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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有村民恶意毁水管、挖断路、泼大粪扰乱猪场生产经营被拘留

新牧网  · 公众号  ·  · 2021-01-19 18:13

正文




近日,江西抚州一猪场遭遇村民恶意扰乱生产经营,多名村民损毁猪场生产生活用的水管,一些村民变本加厉雇来挖机将通往猪场的一条泥巴土路挖断,20多人又将猪场出路拦住,不准人员车辆进出。甚至往猪场员工宿舍里泼大粪,扔员工物品,并造成2名员工受轻微伤。


因为这事,两村民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8人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至十日不等。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因为这事,抚州10人被警方拘留!


崇仁公安



2021年1月15日,崇仁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的警情,当场将涉嫌故意损毁财物、扰乱单位秩序的10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彰显了公安机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案件经过




2021年1月11日15时许,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公安局白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公司报警称:该公司办的猪场所在的白路乡花园村丁家组多名村民,损毁猪场生产生活用的水管,并将政府部门刚建好的一个“雪亮工程”监控摄像头毁坏。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警,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经初查,该猪场生产用的水管和厨房水管等都被人为破坏,还有刚建好的一个“雪亮工程”的球机监控头与光纤被人为损坏,白路派出所遂将此案受理为故意损毁财物案。


其后几天,在公安机关开展调查过程中,丁家村一些村民变本加厉,1月12日14时多,该村村民雇来一台挖机将通往猪场的一条泥巴土路挖断,影响了猪场的生产经营,猪场请人维修花费近千元。1月13日和1月14日的两天下午,丁家村20多名老人、妇女两次把猪场的唯一出路拦住,干扰猪场工作人员及车辆进出,在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后才离开。


那么,为什么丁家村民执意干扰猪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调查,这事缘于15年前的一份租赁合同。2005年,当地村民周某某等人成立了一家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丁家村村民签订了30年的山地经营使用租赁合同,用于农业、养殖业、综合开发。

2017年,周某某等人将租村民的山转租给某公司搞生猪养殖。丁家村民认为周某某等人转让承包,改变了山地使用性质,认为某公司办养猪场存在毁林问题,并超越了周某某与丁家村民签订的租山界址,要求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赔偿村民的损失。对此,白路乡政府和白路派出所多次召集双方协调此事,但丁家村民认为周某某与其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调解。乡政府就要求双方就山地租赁合同纠纷到法院依法诉讼。

2018年,崇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做出周某某与村民签订的租赁山地经营使用权合同无效的判决,由周某某等人赔偿丁家村民47.6万余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认为某公司为第三方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林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林地使用权证,故法院驳回了丁家村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判决不服,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抚州市中级法院做出驳回、维持原判的决定。

期间,周某某等人积极与丁家村民协商履行判决事宜,但双方无法谈拢,丁家村民于2020年9月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被省高院驳回再审请求。


丁家部分村民认为在法律上一时无法让该猪场停止生产经营,就有人提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企业停止生产经营,遂出现了以上2021年1月11日以来多天的非法行为。

2021年1月15日中午13时多,丁家村民20多人又将猪场出路拦住,不准人员车辆进出,派出所民警与乡干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处置,但是丁家村民不听劝阻,并在猪场员工宿舍里泼大粪,扔员工物品,并造成2名员工受轻微伤。副县长、县公安局长黄振辉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副局长谭喻江、王文果带领特巡警大队、巴山派出所、孙坊派出所等单位警力增援,一举将10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协同乡干部到丁家村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


经调查




犯罪嫌疑人丁某荣(男,61岁,江西崇仁人)、徐某某(女,55岁,江西崇仁人)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丁某春(男,48岁,江西崇仁人)、丁某昌(男,33岁,江西崇仁人)、丁某明(男,53岁,江西崇仁人)、潘某某(女,41岁,江西崇仁人)、周某某(女,50岁,江西崇仁人)、康某某(女,40岁,江西崇仁人)、丁某仁(女,21岁,江西崇仁人)、孙某某(女,63岁,江西崇仁人)8人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至十日不等。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如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如下: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