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受此影响,2015年全国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收案数同比增长55.34%,高达22万余件,而同期施行立案登记制的全国民事诉讼一审案件收案数同比增长仅21.55%。可见,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对解决“立案难”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但收案数暴涨的背后是有限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合理的立案制度应当发挥“过滤器”的作用,只将适于诉讼救济的案件筛入诉讼渠道,节约司法资源。考虑到行政诉讼法以民事诉讼法为蓝本,且后者同期施行立案登记制,故民事诉讼的立案实践可作为横向比较对象。下文以《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统计的数据为分析对象,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检验行政诉讼立案实践是否选择了妥适的“筛网孔径”,既不任意堵塞诉讼渠道,又能实现诉讼过滤。
(一)行政诉讼的程序有待完善
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标志着制度层面选择性司法的终结。我国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保持相对谨慎的姿态,但这不意味着法院无需对诉进行审查,仍有必要再次审视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程序运行的现状。
首先,从不予立案率上看,2017年至2023年,我国法院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率呈明显下降趋势,但相较于民事诉讼中的不予受理率,仍存在较大差距,如2023年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率是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率的18倍。不过,是否应当一味降低不予立案率需要辩证看待。如在案件受理阶段,对于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庭应裁定不予立案,而不必立案后再由审判庭驳回起诉,否则将徒增程序之累。如立案庭无法厘清原告之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自应先行立案后交由审判庭判断,保障程序正义。
其次,从驳回起诉率上看,2014年至2018年,我国法院行政诉讼的驳回起诉率不断攀升,2018年达到24.34%的高峰。2019年至2023年,驳回起诉率又有所回落,但仍维持在20%左右的高位。驳回起诉率高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大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经立案登记涌入诉讼程序,后经法院审理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遂被驳回。这一点也从2016年的驳回起诉率同比2014年增长137%得到印证。民事诉讼的驳回起诉率呈现同样的态势,先增长后回落,且在2014年至2016年同样增幅显著,但行政诉讼的驳回起诉率远高于民事诉讼。
最后,从实体判决率上看,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相当的,甚至有行政诉讼实体判决率盖过民事诉讼之势。这看似矛盾的背后,是因为民事诉讼中有大量案件通过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实质处理,最终以撤诉或调解结案。以2023年数据为例,民事一审撤诉率为25%,调解结案率为24.23%;而行政一审撤诉率为24.31%,调解结案率却仅为1.2%。民事诉讼中较低的实体判决率,并不意味着案件实体处理率低。
我国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率走低、驳回起诉率偏高、实体判决率偏低的背后,乃大量行政争议并未进行实体审理与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还要经过一审、二审,乃至再审,导致低审级法院与高审级法院间人均行政诉讼办案量倒挂,呈“倒金字塔”,这与民事案件截然不同。尽管高驳回起诉率的背后有可供积极解读的一面,即相对于立案登记制改革前出现的既不受理也不作出裁定的不规范做法,驳回起诉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便于上诉等诉权的程序保障,但过高驳回起诉率的弊病不容小觑:其一,架空行政诉讼的审级划分,“不利于形成逐级向上的梯度性司法审查权”;其二,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其三,立案受理与驳回起诉之间“先肯后否”的冲突,影响司法权威。
(二)行政裁判认可度有待提升
司法天然的被动性与程序性决定了司法资源与能力的有限性,进而决定司法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和矛盾。当立案登记制畅通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同时,我们需要检验行政纠纷解决泛司法化的实际效果。一审服判息诉率、一审上诉率以及申请再审率三类指标可以反映出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效果。考虑到一审服判息诉率和一审上诉率本质上是互补的,即一审服判息诉率+上诉率=1,故二者选其一即可。一审服判息诉率和申请再审率即使不能代表案件审判质效,至少能反映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度。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视角看,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导向,才能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故本文以一审服判息诉率与申请再审率作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裁判效果的考察指标。
从一审服判息诉率上看,2014年至2023年,我国行政诉讼的一审服判息诉率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2014年至2016年下降最为明显。与之相较,民事诉讼的一审服判息诉率在2014年至2023年间基本维持在90%左右。以2023年为例,民事诉讼的一审服判息诉率是行政诉讼的1.79倍。无论从一审服判息诉率的走势看,还是与民事诉讼的绝对值比较,随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的认可度不升反降。
从申请再审率上看,2014年至2023年,我国行政诉讼的申请再审率呈波动下降趋势,与民事诉讼的申请再审率保持同步态势。不过,我国行政诉讼的申请再审率明显高于民事诉讼。以2023年为例,前者是后者的2.73倍。可见,若从申请再审率的走势看,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度有所提升,但相较于民事诉讼的绝对值,当事人对行政诉讼裁判的认同度仍较低。
当下我国行政诉讼呈现“两高一低”现象,即高再审申请率、高驳回起诉率、低服判息诉率,与不断高涨的收案数形成鲜明对比。具体而言,行政诉讼面临程序有待完善与裁判认同度有待提升的问题:案件驳回起诉率居高不下、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未得到及时回应以及针对同一事项反复起诉等多重因素相互交织,使得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不断攀升,服判息诉率下滑。这就导致一方面法官办案压力与日俱增,另一方面公众对裁判结果认可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