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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2016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公布!优衣库、西贝莜面村等上榜

上海发布  · 公众号  · 上海  · 2017-03-13 18:41

正文

市工商局今天公布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件,包括:西贝莜面村长宁某分店对大堂和包房内的同一款菜品设置不同价格且未告知消费者,优衣库青浦吾悦广场店“退换商品规定”中设置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提醒消费者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详见下文


十大典型案件简介

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简要情况或特点

1

上海仪科亭茶业有限公司欺骗性销售诱导消费者案

“天价茶”事件、吊模斩客

2

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迪士尼”、“米老鼠图形”等商标

3

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西贝莜面村)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

饭店对大堂和包房内的同一款菜品设置不同价格,且未向消费者告知

4

上海仕壹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产品案

私自印制、更换机油标签以价格较低的系列机油冒充价格较高的系列机油进行销售,数额较大

5

“快乐柠檬”加盟店徐汇区懿健饮品店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从事特许经营,未按《消条》规定标明特许人和自身作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6

上海九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规搭售案

销售汽车过程中,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收取报备费

7

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推销“收藏品”过程中,随意杜撰专家身份、杜撰“中国和田玉博物馆权威出品,中国玉文化博物馆全程监制”等广告语

8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退换商品规定”中设置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

9

上海翡翠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虚构招生信息案

自行编撰学生姓名、职业、薪资和就职信息,目的是通过这些学员毕业后能获得高薪这样的信息来招生

10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一号店)虚假宣传净水器功能案

针对净水器功能参数等,混淆概念,误导消费者


1. 上海仪科亭茶业有限公司

欺骗性销售诱导消费者案

案例:

当事人上海仪科亭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雇佣陈某、王某等三人在地铁十号线豫园站附近拉客。2016年4月6日下午,陈某等搭识并诱导2名游客前往“豫园茶馆”喝茶。1小时内五人先后喝了人参乌龙茶、茉莉龙珠、花果茶、工艺花茶、荔枝红茶、铁观音等六种茶,每种茶每位人民币48元(价格单显示),合计人民币1440元。包间费每位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150元,包间费和茶费共计人民币1590元;另购买了人民币326元的工艺花茶和人民币198元人参乌龙茶,总计人民币2114元。实际2名游客应付金额为人民币为1060元,三名“茶托“支付其余费用但均被经营者返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点评:

实践中,吊模斩客一直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主动出击,依法快速严厉地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同时,本案提示广大消费者对景区、商务楼宇等周边存在的类似拉客宰客行为,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遇到类似事情,可以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2.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

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为招揽生意,提升企业关注度,在其提供组织儿童夏令营和微电影拍摄等服务过程中,未经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 ENTERPRISE,INC.)授权同意,擅自在其官网www.disi-ni.com及微信公众号(金咏文化)上使用“迪士尼”、米老鼠图形、叮当小仙女图形等商标,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项活动与迪士尼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点评:

2016年是上海迪士尼乐园开园之年,社会广泛关注。少数经营者希望能够搭“顺风车”、打“擦边球”,容易出现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傍名牌”等违法经营行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我国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工商部门将继续开展保护“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3.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西贝莜面村)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案

案例:

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在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使用的菜单宣传册(含菜品价格)采用两个不同版本,分别提供给在大堂和包房消费的客人用于点菜。两个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从外观设计到菜品内容介绍完全相同,只是部分菜品的价格存在差异。又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并无明显标志或采用其他任何方式事先告知进店消费的顾客,该店将会对在大堂和包房内消费的部分同一款菜品,采取不同价格的结算方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同一商品(服务)同店同价、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商家使用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菜单,两个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上也未写明哪个版本是供大厅使用,哪个版本是供包房使用,而且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发现两个版本的菜单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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