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古籍的版权早已失效,已归属于公有领域,更重要的是,
作为“孙悟空”形象的游戏角色,猴子的美术形象在设计上必须采用猴子的自然形态,而猴子的毛发、五官等特征也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不受任何一方的垄断。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作品相似便断定为侵权,还需考察这些相同内容是否为权利方的独创性表达。
在这里,
所谓“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s)作品,指的是那些
不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传播和改编。
在现行版权体系下,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其时间限制,通常而言,版权在创作者去世后的一定年限(例如50年或70年)内失效,作品此后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享文化财富。
这一思路之下,围绕《黑神话:悟空》的一系列版权争议,
实际上揭示了一个重要议题,即作为新兴的艺术表现形式,电子游戏如何在融合美术、音乐、文学等多种艺术元素的过程中,
通过对公有领域艺术作品的借鉴,实现游戏内的再创造与创新。
一方面,这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源自开发者的独特构思与自我表达,另一方面也依托于公有领域的丰厚资源,从中汲取灵感,以塑造全新的游戏体验。无疑具有深度挖掘的巨大空间。
基于针对该议题的思考,本文将通过多个例子,深入探讨公有领域再创作的价值挖掘空间,以及在文化与法律层面上所引发的争议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