和舆情监测管理。集聚多方知识产权资源,强化部门沟通协作,规范顺畅衔接程序,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鼓励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为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提供协助或技术支持。鼓励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促进专利确权与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间的衔接。鼓励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原始创新聚集区设立工作站。在科技园区和产业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侵权预警等信息服务。
十二、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作。
加强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联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标准和司法保护标准统一。深化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成渝等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做实做细信息共享、联合取证、结果互认等工作,强化对移交线索的跟踪处置,加强对重点商标、地理标志的协作保护及效果评估,破解跨地区“隐弊性”侵权等新问题。
十三、推动纠纷化解社会共治。
加强对专利权属纠纷、发明奖励和报酬纠纷等的行政调解工作,强化办案指导和联动,提升调解质效。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专业化建设,通过设立专职调解员、成立专家库等方式,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增强调解专业性和公信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拓展利用仲裁渠道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商标专利侵权、商标恶意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失信惩戒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案例作用,做好案例评选、推送、发布工作,加大经验交流推广力度。
十四、强化执法专业指导。
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执法的专业指导,有效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规范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制度,对于疑难案件请示,做好案情研判、法理分析等工作并及时予以答复。严格落实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复备案制度。加大对批复案件的跟踪处置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做好案卷评查工作。加强指导案例的遴选和报送。
十五、推进智慧监管保护。
持续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监管中的应用。推广使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支持地方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自主可控专题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稳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侵权违法风险监测,实现对电商平台侵权违法行为线索的实时监测。
十六、加强宣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