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5日,第一届“中国土地法学科建设专题学术研讨会”在苏州敬斋酒店成功举办。本次学术研讨会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中国土地科学》编辑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共同主办,苏州大学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3AZD042)课题组承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协办。
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土地科学》编辑部、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中央党校、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上海大学、西南大学、湖北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业大学、苏州大学以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等20多家单位的5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学术研讨会。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副主编程雪阳教授主持。
程雪阳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和承办方对本次会议的背景和筹备情况进行了说明,其介绍说,中国法学会甘藏春副会长2023年访问苏大和华政时提出,我国土地法的研究力量虽然众多,但基本的概念、知识、价值体系并不融贯,教材编写体例各异,法学院校土地法课程开设比较薄弱,这些现实状况既妨碍了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也不利于土地法治的建设,因此建议按照专题研讨会的方式,邀请土地法教学和研究领域各学科的专家集中讨论土地法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问题。苏州大学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土地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成员研究讨论后认为甘会长的倡议非常重要,因此积极与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联系和沟通,最终在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下,按照
“专题化、小规模、高质量”
九字办会方针召开了本次会议。
苏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李孝峰教授,《中国土地科学》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王庆日研究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在明主任,分别代表主办方和协办方致辞。
李孝峰副校长
代表苏州大学向出席本次论坛的领导、专家和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各位专家在土地法治方面作出的辛勤付出和重要贡献致以崇高的敬意。李校长指出,学术研究的使命在于通过提炼基本的概念和范畴来建立稳定的学术知识体系乃至学科体系,从而为各种讨论提供有效的沟通工具和更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次会议聚焦土地法的学科属性、教材编写、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等基础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过去的十多年间,苏州大学土地法研究团队持续深耕土地与自然资源法治理论和实务问题,形成了一批获得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研究成果。期待各位与会领导和专家,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指导苏州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也希望王健法学院土地法研究团队虚心向各位领导和专家请教,并继续围绕“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大土地法律问题开展长期的、跨学科的研究,争取早日将苏州大学建设成为中国重要的土地法研究基地。最后,李校长对本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达了祝福和期许。
王庆日主编
在致辞中首先回顾了土地制度改革和立法、修法历程,王主编强调,无论是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方面还是在资源要素系统配置方面,当前都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土地法学研究者应肩负推动土地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紧紧围绕土地法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此次会议聚焦土地法的学科发展意义重大且深远,《中国土地科学》编辑部也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高质量土地法学的研究。
杨在明主任
在致辞中首先表达对这次专题研讨会圆满举办的美好期许,随后介绍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在土地法领域的丰富法律实践,并指出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诸多问题更需要理论的关注和回应。最后,杨主任希望借此次论坛携手各位专家一起深化土地法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和相关法治实践工作。
研讨会第一单元
“
基调发言
”
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胡卉明共同主持。
中国法学会甘藏春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分别以《关于土地法学科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关于建立土地法学二级学科的几个问题》为题,做了主旨报告。
中国法学会甘藏春副会长
在基调发言中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制度的变革。土地制度的变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发展都起了很大作用。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土地法制度也经历了根本性变化,土地法学的成就很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土地法和土地法学的集成化的程度不高,对中国土地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的学理性阐释不足等问题,因此推进土地法学科建设的任务十分迫切、意义十分重大。当然,建设独立的土地法学学科应当遵循学科发展的基本规律,要清晰地界定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独立的学术范畴,并形成独特的研究方法。目前学术界的共识是,土地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结合的性质,但两者结合的方式,是融合关系而非简单相加或拼盘关系,因此“土地权利=私法权利+公法管制”。如果这个公式可以成立就需要系统研究土地法领域的基本范畴,并进一步总结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从而最终形成一个中国特色的土地法学科。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
