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连战士的母亲因遭遇车祸急需大笔治疗费用,但肇事司机以经济困难为由,再三推迟交付赔偿款。这个战士本想诉诸法律解决问题,但想到自己离家远,陷入官司费心又费力,只好忍气吞声。直到部队掌握情况后,才帮助他依法解决了问题。
遇到纠纷而不愿“对簿公堂”、害怕打“官司”,仔细调查盘点,一些官兵在依法维权方面存在的“忌惮畏惧”思想还有不少:有的觉得依法维权过程复杂、涉及事务多样且繁琐,还不如吃点亏、忍一忍;有的则担心一旦依法维权,既会影响个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会分散部队的抓建精力,多一事儿不如少一事儿;有的过度计较维权成本,觉得驻地偏远,心有余而力不足;有的认为闹上法庭不是光彩的事儿,容易让身边战友和单位对自己产生不良看法,给自己的成长进步带来不利影响;还有的将维护军人形象与依法维权对立起来,认为自己是军人,应该发扬风格,遇到问题就退避三舍……
军人维权,到底该如何看待?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不如先看两段视频!
军人保家卫国,请不要在维权时叫他们“蓝瘦香菇”……
军人维权!军人维权!!
近年来,围绕军人维权的话题,从军人乘车、买票到军人和家人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等典型案例,一直成为军地媒体和受众关注的焦点。
那么,如何正确看待军人正常维权呢?
军人维权是指现役军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通常被视为中华民族的美德。以往一些军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敢运用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担心会给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予以隐瞒,既不愿向组织汇报,更不愿走上法庭对簿公堂。某部自2004年起,每年都对官兵遇到的涉法问题进行一次问卷调查。对于个人及其家人权益被侵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71.5% 的官兵认为会选择“保密”。但是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军进程的不断推进,部队通过以案说法、理论讲解、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官兵的法治观念,使广大官兵认识到军人作为社会的一员,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好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官兵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有三种处理和应对方式:
隐瞒不报。这种方法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只能自己吃哑巴亏。如某部士官小王的家人与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父亲被打伤。当地村委会出面调解无果,反过来规劝小王父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奈之下,小王家人选择了息事宁人。小王知道此事后,虽然非常气愤,但认为家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是件不光彩的事,所以也选择了沉默,致使打人者一直逍遥法外,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选择私了。所谓私了就是私下协商解决,这种方法很难真正解决问题,有时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会出现新的违法行为。例如,某连士官小李经人介绍与姑娘张某谈起了恋爱,并按照当地风俗给女方家1万元作为彩礼。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后,小李发现张某仍然和其他男人保持亲密的关系,于是便提出分手,并要求张某返回其收取的彩礼钱。没想到张某家人不但不返还彩礼,反而另外索要1万元青春损失费。如若不同意,就以小李玩弄张某的感情为由将其告到部队。由于小李当时面临提干,担心张某找到部队进行诬告,影响自己的前途,小李与家人商量决定采取“私了”方式解决。经过双方协商,小李同意彩礼不再要了,还又支付了对方5000元的赔偿。苦心经营了近两年的爱情如此收场,还平白无故承受经济损失,小李有苦难言。
依法维权。这是一种正确的维权方式。近年来,随着官兵的法治观念逐渐增强,依法维权的情况越来越多。例如,某部战士小王,休假期间在家时受到不法分子人身伤害,曾一度想吃个哑巴亏息事宁人。但犹豫再三后还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于是他向连队作了汇报。在部队支持下,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肇事者给予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再如,某部战士宋某父母因车祸意外身亡,留下了一笔遗产和两处房产,宋某的两个哥哥没有把父母去世的消息告诉宋某,私下把遗产分了,并想方设法隐瞒父母去世的消息。直到两年后,宋某回家探亲,方知事情真相,对于两个哥哥的做法自然非常生气,但考虑到兄弟情深,也不想把事情扩大,况且认为这是家丑,不宜外扬,便忍了下来。回到部队后,在一次普法教育中了解到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于是宋某决定依法维权,他首先向连队作了汇报,指导员向团政治处作了汇报,后来团政治处指派了一名干事随宋某回家办理此事。最后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分得了应继承的遗产。