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当代医药市场网
6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医保发﹝2019﹞34号),确定了30个城市作为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
在此之前的5月24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在近日召开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启动视频会议。
当时即公布了30个试点城市名单。此次通知,将30个城市确定下来,并明确重点任务和完成日期,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
30个城市进入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如下:
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 |
省(区、市) | 试点城市 |
北京市 | 北京市 |
天津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邯郸市 |
山西省 | 临汾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海市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吉林省 | 吉林市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上海市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福建省 | 南平市 |
江西省 | 上饶市 |
山东省 | 青岛市 |
河南省
| 安阳市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湖南省 | 湘潭市 |
广东省 | 佛山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梧州市 |
海南省 | 儋州市 |
重庆市 | 重庆市 |
四川省 | 攀枝花市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 |
云南省 | 昆明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甘肃省 | 庆阳市 |
青海省 | 西宁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乌鲁木齐市(兵团直属、十一师、十二师) |
关于DRG付费,因其兼顾了病人、医院、医保等多方利益,势必会对药械行业产生全面影响,
医院在收治参加医保的病人时,医保机构就该病种的预付费标准向医院支付费用,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这里的“标准”成了多方关注的焦点。
实际上,DRG付费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多个国家广泛采取的支付方式,其有效控制医疗成本、节约医保基金、降低患者负担的效果已得到具体验证。不过,有医疗器械行业人士提出,医院为了在“标准”下有盈余会不会降低药品耗材使用成本,出现耗材以次充好的情况;以及会不会出现“医院用的器械都叫病人去外购”。
这对医疗机构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此次四部委的通知,在重点任务部署里就明确提到“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指导参与DRG试点的医疗机构完善内部医疗管理制度,强化医疗行为、病案编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健全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
附全文: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医保发﹝2019﹞3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国家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根据前期各省(区、市)申报参加DRG付费国家试点的情况,确定了30个城市作为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任务目标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的重要抓手。以探索建立DRG付费体系为突破口,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有助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推进。各试点地区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以提升医保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精心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工作合力
DRG付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推动DRG付费国家试点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各省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试点工作指导组,同步建立专家团队,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指导试点城市开展工作的合力。各试点城市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试点领导机构,由医保、医疗机构和专家组成的技术团队,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试点城市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指导参与试点的医疗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试点任务,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深圳市、三明市、克拉玛依市以及各省(区、市)应用DRG的医疗机构作为观察点单位。
三、明确重点任务,确保按期完成试点
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在国家DRG付费试点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思路,确保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
一是健全DRG付费的信息系统。各试点城市要在统一使用国家制定的疾病诊断、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基础上,根据DRG付费的要求,完善医保付费信息系统,处理好与试点医疗机构的数据接口,确保试点医疗机构与医保支付系统的顺畅对接。
二是制定用于医保支付的DRG分组。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制定的DRG分组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核心DRG(A-DRG)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地方DRG分组体系和费率权重测算等技术标准,实现医保支付使用的DRG分组框架全国基本统一。
三是统一DRG医保信息采集。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试点工作组的要求和医保信息采集标准,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上报前三年基本数据。在模拟测试阶段,按照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采集标准采集医疗机构相关数据,并统一报送。
四是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流程。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按照国家DRG付费工作组的要求,参与和配合医保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流程的制定工作,并根据当时实际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经办管理流程和定点管理协议,不断健全DRG支付体系。
五是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指导参与DRG试点的医疗机构完善内部医疗管理制度,强化医疗行为、病案编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健全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
各试点城市在开展DRG试点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对不能采用DRG结算的病例,进一步推进依据大数据的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按人头付费工作,建立多元复合医保支付体系。
四、健全试点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开展DRG付费国家试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试点医疗机构的广泛参与,需要专家的密切配合。在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要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一是建立逐级培训工作机制。国家将组织开展对省级、试点城市医保部门的骨干人员和核心专家进行培训。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负责对相关部门其他人员、医疗机构人员、地方有关专家的培训。要切实做到参加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培训到位。
二是建立定期评估工作机制。按照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形成DRG效果评价报告,给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模拟运行、实际付费等阶段性评估工作,严格把关,稳妥推进。各地要开展日常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对DRG分组等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开展动态维护。
三是建立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及时总结交流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逐级上报。实行重要政策文件、技术规范报送制度。实行DRG付费国家试点简报制度。每年通过经验交流会、现场会、专题培训班等形式,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四是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试点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与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组建立密切交流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谋划、推进工作。
为加强与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的联系,请各省级医保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试点城市指定1名医保部门联络员和1名医疗机构联络员。请于2019年5月29日前将联络员回执(附件2)报送至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