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做好广州地区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可在2020年3月24日至28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采购周期与广东省联盟扩围
周期同步
。2020年合同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承诺能够按
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
(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在我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及药品质量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和国家试点中选药品,
取前述价格为挂网价格
。不能承诺满足前述要求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或国家试点中选药品,以
广东、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价格最低值
(国家试点以及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除外)限价挂网。此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
带量采购金额的30%
提前预付医疗机构。
(一)机构范围。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及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
执行国家试点及扩围中选的
25
个通用名药品
。
采购周期
与广东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采购联盟
(以下简称省联盟)执行国家试点扩围
周期同步
。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
不超过2家
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年
;中选企业为
3家的
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2020年合同周期为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
2020年合同周期(以下简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
;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
;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
。
次年约定采购量按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
首年折算量
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
50%
;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
60%
;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折算量的70%。
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首年折算量是指根据首年合同月数和实际采购量,换算为12个月的采购量。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广州平台报送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与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协商确定采购方式和价格:
(一)对承诺能够按
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
(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在我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及药品质量的
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
(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和
国家试点中选药品
,取前述价格为挂网价格。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自主与其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如国家试点中选药品和选择供应省联盟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同时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则与符合国家试点扩围《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替补原则的
其他中选药品供应企业
协商约定。
不能承诺满足前述要求的国家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供应地区选择省联盟)或国家试点中选药品,以
广东、广州、深圳
三个药品交易平台
价格最低值
(国家试点以及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除外)限价挂网。
(二)前述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
其他药品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