还如,某部干事秦某,由于宅基地纠纷,其父亲被邻居打成轻伤,对方不仅不支付医药费,而且气焰非常嚣张。接到家里打来的电话,作为儿子的秦某异常恼怒,甚至打算请假回家教训一下打人者,为老父亲出口气。可冷静下来以后,秦某想自己作为军人不能那么冲动,不能感情用事,否则不仅事情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也有违自己的军人身份。由于平时在接受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学过一些法律常识,知道邻居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父亲的人身权利,并且已经达到轻伤程度,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于是,秦某在与对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法院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对方这时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赶紧找到秦某家人,不仅真诚道歉,而且支付了医疗费。秦某家人看对方是真诚悔过,考虑到邻里关系,就到法院撤了诉,一场邻里纠纷圆满落下帷幕。
从上述军人维权“吃哑巴亏息事宁人”的案例说明,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官兵成分结构的变化,“80后”“90后”官兵已经成为部队建设的主体,大学生逐渐成为基层干部的主体,士官逐渐成为士兵的主体,独生子女逐渐成为年轻官兵的主体,官兵的维权意识和维权需求越来越强烈。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切实了解官兵的维权需求,依据宪法、法律和条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满足广大官兵利益诉求、保护官兵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这不光是当前部队官兵密切关注的问题,也是地方受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苏煜尧)
今年两会,有政协委员提出要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军人的荣誉地位。网上有人议论:军人的身份职业历来被国家和社会所尊崇,还需要专门制定法律来保障?岂不是多此一举?
然而,事实远非如此。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军人的荣誉地位重视不够,军人在社会上得不到充分尊重和认可,出现弱化军队地位、抹黑军人形象等现象。一些地方还出现征兵难、拒绝服兵役等情况,过去“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风光也似乎不再。更有甚者,军人的牺牲也遭受质疑,诋毁英雄伟绩的行为时有发生。提高军人的荣誉地位和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已是迫在眉睫,时不我待!
军人的荣誉地位至关重要,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它不仅能激发军人爱军习武的热忱和克服艰难、顽强战斗的精神,还能激励现役军人献身使命,提高整个社会的国防意识。但由于受社会转型期多元价值取向的影响,加之军地相关法规衔接不紧,导致军人荣誉在部队内很受重视,在个别地方部门却被忽视,有的地方单位甚至把军人在服役时获得的荣誉看作当保安的“文凭”和“履历书”。在这些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会价值观的偏移。
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指出:“在一切高尚的情感中,荣誉感是人最高尚的感情之一,是战争中使军人获得灵魂的真正生命力。”很显然,军人的荣誉感是军人对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的自我感知。而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军人的荣誉地位,就是要亮出国家和社会对军人职业的态度与决心,就是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良好氛围,就是要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激发军人服役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贡献更大的力量。
早在1998年3月6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就通过了新修改的《军人地位法》。这部法对军人薪金问题、军人所有权和纳税优待问题、军人住房问题、军人医疗保障问题以及军人人身保险和损失赔偿问题等,都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俄罗斯人眼里,军人是“排在上帝前面的人”;美国人认为美国军人“不仅是最杰出的军人,也是品格最杰出的人”;在以色列,国防军被称为“国家的精英”……世界各国对军人权益的保障和军人荣誉的尊崇,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构建完善的军人荣誉法制体系,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来依法维护军人荣誉权益,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牺牲奉献价值的认同与肯定。但军人们也深知,荣誉地位再高,革命军人的情怀始终是淡泊名利,革命军人的政治本色始终是艰苦奋斗,革命军人的宗旨始终是为人民服务!
(张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