在基调发言中首先认为本次会议有三个好:甘会长提议得好,程雪阳院长落实得好,各位与会专家响应得好。土地法学以土地法律、土地法治及其运行为独立研究对象,在土地法理论研究、实践指导、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学科价值,在跨学科研究作为学科专门研究方法的指导下,土地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已经初步具备学科独立的基本条件,而且学科独立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迫切的实践问题,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孙佑海院长从研究对象、概念和理论体系、方法论、学术共同体和组织建设、社会需求以及独立的话语体系等六个方面,分析了土地法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的基本标准、现实基础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孙院长建议,为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用地实践的人才客观需要,土地法绝不能止步于二级学科下的“研究方向”,而必须加快推动土地法学进入二级学科,通过学科的独立和发展,进一步开拓土地法学学科建设发展新局面,以此推进土地法学和土地法治建设的更大发展,真正为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做出更大贡献。
在与谈阶段,西北政法大学韩松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凤章教授进行了精彩与谈。
韩松教授
认为,本次会议从认识论层面提出了土地法学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问题,这个意义非常重大。如果没有独立的土地法学科,不能尽快在概念、范畴、理论和方法等方面形成稳定的知识和理论体系,那么土地法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也会制造许多新的问题。从知识论层面来看,甘会长所提出的“土地权利=私法权利+公法管制”公式和公私法融合方式是科学的,而且土地法的价值取向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最后从学科建设思路来看,甘会长和孙院长所提出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学科建设标准等问题应当引起大家重视,只有明确土地法的研究对象和基本范畴,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也才能理清土地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高富平教授
认为,现在土地法的研究成果虽然很丰富,但均是从各自的学科、各自的范式来研究问题的,存在着不完整、不科学甚至许多偏见。无论是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从土地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研究力量的成熟情况来看,现在天时地利人和,到了总结这么多年研究成果和构建土地法学二级学科的关键时刻。在此过程中,确实需要首先明确研究对象、研究范畴,构建出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价值体系,形成自身的边界,然后逐步建立科学完整的土地法学科体系。
李忠夏教授
认为,土地法治建设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核心问题。比如,党中央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从研究对象来看,土地法以领域法面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是必要的,也足以支撑一个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从目前的研究力量和研究水平来看,条件也比较成熟,而且从土地入手,能够挖掘我们的本土资源来建构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目前主要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学、经济学的各种法律规范、理论资源、分析方法和研究范式,有机融合在一起,进而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
李凤章教授
认为,土地法学科的建设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传统的理论和话语体系无法解释和适应我国土地制度。比如,国家所有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在我们这个公有制国家重建土地财产权体系不可能以所有权为核心;其次,撰写土地法论文在学术界之所以风险很大,是因为学界对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缺乏共识;再次,法律自身的发展经历了从公私法混沌状态转变为公私法分离再到公私法融合的过程,但是当这种法律发展趋势具体应用到土地法学科时,又与国家和社会转型这种宏观背景有关,因此增加了学习和研究的难度;最后,我国土地法的发展呈现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融合的特点,走的是法典化基础上的英美法路径,并以契约为基础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土地法的这种多元综合系统交叉特点既说明了土地法作为独立法学学科的必要性,也需要我们尽快完成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的中国化建构。
在本单元结尾环节,主持人沈开举教授认为发言人的报告高屋建瓴,与谈人的意见鞭辟入里,本次会议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会议。胡卉明副主任则从法律和政策制定的角度对本单元进行了总结,其认为要合理地解决当前面临的许多土地法律问题,确实需要加强独立的土地法学科的建设工作,期待各位与会专家和领导能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耕细作,促进该领域工作的快速发展。
研讨会第二单元“土地法学科建设”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刘锐、《中国土地科学》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王庆日研究员主持。
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管洪彦教授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分别以《土地法学:领域法学抑或独立的法学学科?》《作为领域法学的土地法学》《作为“领域法”的土地法如何彰显其部门法学科特色》为题进行了主题报告。
管洪彦教授
认为,领域法学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性、研究目标的综合性、研究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研究领域的复杂性等特征,土地法学具有明显的领域法学特征。在建设新文科的背景下,应当真正廓清土地法学的性质定位,才能真正促进土地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与此同时,土地法的领域法学属性并不影响其成为法学一级学科中独立的二级学科。它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卫生健康法学等学科方向在学科属性上颇为相似,都可以成为部门法学科,当前可以解释为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科”。同时,其认为,土地法学学科的成熟需要一部独立的土地法典支撑,建议采用“汇编式模式”实现土地法典化。
李蕊教授
认为,土地法归属困境之根源在于土地同时具有资源和资产两种属性以及土地法律规范具有公私融合性。其认为,土地法学是一个以土地为研究领域,以土地利用中心,以法为基本元素,融贯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土地社会学等的应用型的领域法学学科,其学科建设需要平衡和兼顾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空间与时间以及城市和乡村四重关系。面向未来的土地法学应当具有高度、宽度、深度和温度,最终实现土地善治。
赵谦教授
认为,土地法作为“领域法”较难逆转,立足于“部门**法”的土地法或许更易百花齐放。其所从事的部门宪法学、部门行政法学乃至部门立法学研究或许是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抛去公法私法以及不同学科的站队归属,以问题为导向,寻找并识别不同的公法私法要素,置于混合法时代来探讨土地法的要素建构或许更容易夯实学科基础。其建议从部门宪法学或部门行政法学切入,来凸显土地法的特色表达。不妨以公私法交错乃至互通互联的方式,兼采两种范式,来确立土地法的总论知识谱系;以问题为导向,依循既有制度建构乃至变迁,来确立土地法的分论基本架构。
