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养老保险清账及丧葬费抚恤金发放
办理机构:退休管理科
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
联系电话:0454-3986608
所需材料:
(一)在职人员出国定居清账:需出具出国定居证明(大使馆加盖公章)
(二)在职人员死亡清账:
1、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
2、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由社区或派出所开具),配偶或子女、父母在一个户口上的提供户口原件、复印件;
3、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离退休人员死亡清账:
1、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每月1日、2日去世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2、死亡人员、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建国前离退休老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死亡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离退休审批表、最后一次调资表。
(四)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材料同(二)
办理程序:退收人员向退休管理科提出退收申请
办理时限:全年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3、《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4、《关于提高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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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佳木斯人社局
编辑 | 李晗 赵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