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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缴纳年费致专利权失效!这个“锅”应该谁来背?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19 06:44

正文


编者按:2012年9月,睿基公司与中信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一件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中信博公司。但此后,法院认定该合同系中信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违反其作为睿基公司高层法定义务所签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而涉案专利在中信博公司名下期间,该专利因未按时缴纳年费致专利权失效。那么问题来了,法院判决之后专利权属变更完成之前,专利权人应承担何种义务?中信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睿基公司因丧失专利所遭受的损失?一起看看法院的判决。


原标题:未按时缴纳年费致专利权失效,睿基公司将中信博公司诉至法院——


专利权终止,孰是孰非?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对昆山睿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睿基公司)与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博公司)因未按时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判令中信博公司承担向睿基公司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睿基公司50万元。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中,在法院判决之后专利权属变更完成之前,专利权人应承担何种义务,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此,专家表示,专利权的行使及专利权人承担义务的主体都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载明的权利人,权利人应对专利权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妥善维护,由于其故意或过失给专利权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属引纠纷


据悉,2012年8月2日,睿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太阳双轴跟踪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2年9月26日,睿基公司与中信博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中信博公司。中信博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请求将涉案专利申请人变更为中信博公司。2012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将涉案专利申请人变更为中信博公司。2013年11月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下称昆山法院)作出(2013)昆知民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下称142号判决),认定睿基公司和中信博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系中信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违反其作为睿基公司高层法定义务所签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信博公司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明确涉案专利于2013年8月2日终止。据此,睿基公司将中信博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睿基公司表示,涉案专利在中信博公司名下期间,中信博公司明知专利权在不缴纳年费的情况下,会导致专利权失效,却怠于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导致专利权失效且无法恢复,给睿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睿基公司要求中信博公司赔偿其专利价值及丧失专利所遭受的损失共计500余万元。


中信博公司主张,其在签订和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不存在违约或过错,该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睿基公司自行承担;合同无效后应恢复的是专利申请权,而专利申请权没有丧失,故不存在睿基公司丧失专利所受损失;昆山法院确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无效的判决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涉案专利权利状态和缴费情况亦属于公开信息,睿基公司明知专利费用是否缴纳情况,却在昆山法院判决生效后怠于向中信博公司主张返还或凭生效判决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专利权人或缴纳年费,导致涉案专利权被终止,睿基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应就该扩大损失向中信博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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