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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大消息袭来,找不着北的感觉

投行业务资讯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5-03 11:28

正文

  一、嘉寓股份(300117)因公告IPO财务虚假记载等受处罚,其股票闻讯涨停

 5月1日晚嘉寓股份(300117.SZ)公告,公司以及当事人因招股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事项,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经证监会查实,其存在以下问题: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账外支付员工薪酬。公告称,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5月2日,嘉寓股份因为财务虚假记载被处罚的消息传到股市,得知嘉寓股份可能退市的消息,嘉寓股份股票当天涨停,5月3日再次冲高,很意外吧,有点找不着头脑、找不着北的感觉。

根据嘉寓股份公告,2009年,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非关联方中天海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海润)支付的资金7568.32万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资金3968.32万元),记载为客户支付的工程款,冲抵应收账款。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支付的资金16879.41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其付款,冲抵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记账金额130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的资金11035.89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记账金额130万元。经统计,2009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共计35483.62万元,其中资金转回24447.73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28.69%;资金支付11035.89万元。

2008年至2010年完工的119个工程项目,嘉寓股份以跨期结转成本的方式调节利润。在完工当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完工至最终决算前各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利润;在决算当期,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差异确认当期利润,致使各年度利润成本结转不准确、不及时,人为调节各年度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通过上述做法,嘉寓股份 2007年度多计利润713.2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5%;2008年度多计利润751.4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43%;2009年度少计利润449.6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76%;2010年度多计利润4241.8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91%(其中,2010年1月至6月多计利润56.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9%);2011年度少计利润807.5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03%;2012年多计利润15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3%;2013年度少计利润2384.6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3.46%。

此外,2012年度、2013年度,嘉寓股份通过账外资金发放员工薪酬,少计提当期应付职工薪酬方式多计利润。其中2012年度多计155.46万元,2013年度多计534.27万元。

根据以上情形,证监会决定: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给予田家玉(时任董事长)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胡满姣(时任财务总监)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给予沈兰薇(时任副总经理)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24名自然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具体的公告见文章附件。

  二、跨界收购禁令也挡不住吃螃蟹的

证监会明确反对盲目跨界收购,但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和同行业的横向收购。自证监会公开反对跨界收购以来,没有公司想吃螃蟹,都对跨界收购避而远之,但今天出现了一个吃螃蟹的。房地产企业*ST松江公告 拟收购一家现金流为负的IT公司,以打造房地产和智慧城市双主业的重大资产重组受到各方关注。5月2日,在公司举办和媒体说明会上,*ST松江相关人士表示,公司本次拟收购卓朗科技80%的股权,目标公司整体股权作价初步确定为14.80亿元,本次交易目标公司80%股权作价初步确定为11.84亿元。卓朗科技是一家互联网综合服务商,公司坚持主业为核心,布局智慧城市领域多元化发展。此次重组不构成借壳,控股股东仍为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天津市国资委。早在4月7日,*ST松江就披露资产收购方案,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坤宇、李家伟、天津卓创、天津卓成、松江财富、郭守德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卓朗科技8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卓朗科技将成*ST松江控股子公司。跨界收购受到证监会的严格监管,报证监会批准有较大的审核风险,而现金收购可以规避审核,股东大会通过就直接搞定,看来,跨界收购要实施只有一条道:现金收购。另外,在对外描述上,一定要把收购的产业与现有产业联系起来,让人觉得是业务上的上下游,偷换下概念,瞒天过海也是需要的,美其名曰产业链上下游整合。所以人家*ST松江布局智慧城市领域多元化发展,看来产业链上也是可以讲讲故事的。

三、次新股有种风险叫业绩变脸:32公司一季度亏损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已发布一季报的339家次新上市公司中,次新股一季报成绩单较为平稳,超过九成次新股盈利报喜,但也有32家上市公司净利润为亏损,亏损企业中其中16家相比上年同期净利润有所下滑,其中辰安科技 1季度净利润为上年同期净利润-566%,超讯通信为-1054.8%,科大国创为-476.4%,博思软件为-452.4%,先进数通为-3021%,天铁股份为—172.5%,网达股份为-233%,新晨科技为-235%,万里马为-78%,中通国脉为-127%,华凯创意为-107%IPO加速发行,门槛降低,让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都上市了,一些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有提前透支部分业绩的行为,加之上市当年财务等费用集中体现,因此相当部分上市公司上市首年业绩增速往往不及上市前。


