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驰人生2》毫无疑问是今年春节档电影的大热门之一。剧情延续5年前上演的《飞驰人生》,讲述主角张弛克服重重困难又再一次踏上了巴音布鲁克赛道,并带领车队赢得冠军的故事。参加拉力比赛首先当然必须要有赛车,但一辆赛车的价值就高达7位数,当时的张弛早已告别赛车运动转型为一名普通的驾校教练,根本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撑他重返赛场,这也是张弛所面对的第一个困难。此时,张弛的一名粉丝出手相助。
张弛的这名粉丝是一家名为“辛地机械厂”的工厂厂长,而辛地机械厂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制造低速电动车——也就是俗称“老头乐”。辛地机械厂的业绩逐年下滑,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边缘,厂长决定最后赌一把,答应张弛将工厂所有的流动资金400万赞助给他,希望通过赢得比赛为工厂带来名气,助推产品销量,使工厂能起死回生。但厂长在支付了两期共计200万赞助费后,却告知张弛无力再支付后续的赞助了,原因在于工厂的“外观专利官司输了”。可见,在这一场诉讼中,辛地机械厂的
判赔金额可能高达200万,
即使考虑到辛地机械厂为了应对诉讼,可能也支付了一定的诉讼成本,则
判赔金额也不可能低于150万。
究竟辛地机械厂干了什么,让法官给出如此高的判赔,而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又可能考虑了什么因素?其实在电影中导演已经隐隐透露了这一切。
知产案件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通常分为四种,分别是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以及由法院根据案件情节所确定的法定赔偿。在实务中,无论是权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都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进行证明,而许可使用费又难有合适的参照标准,因此
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最终多采用第四种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赔偿数额通常为500万元以
下。
在适用第四种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为了综合衡量原被告双方的利益,法院会根据双方所列举的证据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赔偿额。法院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
被告的生产规模、侵权时间、主观恶意、销售范围及数量、是否为职业侵权人
等等,从这些考虑因素来看,辛地机械厂绝对是原告眼中排名靠前的打击对象。
当厂长第一次带领张弛参观辛地机械厂时,边走边自豪地一一介绍工厂生产的各车型名称——法拉顺利、保时敏捷、黄博基尼、劳德劳斯、悍德悍斯……这些车型的名称一听就知道都是抄袭豪车品牌。其中法拉利、兰博基尼、劳斯莱斯这些品牌在国内已经注册了相应的中文商标,其中还有驰名商标。辛地机械厂将这些近似名称用在车型命名上,一旦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则妥妥地
构成商标侵权。
即使没有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至少也有存在
构成不正当竞争
的风险。
此外,在介绍最后一款车型时,导演还贴心地给这款车的车标来了一个特写:
张弛替大家仔细地数了一下,有5个环,比奥迪多了1环,所以车型名称叫“奥运”。
这个标识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即使是专业赛车手张弛,也要揉几下眼睛才能数清楚环数,可见这个标识和奥迪的四环标是有多像。虽然不知道厂长有没有成功将这个5环标识注册为商标,但以奥迪4环商标的知名度,即使5环是注册商标,通过商标无效或者直接通过认驰来禁用5环标都是毫无难度的,更何况这个5环标能成功注册的可能性微乎极微。这又毫无疑问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除了车型名称和商标以外,厂长铁了心要将山寨之路走到底,连车的外型也要抄,至于抄得像不像,大家不妨来对比看看:
辛地机械厂这些老头乐的外型即使与各大汽车厂商的车辆外型不是完全相同,但相似程度至少也能达到80%以上吧,而这也是导致在剧情中辛地机械厂最终被认定为外观专利侵权的直接原因——
只要其中某款车型的外观被申请了外观专利,辛地机械厂在诉讼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形势之中,被判侵权的概率非常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辛地机械厂至少可能存在外观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三种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发现侵权只是时间的问题,命中注定难逃一诉,也有可能是难逃几诉。
汽车厂商即便掌握了辛地机械厂的侵权证据,但也难以掌握它的经营数据,因此在诉讼中多数会请求法官采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金额。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当然会紧紧围绕辛地机械厂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衡量,我们不妨分析一下,法官是凭什么给辛地机械厂确定了一个高达200万的赔偿金额?
