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海淀法院针对A公司诉B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等。该案的起因是,A公司认为B公司的3个官方微博发布了A公司的C系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抄袭B公司D系列作品中人物形象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目前,B公司不服该判决已经提起上诉。欲知案件详情,请往下读。
原标题:官方微博转发文章被判构成商业诋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A公司诉B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等。目前,B公司不服该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A公司起诉称,B公司的3个官方微博发布了A公司的C系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抄袭B公司D系列作品中人物形象的言论,认为构成商业诋毁,故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消除影响等。B公司辩称,他们仅通过3个官方微博转发其他用户的博文和评论意见,不代表B公司的观点,否认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主动在配文中使用了“抄袭”“抄”等词语,明确表明B公司认为A公司的动画人物形象抄袭自B公司,该行为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上述3条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评论、点赞,许多微博用户在留言时表达了对A公司的不满,故法院认为,B公司的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商誉,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场经营者不得诋毁他人商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首先应判断其发布的信息是不是真实客观,有没有不属实的情况,进而导致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受到损害。本案中,B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转发的配文内容和行为构成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了商业诋毁。笔者建议,在互联网时代下,企业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相关文章、言论及转发评论时,切勿使用夸大、虚假、诋毁等言语,应做到谨慎措辞,共同遵守、维护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秩序。(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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