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起
中学历史教学有很多概念很复杂,教材限于篇幅语焉不详,学生和老师都感到比较困惑。比如宋朝的“路”。
关于宋朝的“路”,教材曾经做过一次修订。
起初,教材是这样表述的:
后来,教材做了修订:
修订的原因很简单:
漕司、宪司、仓司统称“监司”,帅司虽也有监察地方官吏的职责,但不应列入监司范围,故不能称“四监司”。
当然,我们对宋朝的“路”还有很多疑问,我们到底该如何理解宋代的“路”呢?
二、“路”的由来
唐代未尝主动在全国范围内增加新层级,初唐的“道”,不过是有区划而无专官的临时监察区,但安史之乱以后,逐渐以藩镇为主体,形成了州以上的一级政区。五代末年,实行的是藩镇—支郡—县的政区统辖模式。宋代创“路”制,事实上是对藩镇体制的一种替换。
宋初承五代旧制,以各节度使辖区为“道”,也用以称地区,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时期,地区才统称“路”。“路”最初只是其字面的本义。而“乾德三年平两川,并为西川路,开宝六年(973年)分峡路”,这里的“路”则已是地区名。
三、四个“路”级机构
“路”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司四个机构。前三个机构合称“监司”,安抚司又称“帅司”。
(一)转运司
路级主要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使。
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财政区划的地区名,转运使主要是“经度一路财赋”,基本上无其他职责。
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转运使开始增加司法权。
淳化三年(992年),转运使的职权已超出原先只是“经度一路财赋”,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财政、司法和监察大权的重要地方官。“路”已初具代“省”(行省)的雏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权。
真宗景德三年(1007年)前,转运使掌管一路的大权,实际上是本路的最高长官。
(二)提点刑狱司
路级机构除转运司(漕司)外,不久又设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实际是分转运司的职权。长官为提点刑狱,副长官为同提点刑狱。
提点刑狱司成为常设的路级机构,虽偶有停废,不久即复设,且有“举刺官吏之事”的职权,为“监司”之一。辖区称为提点刑狱司路,或与转运司路相同,但司的机构有时不在一地;有时合两转运司路为一提点刑狱司路。
此后,
提点刑狱司的职能也在不断扩充。
天禧三年(1019年),由于“诸路租赋欺隐至多,官私土田侵冒亦盛”,又增加了处理此类事务的权限。
天禧四年正月,将这两方面的事务归纳为农田事,设劝农使、副使,改诸路提点刑狱司正副长官为劝农使、副使兼提点刑狱公事。
同年八月,又规定有关田赋、户口等事务的奏章,称劝农司;而有关司法刑狱方面的奏章,则称提点刑狱所。十一月,长官又改称为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
(三)提举常平司
神宗熙宁二年(1069),配合新法的实施,又置提举常平司,于新法起伏的北宋后期,数经废罢与重置,至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建各路“提举常平茶盐司”,管理常平仓与榷茶榷盐事务,其分路大略同于提点刑狱司分路。
(四)安抚司
各路有“安抚司”之建制,出于军事目的而置,同时亦兼管民事、监察,但成型过程耗时很长,自仁宗皇祐四年(1052)始置广南东、广南西路安抚司,至孝宗乾道六年(1170)置潼川府路安抚司,才算是在全境各路设置齐备。
四、“路”级机构的特点
(一)职能交叉重合
譬如狱讼。三类监司对州县皆负有司法上的管理之责,不过地方民事诉讼须经其他监司之后方交提点刑狱司处理,提点刑狱司为地方终审机构,起到主要作用。
又如财政。熙宁以后也令监司共同负起管理之责,但分工明确,转运司只负责两税与禁榷酒税,职少而任重,其他常平息钱、免役宽剩、买扑坊场等新法所创经营收入,则“封桩”于地方,为国家之财政储备,隶提举司。至南宋时,则进一步分化,新创的“无额上供”及“经制钱”“总制钱”隶于提点刑狱。
再如监察。各路监司和帅司各有专职,是本路同时并立的几个监察机构。转运司监察部下官员,有不称职、怠惰、黩货者,即奏申朝廷。同时,督察州县的行政、司法情况。提刑、提举和帅司也都负责对州县官吏的督察。监司长官分上、下半年出巡本路州县,询访民间疾苦,纠察贪赃官吏,规定一年或两年巡遍辖区。各监司实行独立监察原则,彼此不须通报按刺情况。
同一类事务有多个机构参与或在不同阶段介入,则是为了各机构之间能够互相监管、互相牵制。宋代路一级机构“叠床架屋”的表象之下,实有深意焉。
职能的交叉给学生做题也带来了困扰,比如:
淳化三年(992年)正月,有诏书称某地方机构:“外分主计之司,虽曰传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平反狱讼,漕运金谷”。该地方机构是
A.转运司 B.枢密院
C.三司 D.提点刑狱司
职能有传输、按察、狱讼等等,学生就比较容易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