01.辛地机械厂的经营规模有多大?
对判赔金额的确定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之一当然是被告的经营规模,
道理也很简单,经营规模越大,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当然也越多。那么辛地机械厂的经营规模到底有多大?虽然电影中并未给出直接的答案,但至少从几个方面能够一窥究竟。
首先是辛地机械厂的占地面积。厂长第一次接待张弛时是站在一栋楼前面,门口进去后就是辛地机械厂的车间,车间内就是老头乐的生产线。考虑到老头乐的技术复杂程度即便没有汽车高,但生产流程也绝不简单,需要一定的生产场地,因此有理由相信整栋大楼可能都属于辛地机械厂。其次,为了测试老头乐的性能,辛地机械厂还有一个自己的试车场。虽然试车场的道路并不长,但包含的各种路况可谓一应俱全,包括搓板路、涉水路、起伏路等。此外,辛地机械厂的员工虽然并未全员出镜,但在厂长宣布成立车队时,不止诺大的车间站满了员工,甚至连楼梯也人挤人,可见辛地机械厂绝不是一个只有三五人的小作坊。最后,当然就是厂子的日常流动资金至少高达400万。综合以上种种情况,
辛地机械厂绝不是一家小型山寨厂,以它的生产能力,相信销售网络起码遍及全国主要城市,具有相当的侵权规模。
02.辛地机械厂主观恶意有多大?
辛地机械厂到底是一时的无心之失还是蓄谋已久?其实从上文对于辛地机械厂的侵权行为分析就可以看出,它生产的车辆处处透露出抄袭的故意,从车名到车型再到车标,完全是各知名汽车的缩小山寨版。再加上从厂长的自豪介绍中看出,从一开始这些老头乐就是奔着抄袭而去,主观上当然都是满满的抄袭恶意了。
03.辛地机械厂的侵权情况有多严重?
我曾经视图从电影的镜头里找寻有没有那么一辆老头乐是完全没有山寨的成分?但可惜真没有找到。镜头中的辛地机械厂的车辆基本都属于侵权产品,也就是可以认为辛地机械厂实际上是以侵权为业,
属于职业侵权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从上面的司法解释可见,
职业侵权人是属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严重侵权情节,在此情况下是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使侵权者付出更为高昂的代价
。
仅凭电影中所透露出来的以上信息就不难发现,辛地机械厂被判200万赔偿似乎一点都不冤。
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那么在现实中又是否有类似辛地机械厂的案情?曾经有两家著名的汽车厂商曾经因车辆外型而产生诉讼,并最终成为业内有名的案件,这两家汽车厂商分别是路虎公司与江铃公司。
2016年,路虎公司因江铃公司生产的陆风X7车型与其揽胜极光车型外观相似,而以揽胜极光的外观专利起诉江铃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江铃公司随后展开积极应诉,并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提交了针对该专利的无效申请。在无效中,江铃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路虎公司揽胜极光车型最早在2010年12月的广州国际车展中已公开亮相,而涉案专利却是在2011年11月才申请,该申请时间已经远晚于专利法规定的在国际展览中展出后6个月可以作为申请专利的宽限期,因此最终
因在先公开,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江铃公司获得第一回合的胜利。
还好路虎公司留了一手,除了提起外观专利侵权诉讼外,同时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江铃公司。该案经过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判决江铃公司侵权成立。该案是国内首例通过具有一定影响包装、装潢而对汽车外观进行保护的案件,法院在对该案进行评述时认为
“汽车外观的设计特征如果在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其他汽车外观常见设计的特征,具有商品装潢应有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汽车外观装潢与其提供者建立起稳定的市场联系,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该汽车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依法应予保护”。
最终江铃公司被判向路虎公司支付150万赔偿,并停止生产、销售陆风X7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