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
一次性网购同款不同码服装30件,因材质成分问题与被告商家发生纠纷,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三倍赔偿。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严重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对超出部分的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原被告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本案审理中,原告诉称,其于2024年3月12日在被告A公司淘宝网店购买同款服装6种尺码各5件共计30件,实付共计8481.5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服装标签标示材质成分与商家网店页面显示不一致,遂向被告证实,后被告自行将网店页面显示修改为标签上的成分。
原告认为被告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进行销售,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并三倍赔偿25444.5元,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4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因为该笔交易中原告订单数量异常,被告客服在线向原告核实未得回复,又多次通过电话确认,原告称订单数量没错。原告收货后线上反馈服装面料成分问题,客服明确告知服装材质成分与标签显示一致,并解释网店商品详情系工作人员疏忽误写,深感抱歉,已及时更改。
被告没有欺诈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原告申请“仅退款”,后淘宝平台官方介入,综合判定支持此订单退货退款,退货运费由卖家承担,并向原告提供了退货地址。
但原告却一直未寄回商品,其可能是为了转售商品获利,或是明知被告网店标示不准确,故意大量购买,利用退一赔三条款牟利。
法院认为原告购物超出正常消费需要
对其过分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确认原告购买商品时页面详情标注含有羊毛6%,案涉服装吊牌显示面料中并不含羊毛成分。龙岗法院综合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图片、订单详情及被告陈述,认定了当事人双方交易的事实以及案涉服装店面详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另查明,双方没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结合庭审中已查明情况,被告对案涉服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应当退回货款8481.5元,原告应当退还案涉服装。
关于赔偿金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权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的主体应为消费者,本案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购买不同尺码的同款服装30件,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发生纠纷后并未退货,且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消费者身份,
法院酌情在正常消费范围内支持一件服装价款的三倍赔偿主张,为851.49元,对于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销售者出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进行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退一赔三”条款的目的在于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表里不一的销售乱象,常见的商家欺诈行为通常有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等欺骗性的价格销售商品,采取虚构交易、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故意夸大或隐瞒商品的重要信息等情形。
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人受高额暴利驱动,试图通过诉讼途径利用“退一赔三”条款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其购买行为已转变成牟利行为,获利性目的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立法宗旨,影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本案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购买同款不同码服装数十件,已经明显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所需,严重背离常情,对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的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超出部分的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