在与谈阶段,湖北大学法学院院长邹爱华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海教授、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淑华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张先贵教授,分别结合主题发言人的报告,发表了各自对土地法学科建设的与谈观点。
邹爱华教授
认为,土地法肯定是一个领域法,而且肯定是可以成为一个法学二级学科。如果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土地法则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法。在建设土地法学科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土地法与房地产法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不动产法学二级学科。
高海教授
分析了成立独立二级法学学科的两种思考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从专门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进行考察和分析,第二种方式是从主客观统一的领域法学方法进行考察和分析。比较而言,第一种思考方式论证负担比较重,但有利于实现土地法学内部知识体系结构的构建;第二种思考方式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复合式、立体式、交叉式、融合式的研究,有助于让土地法学跨域传统的部门法,又弥补传统部门法的割裂问题,但如何进行概念和知识体系建构任务较重。其建议通过研究平台搭建和研究组织建设来进一步整合现有研究力量,从而集中深入研究土地法学科建设问题。
王淑华教授
以民法中无名合同转化为有名合同为视角来分析土地法学科建设问题。土地法的研究力量非常强,客观法律规范丰富,现实需求性强、课程和教材建设也在积极推进中,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土地法学”这个学科名分,建议从建立中国自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高度思考和建设“中国土地法学”。
张先贵教授
认为,土地法学是否是领域法是事实判断问题,土地法学是否是二级学科是价值判断问题。综合考量土地资源特殊性、土地法知识体系整体性、土地法学方法论特殊性等,承认土地法学为二级学科很有必要。总体来看,土地权利保护与土地用途管制的结合是土地法的特点,在方法论方面,应当结合土地法规范的综合性、复杂性和政策性,高度关注动态体系论在土地法学中的适用,以此确保土地法规范在实践运行中的动态化和弹性化,确保其取得较为妥当的法效果,意义重大。从学科建设方面来看,没有独立的土地法学,对后续研究还是很不利的。
在总结阶段,刘锐教授指出本单元三位教授研究非常扎实,发言如数加珍,准备非常认真,他们对土地法学科建设的思路值得大家认真对待和思考。王庆日主编认为,从本单元的发言来看,很多学者都强调土地法学科对于学者的“归属感”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土地法学学科建设工作既具有重要性,也具有迫切性,前方的道路虽然曲折,但值得大家奋斗。
研讨会第三单元“
土地法教材编写
”
由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淑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吴一鸣副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高富平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海教授分别以《土地法教材内容和体系建设》、《土地法教材编写的体系结构比较分析》为主题作了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高富平教授
认为,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归属、利用、管理的规范总称,由土地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组成。其在分析土地法与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土地法学是以调整土地利用行为和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土地法学具有(1)土地法学研究广义的土地,它将土地与资源,土地与地质、生态环境联系起来作为整体来规范和调整;(2)土地法以土地的多重价值为指导,进而研究和规范土地利用;(3)土地法理论知识的复合性三方面的特征。最后,其介绍自己主编的《土地法学》教材的内容体系以及修订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海教授
以2004—2024年间国内出版的10本土地法教材为对象,分析了这些教材的编章、内容和顺序等结构体系之后提出,应当在区分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学专业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编写土地法教材。土地法教材的编写体系应当主要包括“基本理论+土地权利+土地管理+纠纷解决与法律责任”,并协调好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与谈阶段,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淞纶副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郭志京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竞元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郜永昌副教授围绕主题报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张淞纶教授
认为,本次会议超出了预期,因为它不只是讨论土地法学的教材编写问题,而且是土地法研究和学科建设领域划时代的一次会议。在学科建设的过程中,土地法学的教材编写是极为重要的,为此其从土地法教材的气质应该更全面、更稳妥,还是更尖锐、更有个性,编写教材的思路和逻辑脉络,是否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等角度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郭志京研究员
认为,高富平教授所编写的教材具有两个方面值得重视的特点,其一是将土地权利体系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和介绍,从而将土地法学与土地管理法学进行了区分;其二是区分了土地行政管理权与土地财产权。郭教授认为这两个方面的区分具有必要性,于此同时还应跳出民法思维,用大财产权的概念、范畴和视角来编写土地法教材,唯有如此,土地法学科才能真正成为一个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且公私法融贯的独立法学学科。
刘竞元副教授
认为,土地法教材的编写必须解释清楚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规划、用途管制等方面的问题,这决定了该领域的教材必然具有公法与私法交融的特点。在编写土地法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土地法与民法规范、刑法中的涉土地规范、土地领域的税法规范以及土地管理相关知识的区分与衔接。
郜永昌副教授
认为,由于土地法的公私法交叉性和交融性,目前学生写土地法方向的学位论文往往因为学科难以界定而遇到困难。如果能够有一个独立的土地法学科,必然会有助于土地法方向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就教材的编写而言,土地法教材要凸显特色,必须体现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以及其对民事交易形成的影响,协调好空间规划法、空间用途管制和土地法学科独立性的问题。
在自由发言阶段,与会代表纷纷发言,各抒已见,讨论的氛围十分热烈。杨在明主任认为,培养法学人才、研究土地法建设,首先应当以行政法为托底,在此基础上,教导高校法学生了解国家土地相关的情况,如土地管理制度的设计成因、改革举措、历史沿袭等,还要进一步了解建国以来的行政变迁;其次应当加强理论与实务之间的经验联结,并给学生提供充足的实践时间,让学生不仅能知法,更要学会懂法与用法。主持人王淑华教授总结说,政治、经济、民生、法律等多种问题交织在土地领域,如果没有三到五年体系化的培养和实践培养,学生很难成长为合法的土地法人才,因此法学院校应当与律所等用人单位一起进行土地法人才培养。
研讨会第四单元“
土地法课程运行和人才培养
”
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鹏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沈思达副教授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