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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
月否决案例分析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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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事处的法律分析及关注要点
一、设立办事处须履行的程序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求,为履行
联络、售后服务
等职能,及
避税
的需求,公司大多会选择在异地设立办事处。
而对办事处的规范大多规制的对象是
政府机关的驻异地办事机构
,据查询《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法律法规对内资企业在异地设立办事处及其规范未有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1988年12月1日该规定实施至2016年4月29期间,对办事机构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
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规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
修订删除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的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
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
。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
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
规定“(四)关于办事机构的登记问题,《执行意见》明确了处理办法,即,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需要说明的是,
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
直接设立
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
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
从以上规定可以简要看出,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
设立办事处其业务范围限于收集反馈信息、联系业务、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和售后服务,而不能直接从事经营业务
。如从事经营业务需办理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且自2006年开始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不予变更及续期,对于其他内资企业,基本上参照执行。
根据查询各地方规范性文件及了解,在我国大部门城市中,对办事处不再予以工商登记,而是由其他部门如人民政府、商务部或协作部门等予以登记或备案,不完全统计情况如下:
同时,亦有部分地区不再办理办事处的登记或备案,如深圳(原由经贸委办理登记并年检,已于2015年9月取消)。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内各地设立办事处是否需要登记或备案,
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
来确定。
二、办事处在运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能否以办事处的名义签署购销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企业设置的办事机构对外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1月8日)》,“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福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三明市对外贸易公司的办事机构,没有申报营业执照,对外无权从事经营活动。
办事处擅自以自己的名义
与宁德地区生产资料贸易公司
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