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本次修改了
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第八条
全面实行
建筑业农民工
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制度
,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
对其
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
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约定,
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
,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