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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元旦起,拐骗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

新华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2-24 09:20

正文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2017年1月1日 起施行。



我国司法机关一直严厉打击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虽然其高发态势

已逐渐得到遏制

但在司法实践中

在相关法律政策适用方面

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


🔴 怎样算是 偷盗婴幼儿出卖

🔴 正常的婚姻介绍 ”与“ 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 ”,界限如何区分?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实地调研,起草了解释初稿。之后多次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对解释初稿进行反复修改论证与完善。近期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该解释共10条,内容包括明确 婴幼儿年龄区分 医疗机构等出卖儿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走婴儿按“偷盗婴幼 儿”论处 转移藏匿定性为“阻碍解救” 等等, 体现 依法 从严惩治 的精神



首先,对于婴幼儿年龄的区分

该解释 更为明确

(在此前,并未明确年龄以“周岁”计)


儿童 :不满 十四周岁的人

婴儿 :不满 一周岁

幼儿 :一周岁 以上,不满 六周岁



此次解释

最令公众拍手称快的

是明确了怎样算是“偷盗婴幼儿”

由此,拐走婴儿最高可判死刑


🔴 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 :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


然而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较少。


🔴 更为常见的情形是 :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 儿拐走。



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

过去,对此种情形的认定存在争议。而罪行认定不同,相对应的刑罚也大不相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 妇女、儿童: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出卖为目的, 偷盗 婴幼儿:处 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此次解释,将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 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 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而对于上文提及的 “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解释中明确: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 非法扣押身份证件 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 ,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 违背妇女意志 ,将其出卖给他人,将以“ 拐卖妇女罪 ”论,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本应 以救、护、助为天职 的医疗机构、福利院等对婴幼儿童的买卖罪行,该 解释明确:


医疗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将 所诊疗 护理 抚养 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 以“ 拐卖儿童罪 ”论,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类案件中的 买方

一直是公众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 收买 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

该解释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

↓↓



🔴 藏匿、转移被收买儿童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 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 妨碍解救行为 ,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 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


🔴 被拐卖妇女自愿留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 自愿继续留在当地 共同生活的 ,可以视为“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

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对收买方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 收买后组织其他犯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 组织、强迫卖淫 或者 组织乞讨 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等构成 其他犯 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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