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自
2017年1月1日
起施行。
我国司法机关一直严厉打击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虽然其高发态势
已逐渐得到遏制
但在司法实践中
在相关法律政策适用方面
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
↓
🔴
怎样算是
偷盗婴幼儿出卖
?
🔴
“
正常的婚姻介绍
”与“
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
”,界限如何区分?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实地调研,起草了解释初稿。之后多次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对解释初稿进行反复修改论证与完善。近期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该解释共10条,内容包括明确
婴幼儿年龄区分
,
医疗机构等出卖儿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拐走婴儿按“偷盗婴幼
儿”论处
,
转移藏匿定性为“阻碍解救”
等等,
体现
依法
从严惩治
的精神
。
首先,对于婴幼儿年龄的区分
该解释
更为明确
(在此前,并未明确年龄以“周岁”计)
儿童
:不满
十四周岁的人
婴儿
:不满
一周岁
幼儿
:一周岁
以上,不满
六周岁
此次解释
最令公众拍手称快的
是明确了怎样算是“偷盗婴幼儿”
由此,拐走婴儿最高可判死刑
🔴
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
: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
然而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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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常见的情形是
: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
儿拐走。
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
过去,对此种情形的认定存在争议。而罪行认定不同,相对应的刑罚也大不相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
妇女、儿童: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出卖为目的,
偷盗
婴幼儿:处
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此次解释,将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
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
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而对于上文提及的 “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解释中明确: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
非法扣押身份证件
、
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
,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
违背妇女意志
,将其出卖给他人,将以“
拐卖妇女罪
”论,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
对于本应
以救、护、助为天职
的医疗机构、福利院等对婴幼儿童的买卖罪行,该
解释明确:
医疗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将
所诊疗
、
护理
、
抚养
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
以“
拐卖儿童罪
”论,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类案件中的
买方
一直是公众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
收买
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
该解释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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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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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转移被收买儿童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
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
妨碍解救行为
,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
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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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妇女自愿留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
自愿继续留在当地
共同生活的
,可以视为“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
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对收买方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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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后组织其他犯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
组织、强迫卖淫
或者
组织乞讨
、
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等构成
其他犯
罪
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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