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亚洲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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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司法大讲堂】判例解读之(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60号

亚洲保理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20 13:13

正文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保险人:中国XX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上诉人/被保险人/卖方:广州XX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买方:XX公司

 

被保险人因出口贸易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签发该保单,保单有效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并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因贸易双方纠纷导致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时,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行仲裁或者于买方国家提起诉讼,在获得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卖方向买方出口一批货物,价值358363.7美元。且卖方就其与买方的交易风险向保险人申报投保,保险人出具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和《信用限额审批单》,同意对卖方与买方的贸易风险承保。

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部分款项,剩余约24.7万美元未支付。卖方向保险人书面申报损失,但保险人并未作回复。卖方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保险人按保险条款约定的风险损失的80%比例向卖方进行赔付。

保险人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未对买卖双方交易真实性进行查明:

1、销售合同上的签约主体或是个人签字,或是其他英文名称,并非买方英文名称,无法证明签约公司即买方公司;

2、销售合同所涉的海运货物收货人均不是买方公司;

3、销售合同的付款方并非买方公司。

(二)法院以卖方的注册资本较小认定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的约定加重卖方责任、超出卖方举证能力的结论缺乏法律依据。

卖方答辩称:一、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不应单从合同签订主体和付款主体来认定合同关系。卖方于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购销合同相对方为买方,与买方的电子邮件往来也反映出买方已收到货物,卖方提供的出货底单、收货底单都指向买方,货物进入美国及被买方提货清关,均可证明卖方已履行贸易合同项下义务。二、涉案保险合同第十三条加重其举证责任,违背公平原则,不应适用。故卖方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要旨

(一)买卖双方间存真实贸易:

卖方广州XX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买方间的订单、出货明细、验货报告、订舱通知、运输单、出口报关单、海关查验单、装货单、发票、出境货物通关单、提单,其与保险人的承保情况通知书、信用限额审批单,以及保险人主动提供了买方已支付部分货款的证明等,这些证据已形成完成证据链条,证明买卖双方存在相关交易,及买方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而保险人主张虚假贸易,应提交反证予以证实。

从订约情况看,销售合同等相关文件显示买方为XX公司,由业务代表签名或代理商盖章的订单符合国际贸易的合法外观;从收货情况看,卖方所签发的出入境通关单、空运单、海运提单等海关文件及货运凭据载明的收货人为买方XX公司,且该批货物已在美国清关,可知该实际收货人已获得买方XX公司的授权,否则无法从美国海运、空运系统获得货物;从付款情况看,付款方系买方外的另一公司,该公司是受买方XX公司的委托代为付款,该解释亦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商业交易惯例。

(二)保险合同中的先行诉讼/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买卖双方之间产生贸易纠纷时,卖方应当先行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或进行仲裁。卖方作为注册资本较少的民营企业,这一约定对卖方具有相当的难度,且保险人在本案中成功赴买方所在国家调查取证,并获得了买方所在国家政府认证的证据,可见,卖方与保险人在跨境调查、诉讼、举证的能力上严重不相称,这一约定明显加重了卖方的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另外,卖方正是由于跨境维护权益的能力不足才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要求卖方提供与案涉贸易有关的信息,并对该贸易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出具了《信用限额审批单》。该条款的约定违背了出口信用保险设置的本意,使得卖方即被保险人购买此险的本意落空,有违公平原则,该约定无效。

 


三、判例启示/争议焦点

在信用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在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卖方(被保险人)应当先行向买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一要求成为保险公司理赔的通用条款。而出口信用保险的设置,其本意就在于弥补被保险人参与跨境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先行跨境诉讼或仲裁条款的适用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使得保险人购买该险的本意落空,违背设置本意,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先行跨境诉讼或仲裁的约定即属于保险人通过格式条款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本判决有助于保护交易卖方/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推动卖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有正面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