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破解新业态劳动保障难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我国相关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经济的兴起,以外卖配送、网约车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全面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就业形态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的同时,部分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缺乏规范用工意识,通过非规范用工的业务模式谋利,既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平台经济的无序和混乱。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之间存在多种类型的业务组合模式,以往由单一用人单位掌握的现场管理、工作调度、薪资结算等用工权限被拆解到多个独立注册的公司,并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远程协作,由此衍生出多主体参与劳动过程的现象,给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主体造成了很大困难。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从“联系的密切程度”予以判断,将网络公司确定为“劳动者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企业”,进而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系最为密切”表达的是劳动关系的相对性,由此给出了破解多主体转包用工的钥匙,并与“支配性劳动管理”相结合。从劳动管理的角度看,关系密切的内涵在于网络公司是从业者劳动力的直接使用者,实施了大量日常管理行为,而管理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劳动力,仅是薪资发放的在线渠道。
这一裁判标准坚持以“实事求是”原则适用劳动法律,穿透了部分企业为规避劳动关系设置的层层面纱,揭示了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否定了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用工形式规避法律责任,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现象一度十分常见。这种做法的起因是部分企业意图享受灵活用工薪酬的税收优惠,但逐渐演变为规避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责任的非法手段。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给司法审判造成了较大困难。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注册个体工商户不是否定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借助该案,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关系更为清晰。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确立行为准则,及时矫正盲目的市场活动,引导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规范用工,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共生共赢,推进新就业形态行稳致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