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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家银行被点名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外汇违规案例

村银网  · 公众号  ·  · 2019-05-2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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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1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 1 :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 2 月至 3 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 80 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被通报逃汇的6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的主要违规操作手段是使用虚假提单或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还有1家则是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6家企业合计被罚没5149.23万元,其中有1家企业被罚没3734万元,这也被本次通告中金额最高的1张罚单。并且,6家企业的处罚信息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在个人被罚的6个案例中,有4人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非法外汇买卖交易;有1人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有1人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非法转移资金用于境外投资。6位个人合计被罚没2843.14万元,且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有效维护了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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