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西派会将于5月9-10日在广州举办
,顶尖智慧共聚,帮助广大临床医生更好把握AI+医疗的未来趋势和技术应用,大会现正火热报名中。)
4月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
公开征求《关于境外已上市药品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目的是支持境外已上市创新药品尽早用于临床、惠及患者。
根据“意见稿”境外已上市药品在取得中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境外生产药品备案信息,下同)后,对符合要求的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允许进口并上市销售。
其中,“符合要求”系指除符合《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要求外,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属于原研药品
(本公告中系指:全球范围内首个获得批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以及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仿制药品,或者治疗罕见病的仿制药品;
(二)已取得境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含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等,下同);
(三)产品质量标准满足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要求,生产场地、生产工艺与中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内容一致;
(四)通过中国、生产地所在国(地区)或者已批准该药品上市国(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的批次,以及其后生产的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
(五)通过上述检查后,至取得中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前,该药品生产厂和包装厂未被任何国(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判定不符合药品GMP;
(六)在取得中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上市放行,放行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为中文,且与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一致。
◆新康界广泛征集投稿,内容可涉及医药政策、研发动向、资本市场等产业相关话题,投稿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请注明联系方式;
◆商务合作/转载开白,请联系15814031370(微信同号)
点击下面,关注
新康界
,获取更多
热点分
析/行研
报告/蓝皮书
。
1.“新康界”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对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2.“新康界”致力于提供合理、准确、完整的资讯信息,但不保证信息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对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新康界”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商业交易及或医疗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新康界”内容发生偏差,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4.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