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律师分级出庭改革还是要继续搞(全文2017)
法客提示:关于“律师分级出庭”的说法,印象中最早是2015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上谈到这一问题,很快引发热烈讨论和广泛争议。不少人可能以为这个说法仅仅是有关方面希望借此探风,并无具体考虑,尤其是在201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并未明确提出律师分级出庭的改革思路,很多人倾向于认为这个改革会因反弹和争议太大,最终不了了之。尤其是认为将由并不被看好的“司法部”来主导此事,则更不被看好了。
然而,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在2017年1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尤其着重提到“开展律师分级出庭试点,提高辩护代理工作质量。”,看来,律师分级出庭改革势在必行了。
天真淳朴如法客者看来,律师分级出庭改革首先要面对的如何在律师法和其他法律中寻找依据的问题,其实也多虑了,中央下决心要搞的改革,没有法律依据也可以先搞起来的。如你所知,2017年3月的人大会,审议修改法律的任务会很重。至于这样的改革,好不好,欢迎文末右下角“写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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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黄琴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1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孟建柱指出,如何对待律师,反映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我们要认真贯彻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等文件精神,努力把律师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孟建柱强调,把律师制度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统筹起来,发挥好律师对司法的专业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开展律师分级出庭试点,提高辩护代理工作质量。总结上海、四川等地实行律师调查令等做法,加大对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保障力度。落实好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推动在司法人员和律师间搭建常态化、规范化交流平台,让司法人员从每一次接待、沟通、庭审做起,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使其从细微处感到服务暖心、执业放心。
孟建柱表示,要建立政法单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对律师投诉,由专门机构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侵犯律师合法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向全社会释放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信号。
孟建柱同时指出,要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执业。对利用律师身份或假冒律师名义,策划煽动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以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
延伸阅读:
律师分级出庭制度概要
早在2010年7月21日,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引发各界关注,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出庭等级制度”尤其引人注目。
该条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均可成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高级律师。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8月,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的网站上,意见稿“向广大律师征询意见的通知”一度被放在醒目位置。该通知称,《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于1996年6月27日公布实施,已颁行15年,应予以修改完善。
通知后面的附件《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关于第三十三条的修改说明称,“出庭律师实行等级制度,是为确保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及其他省份的做法,拟对我省律师管理工作进行的创新”。
日前,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王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并非正式文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最终确定。仅过了4天,这位王处长接受采访时又称,当初海南省律协因为匆忙,挂到网上的只是初稿,这一条在修正稿中已经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