下述行政处罚公告转自嘉寓股份(300117):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于 2015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1818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5-046)。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115号), 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124)。
2017 年 4 月 28 日,田家玉、胡满姣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生禁入决定书》(编号: [2017]11 号) ,现将《 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当事人:田家玉,男, 1959 年 1 月出生,时任嘉寓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2012年 11 月前)、董事会秘书(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2 月),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胡满姣,女, 1976 年 8 月出生,时任嘉寓股份财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以后)、财务经理( 2010 年 11 月前),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嘉寓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田家玉、胡满姣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嘉寓股份向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 2007 年至 2009年度、2010 年 1 月至 6 月)、 2010 年至 2012 年度公告的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关联交易重大遗漏。

(一) 2008 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关联方北京东方嘉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 1263 万元,记载为供应商供货或退款,冲抵预付账款 1175 万元,未记账 88 万元。

(二) 2009 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非关联方中天海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海润)支付的资金 7568.32 万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资金3968.32 万元),记载为客户支付的工程款,冲抵应收账款,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 35.76%。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支付的资金 16879.41 万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支付资金 5479.41 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公司付款,冲抵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记账金额 130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的资金 11035.89 万元(其中向东方嘉禾转账款 4035.89 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记账金额 130 万元。经统计, 2009 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共计 35483.62 万元,其中资金转回 24447.73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 28.69%;资金支付 11035.89 万元。

(三) 2010 年度。上半年,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 2329.42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公司付款,冲抵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未记账30.02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中天海润的资金 11829.85 万元(其中向东方嘉禾付款 3829.85 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下半年,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非关联方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恒得)支付的资金 5333.89 万元(其中东方嘉禾转入资金 2733.89 万元),记载为客户向公司付款,冲抵应收账款 5333.89 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的资金 560万元, 记载为向客户退回工程款,计入应收账款,上述虚假收回应收账款净额为4773.89 万元,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 18.86%。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和普瑞恒得支付的资金 9094.23 万元(其中收到东方嘉禾 694.23 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公司付款,冲抵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的资金 2186.37 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经统计, 2010 年度嘉寓股份虚假加载资金往来31333.76 万元,其中资金支付 14576.22 万元,资金转回 16757.54 万元。

(四) 2011 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 620 万元,记载为客户支付的工程款,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 2.05%。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 15162.8 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向其付款,计入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未记账 2510 万元。嘉寓股份将支付给东方嘉禾和普瑞恒得的资金 15696.89 万元(其中支付东方嘉禾 4696.89 万元),记载为向其他单位付款,计入应付账款等科目,未记账 1750 万元。

经统计, 2011 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 31479.69 万元,其中资金支付 15696.89 万元,资金转回 15782.8 万元。

(五) 2012 年度。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 272.66 万元,记载为客户支付的工程款,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 0.76%。嘉寓股份将收到东方嘉禾支付的资金 1267.34 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付款,计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嘉寓股份向东方嘉禾支付资金 1540 万元,记载为其他单位预收账款。经统计,2012年度嘉寓股份虚假记载资金往来 3080万元,其中资金支付 1540万元,资金转回 1540 万元。

上述行为由田家玉决策,胡满姣配合进行会计处理。
二、 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

对 2008 年至 2010 年完工的 119 个工程项目,家玉孤儿分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以跨期结转成本的方式调节利润。主要手法是在完工当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完工至最终决算前各期没有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利润,而是在决算当期,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差异确认当期利润,致使各年度利润成本结转不准确、不及时,人为调节各年度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通过上述做法,嘉寓股份 2007 年度多计利润 713.2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15%; 2008 年度多计利润 751.4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43%; 2009年度少计利润449.6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5.76%; 2010 年度多计利润4241.8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50.91%(其中, 2010 年 1 月至 6 月多计利润56.77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29%); 2011 年度少计利润 807.5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2.03%; 2012 年多计利润150.50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3%; 2013 年度少计利润 2384.69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3.46%。田家玉、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 2010 年 11 月后)知晓并实施上述行为。

三、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嘉寓股份通过账外资金发放员工薪酬,少计提当期应付职工薪酬方式多计利润。其中 2012 年度多计 155.46 万元, 2013 年度多计534.27 万元。田家玉、胡满姣知晓并安排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嘉寓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报送、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嘉寓股份提供的银行日记账、资金往来等科目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和单据、转账支票、相关合同、嘉寓股份出具的有关说明及提供的成本测算资料、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工作记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嘉寓股份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报送、披露并获得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和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因嘉寓股份骗取发行核准批复的文件行为距违法行为被发现已超过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嘉寓股份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嘉寓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依法应予追究。

嘉寓股份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2010 年、 2011 年、2012 年、 201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

嘉寓股份自 2007 年至 2013 年连续多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田家玉作为嘉寓股份董事长,直接决策并安排实施上述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胡满姣担任嘉寓股份财务总监( 2010年 11 月后)、财务经理(2010 年 10 月前),知晓并实施上述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对田家玉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 对胡满姣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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