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的这套“帝国与国际法译丛”,是令人兴奋的学术进展。至少从公元前3世纪的秦朝开始,中国就以帝国的形式(尽管有诸多伪装)统治着它广袤的领地和附属的领土。稍晚的罗马、阿拉伯、波斯、拜占庭等国的统治者也是如此。土耳其人于11世纪末在地中海附近创建了帝国,南美的印加人在13世纪早期创建了帝国。欧洲人在15世纪与美洲、非洲和亚洲的互动中,产生了由欧洲支配的扩展政体。这些政体穿越海洋和大陆,有着各种各样的形式,并维系了近六个世纪。无论在中国、俄罗斯、中东或地中海的毗连领土,还是在欧洲遥远的海外领地,帝国治理都意味着国家要将其管辖权扩展到广阔的大陆或海洋。同时,帝国治理也带来了一个扩展政体的权威如何分配以及这种分配又是如何演变的问题,这无疑是理解人们政治地(politically)组织自己的方式所需探究的关键领域。这套全新的丛书将为中国学者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一个比较的框架。
我非常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强世功教授、易平副教授,以及其他编委老师组织了这套译丛,并选择了我这本书。我还要特别感谢刘天骄博士完成了本书的翻译。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向中国学生介绍17、18世纪英美宪制发展和1787-1788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殖民起源的权威著作。
本书第一次出版是在1986年。它是我用了近三十年的时间,试图彻底思考清楚英国权威在海外扩张产生的宪法问题的产物。正如标题所示,在本书中,我将“中心—边缘理论”作为分析从17世纪初建立第一块英属美洲殖民地到北美革命期间大英帝国宪制结构的工具。通过探究英国的合意治理(consensual governance)和法治传统在不同地理、空间和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转移和适应,本书主要关注英格兰或1707年后的大不列颠与其爱尔兰、北美和西印度殖民地之间宪法关系的联邦性质(federal nature)。与之前帝国学者强调(帝国)权威从中心向边缘流动不同,我认为大英帝国在爱尔兰和美洲的边缘政体,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它们自身的内部宪制和新兴的大英帝国宪制。这些宪制意味着,中心给予了边缘政体管理其内部事务的重要权威和巨大自治权。
事实上,把“边缘”一词置于标题的前面,是我有意推翻“中心—边缘理论”的惯常顺序,以引起人们对早期现代大英帝国的权威从边缘向中心流动这一事实的特别关注。与此同时,我详细叙述了这种流动,并提出边缘享有巨大的自治权主要源自四个方面:其一,它们与中心的距离。相较于爱尔兰来说,美洲政体更适用于这点。其二,母国有限的财政资源和强制资源。其三,殖民进程的参与者深切地希望保留母国的传统。其四,殖民地地方权力机关的结构,非但没有受到来自中心的外部侵入,反而于内部通过殖民者的努力在新世界构建了欧洲式的政体。正如满运龙的著作——《英国殖民和英美政体的形成,1606-1664》(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有力展示的那样,在每一块殖民地的历史中,地方权力机关的结构都经过一个反复试错的过程而得以建立。就像我在书中所强调的,尽管母国屡屡尝试将殖民地纳入中心权威的附属之下,或者在有些时候试图改变它们的形式,但殖民地地方权力机关的结构被证明是极具弹性的、富有生命力的。事实上,在此期间的宪制结构实践,恰恰是美洲的边缘政体实际上对地方治理拥有广泛的权威。统辖这些政体的殖民者们,维系着实质上的代理机构。新兴的帝国宪制是联邦式的宪制。它不是中心强迫弱小边缘的产物,而是中心与诸多附属边缘政体之间不断协商(negotiation)的产物。它赋予全国政府管理诸成员共同事务的有限权力,而将各成员内部事务的管辖权留在地方。我认为,1787-1788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有效地复制了这一帝国宪制的联邦结构。
这本书出版至今的30年里,我没有改变其中的任何观点。不过,在后来的书籍和论文中,我扩大和提炼了一些看法,并分析了它们的社会、法律以及智识维度:《追求幸福:早期现代英属殖民地的社会发展和美国文化的形成》(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美国的智识构成:例外论和身份认同(1492-1800)》(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创建不列颠大西洋:关于移植、适应与连续的论文集》(夏洛茨维尔:弗吉尼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在一篇早期的文章中,我雄心勃勃地提出这些发现能够扩展到在美洲的所有欧洲帝国。这些帝国和大英帝国一样,其所有政体的形成都是由母国中心与殖民边缘之间的协商过程决定的。参见“协商的诸权力机关:早期现代大西洋世界扩展政体的治理问题”,载《协商的诸权力机关:殖民政治史与宪制史论文集》(夏洛茨维尔:弗吉尼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4页)。
