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作家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学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应得到有效保护
诞生于1981年的“皮皮鲁”,是“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其儿童文学作品《皮皮鲁和鲁西西》中塑造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虚拟人物形象。2004年,郑州一家西餐厅却将“皮皮鲁”注册为商标。郑渊洁认为该餐厅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14年来一直进行维权。不久前,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不仅仅是皮皮鲁,功夫熊猫、葵花宝典等知名文学和影视作品的名称、角色都因商标问题引发纠纷。
原创者对于作品名称、虚拟角色商标维权面临哪些困境?如何保护原创者的权益?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生的人对郑渊洁笔下的舒克贝塔、皮皮鲁与鲁西西、大灰狼罗克等角色绝不陌生。郑渊洁没想到的是,这些角色的名字会被有心人进行商标抢注,所以,近年来“童话大王”以另一个身份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商标维权者。
据郑渊洁讲述,多年前他在郑州出席一场签售活动,当时有人问他,郑州当地的一家名为皮皮鲁的西餐厅是否是他所开,郑渊洁予以否认。此后,不断有读者和媒体向他求证此事,甚至有人向他投诉吃饭不愉快等问题。
而郑州这家餐厅已在2004年将“皮皮鲁”正式注册。2014年,郑渊洁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未被同意。2017年2月23日,郑渊洁再次递交申请书,不久前,商评委宣告“郑州皮皮鲁西餐厅”的“皮皮鲁”商标无效。
“皮皮鲁”商标抢注并非孤例。由美国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出品的《功夫熊猫KUNGFUPANDA》也发生过一系列商标被抢注的案件,其中最近判定的一例为:梦工厂与上海卫普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
2006年6月6日,梦工厂提出“KUNG
FUPANDA”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10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而上海卫普服饰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提出申请注册“KUNGFU
PANDA功夫熊猫”商标用于第44类服务。梦工厂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功夫熊猫KUNGFUPANDA”是其制作的知名电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梦工厂对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的理由。但商评委不予认可。梦工场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后,2018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卫普申请注册的商标侵害了梦工厂对知名电影名称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撤销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近年来,虚拟角色被侵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一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将知名文学作品、影视角色名称注册为商标,随之而来出现了越来越多和作品角色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孙悟空、皮皮鲁、喜羊羊、米老鼠、大力水手、哈利·波特……这些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是文学作品中的虚拟角色,他们伴随着一代又一代人长大,并成为大家成长过程中最亲切的记忆。正是看中这些虚拟角色的高知名度所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一些商家开始进行商标抢注。
而对于虚拟角色的原创者来说,想要全面保护自己的“孩子”并非易事。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类型包括化工原料、日化用品、军火烟火、食品、教育娱乐、社会服务等45类。采访中,郑渊洁告诉记者,他从1993年开始请代理公司为皮皮鲁和鲁西西等作品角色注册商标。“当时每个商标注册包括代理费用需要花费3000元。只有每个类别都注册,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郑渊洁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我要注册皮皮鲁商标,所有种类都注册大约需要13万元。皮皮鲁、鲁西西和舒克贝塔全部注册就是52万元,十年后再续展,还得再交52万元。如果申请驰名商标,则需要花费60万元。如果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商标局还将收回商标。这对于一位作家来说,是根本无法胜任的工作,我怎么可能又是作家又是餐饮经营者又是轮胎商又是护肤品经营者?”
更让郑渊洁头疼的是,自己创作的“皮皮鲁”“鲁西西”等角色名称一共被抢注了218个商标。当“郑州皮皮鲁西餐厅”宣告无效后,仍存在191个被抢注的童话形象的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原创者对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申请商标保护有两种途径。”某业内专家指出,一是将某个商标下45个类别全部注册,但申请者如果在注册3年后没有使用某个类别的商标,该申请确实有可能被撤销;二是原创者发现有人抢注,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已经确立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对商业标志提供了较完善的保护,也给在先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维权保障。”有专家表示,
原创者必须要有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意识。除了通过注册商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应该及时关注与自己作品角色、名称相似或相近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发现恶意抢注的行为,应该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如果侵权商标已经注册成功,那么在先权利人应该在注册之日起五年期限内及时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郑渊洁对记者说,对于这191个抢注商标,“哪怕只能一个一个申请无效,我也肯定不会放弃,我会通过维权一一要回。”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以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虽然符合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但这种行为类似于“傍名牌”。
利用文学作品、影视中角色名称已形成的公众知悉程度,来实现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作品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害。
在业内人士看来,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而言,其知名度会带来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可受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
在功夫熊猫案和葵花宝典案中,都提到了“商品化权”这一词。
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能否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即“商品化权”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还有很多争议。有业内人士认为商品化权并不应当存在。该人士称,不能因为存在利益就赋予权利予以保护,“承认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等客体的商品化权可能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已经确立的竞争规则,将对不构成作品的客体提供类似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对不属于注册驰名商品的标识提供淡化保护。”
另有人士认为,虚拟角色和作品的名称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的。
那么,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在商标权益领域该如何保护?
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