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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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路在何方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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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路在何方


徐昕等

选自《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6)》


2016年10月,“两院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坚持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上,针对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环节作出全面规定。该意见重申了法院定罪、证据裁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疑罪从无、保障辩护权原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现行规定,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完善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当庭宣判等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旨在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问题突出。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却表现为“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三机关“联合办案”现象严重,审判程序沦为对侦查结论和起诉书的简单确认,难以对侦查、起诉形成有效制约。在“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线性流程作业中,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疑罪从轻、疑罪从有、先定后审、证人出庭率低、卷宗审判、庭审虚化等问题大量存在,成为冤案生产的重要原因。纠正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吴昌龙案、陈夏影案、李怀亮案、念斌案等影响性错案即可见一斑,但它们也仅是其中较少的一部分。对此,近年来中央大力推进建立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工作。上述意见是对2013年中政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延续和深化,旨在进一步增强法庭审理在定罪量刑上的主导作用,削弱侦查结论对审判的预设效力,努力使“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造为“以审判为中心”,回归司法规律。


尽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被称为本轮司法改革的亮点,但该项改革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法院,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目前仍有争议,公检法基于各自的部门利益仍将在实践层面进行一系列复杂的博弈。就实质而言,该项改革多为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落实,主要指引“侦查为中心”理念的转变,而不具备制度创新的意义。即便如此,若能落实,也能极大改善中国刑事诉讼的不良状况。然而,关键问题在于,仅单纯从文件上不断强调法律的既有规定,而不实质性推动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即使提出一些新的工作机制,也因规定难以落实而无法取得成效,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中国刑事司法多年来的不良积习。而在近年来不断要求加快刑事审判效率的背景下,如何防范讲了效率丢公正,如何处理和协调庭审实质化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刑事速裁程序等改革之间的关系,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近年来,刑事辩护率不断降低,作为衡量一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无罪判决率也急剧下降,2000年各级法院无罪判决人数曾达6617人,到2014年降至778人。2016年11月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无罪判决率为0.016%,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为0.007%、1.4%。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并移送审判后,几乎都会被判有罪。一方面,这与一些办案人员过分追求破案率、胜诉率等考核指标,一味强调打击犯罪,办案活动功利色彩浓厚有关;另一方面,法院为所谓的“顾全大局”且不让侦诉机关“前功尽弃”而影响到其业绩考评,就采取疑罪从有或从轻,甚至明知不构成犯罪也敢冤判,也是重要原因。可见,审判流于形式的根源并不在于审判是否处于中心,政法体制下的法外干预、政法委协调、纪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安排、侦查机关强势主导、检察院积极配合、法院地位孱弱才是深层次的原因。不从体制上确立法院相对于检察、公安的独立和优势地位,不落实法官独立裁判,不彻底实现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不切实保障律师权利,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庭审活动的实质化,更不可能指望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遇到极大障碍就是典型例证。事实上,若法院缺乏独立地位,无法对证据取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自主决定,而要考虑诸多法外因素,哪怕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也必将流于形式。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出发点在于避免冤假错案,确保刑事司法公正。但防止冤假错案,不仅需要真正落实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律师在场、同步录音录像、证人作证、警察出庭、口供补强、司法令状、当庭宣判、审级监督、司法问责、案件质量管理等配套制度,更需要从根本入手,彻底改变司法的体制性弊端:赋予公民沉默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等一系列执业权利,提升辩护的有效性;弱化侦查权并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恰当定位检察权,保障检察独立;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法官只服从于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审判。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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