1997年,我和艾米·特纳·布什内尔(Amy Turner Bushnell)组织了一次专家会议,以期更为细致地探究这一主题。会议的诸多论文由克里斯蒂·丹尼尔斯(Christine Daniels)和麦克·肯尼迪(Michael Kennedy)在2002年结集出版(《协商的诸帝国:美洲中心与边缘,1500-1820》,纽约·伦敦:劳特里奇出版社2002年版)。
这些著作与本书一起,帮助改变了学者们对1450到1815年间早期现代海外帝国宪制的思考方式。所有参与美洲殖民的国家,由于其资源有限,都在帝国扩张的早期阶段,将殖民的任务移交给了私人群体组成的特许贸易公司,或者一些有影响力的个人,比如西班牙的阿德兰塔多家族、葡萄牙的领主(donatarios)、英国的业主(proprietors)、荷兰的庄园主(patroons)和法国的诸侯(seigneurs)。作为对统治者授权的回报,以及对获得巨大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期待,这些人同意承担建立、保卫和救助美洲(殖民地)的沉重财政负担。 事实上,欧洲统治者给予了这些私人代理在地方从事(殖民)活动的特许状,这些特许状包含着广泛的裁量权(discretion)。而欧洲统治者在殖民地仅仅拥有极其微弱的权力和较少的权威,并且实际上无法有效地控制(殖民地)。欧洲统治者试图通过这种方式,以最低的成本维系对美洲领土和人民(至少是)名义上的管辖。
部分欧洲帝国主义的早期私人代理们,特别是得到葡萄牙和荷兰庇护的贸易公司,不仅在美洲,还在非洲和亚洲的新世界建起了贸易的集散地,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除非他们所到的地方拥有可供其掠夺的财富、可开采的矿产或丰富的当地劳动力,以使他们迅速获益——在早期现代美洲,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墨西哥和秘鲁——否则,几乎没有私人冒险者能够拥有足够的资源去承担长期殖民、治理和发展的成本。在殖民的进程中,财政资源的匮乏迫使这些占领并建立殖民地的殖民者、商人及其他个体参与者开始寻求彼此之间的合作。
这些合作意味着欧洲列强在美洲建立殖民地的过程,与其说是殖民组织者或特许状颁布者行动的结果,不如说是大量实际占有土地、建设庄园、开创事业的群体和个人行动的结果。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把原始的殖民地改造成了欧洲。他们构建可行的经济制度,建立城镇或其他政治单位,也征服、迫害、杀戮或者放逐土著居民。成千上万的欧洲人,包括西班牙人、英国人、葡萄牙人、法国人、荷兰人等,运用他们的首创精神、专业知识以及所有能用的劳动力,弥补了经济资源的匮乏,在美洲建造社会空间、成立家庭。也许有人会说,这更是为他们自己创造地位、资本和权力。
早期现代的欧裔美洲人,也就是殖民的个体参与者,实际上处于一场深刻而广泛的个体自我授权的进程之中。当时的欧洲,仅仅是男性人口中的一小部分——独立的财产持有人,拥有公民能力(civic competence),能够在政治决策中发声,能够参与到国家社会经济的管理之中。相比之下,北美绝大部分的成年白人男性殖民者非常容易取得土地和其他资源,自身劳动力也能够获得高薪,因此他们也就获得了个体独立和公民能力。
这些得到授权的大批殖民者,在殖民进程中发挥着代理的作用。他们在美洲建立着有效的欧洲权力中心,在殖民地诉求着财产保护的权利和公民参与权。这些权利,与在母国政治体中得到授权的、地位很高的、独立财产持有人所拥有的权利相同。他们认为这些权利既是作为西班牙人或英国人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其与欧洲传统继续保持相关性的认可——毕竟他们宣称自己是欧洲的代理人。在这些人看来,殖民政府和母国政府一样,都应当保障人民免于明显侵犯他们利益的统治方式。而有限的财政资源和殖民地与欧洲间巨大的距离,也共同推动着那些名义上控制殖民地的人(英国本土当局者)直面并容忍殖民地的政治、法律和宪制架构。在此架构中,当局者即便没有获得地方殖民者的正式同意,也要与他们积极地协商。
来自欧洲的殖民者与其遍地的克里奥尔后裔,基于统治的影响,支配着全新的文化中心。他们将欧洲的法律体系、土地占有模式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机构、实践和形式,带到所占领的地区,并将这些原有的机制改造成与本地环境相适应的样子。在此大规模的经济社会适应过程中,自由的殖民者们利用母国的遗产,制定并规范着地方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他们创造着全新的政治体,也在此进程中改变或补充着那些遗产。这些建立起来的地区成为克里奥尔文化的发源地。殖民者们迫切地寻求反映其所属的欧洲文化,然而他们也竭力地背离着欧洲文化,扮演成温顺的美洲人。殖民地社会的差异非常之大。它们不仅与所属的母国社会文化有别,不同殖民地之间也是千差万别。本书探索的,正是这些英属美洲殖民地历史演变的宪制维度,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治理模式的构建。合众国作为全新的民族国家,产生于殖民地的联合——联合反抗大不列颠试图改变它们长久以来已经享有的宪制。
杰克·菲利普·格林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