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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环保部量化考核重点查什么?20类小企业将取缔淘汰

中国大气网  · 公众号  ·  · 2017-10-09 17:29

正文

 文章导读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之内,重点行业的“ 散乱污 ”企业问题, 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将被取缔淘汰。


来源: 环保部、河南环保厅 环保人等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附: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中:


(二)“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 4 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家具制造: 胶合板生产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废塑料加工: 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水泥粉磨站: 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砖瓦窑: 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石灰窑: 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耐火材料: 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铸造: 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陶瓷烧制: 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橡胶生产: 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 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有色金属熔炼加工: 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4.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是指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至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对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河南环保厅:打击“新五小”环境违法


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现象,这些企业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这次排查的重点包括所属行业类别,生产现状,主要原料、工艺、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及数量,实际生产能力,企业建成投产时间等,及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类别和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通知要求河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对排查出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实施标本兼治,并逐步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大跟踪回访和后督察频次,同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各部门齐抓共管,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拆除、关闭、取缔到位,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严格监管。 什么是“十五小”和“新五小”


十五小”企业


(一)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仅利用外购废纸或外购商品浆造纸的可暂缓关闭,生产宣纸的造纸企业可暂缓关闭。


(二)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


(三)500吨以下的染料厂。


(四)土法炼砷——采用地炕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五)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六)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七)土法炼油。(八)土法选金。(九)土法农药。


(十)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


(十一)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十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十三)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油等放射性产品的企业。


(十四)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焦的企业。


(十五)炼硫——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二、根据河南环保厅“新五小”界定标准


(一)小钢铁——50~100立方米(含)高炉、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0吨及以下转炉、10~15吨(含)转炉侧吹转炉、5~10吨(含)电炉、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二)小水泥——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小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四)小玻璃——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五)小火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


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原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以下简称“2+26”城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第六条纳入量化问责的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包括: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4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


第七条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0个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省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


第十四条相关省级党委、政府收到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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