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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方案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09-19 17:44

正文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及配套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我厅制定了《 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方案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2024年10月1日起使用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2023年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云环通〔2023〕17号)不再执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2日

(联系人及方式: 审批处杨娟0871-64137970; 省评估中心陈晨0871-64104236, [email protected]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环环评〔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单位注册地址在云南省的环评编制单位和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编制单位。
本方案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包括省内外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工作内容
统一规范全省环评监管工作内容,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环评监管工作,加强环评文件日常考核,以随机和靶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全覆盖开展编制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对编制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线索移交和调查处理,根据考核评分和信用平台记分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及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公布“红黑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严格日常考核管理,形成“一把尺”
环评审批阶段,从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编制效率及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对环评文件进行量化打分,形成日常考核评分(S)。
编制规范性评分(A)由环评审批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规范性审查表》(附件1)进行评分。
编制质量评分(B)由审查专家、评估机构、审批部门评分组成。审查专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专家)》(附件2)进行评分;评估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评估)》(附件3)进行评分;审批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审批)》(附件4)进行评分。未召开技术评审会的或未经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编制质量评分(B)统一由审批部门直接或商评估机构对照“附件2”进行评分。
编制效率及服务满意度评分(C)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服务质量及效率评分表(建设单位)》(附件5)进行评分。
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评分(S)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考核评分汇总表》(附件6)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为:
S=(A+B)×90%+C×10%
环评文件日常考核分为4个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优秀:S≥85分;

良好:75分≤S<85分;

合格:60分≤S<75分;

不合格:S<60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应按照上述评分方法和标准对环评文件进行日常考核,使用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进行打分,通过官方网站按季度公布辖区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情况。对同一项目2次未通过技术评审的编制单位进行提醒,对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情形的予以信用记分。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予批准,并移交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完成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打分,以便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官方网站及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实时公布全省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情况。
(二)加大技术复核力度,优化“一条链”
省生态环境厅综合考虑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记分、承接项目数量及信息变更情况,或者针对特定区域、行业等其他因素,对全省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靶向和随机抽查复核,若环评文件已被生态环境部抽取复核的,不再重复抽取。
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分别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意见表(复核)》(附件8)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意见表(复核)》(附件9)进行复核。
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0)移交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审批与执法联动,对核查属实的问题,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记分,对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予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对复核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同步将相关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即时公布。
(三)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织密“一张网”
对所有注册地址在我省的编制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附件11),要求编制人员在场接受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开展信用记分。
省生态环境厅采取靶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信用平台上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编制数量异常的编制单位。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全部编制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施信用记分,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检查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于12月31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对全省现场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四)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一张单”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信用平台公布的“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进行实时更新和分类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要求做好监管。
1.“守信名单”
管理方式:除投诉举报及生态环境部指定的抽查检查等工作外,基本“无事不扰”。
2.“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管理方式:实行重点关注、严格监管,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低于2次,按照生态环境部防范审批风险,开展靶向复核的抽取比例要求执行,不接受该单位就职人员提交的各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的入库申请。
3.“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
管理方式:不予受理该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对其编制的涉案环评文件积极开展或协助进行核查,不接受该单位就职人员提交的各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的入库申请。对“限期整改名单”的编制单位不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抽查。对“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加大督察执法力度。
三、任务分工及安排
(一)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全省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汇总并公布全省环评监管结果;开展省级审批的环评文件日常考核,实时公布考核结果;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移交项目问题清单;开展编制单位靶向检查;实时更新“一张单”,实施分类管理。
(二)州(市)生态环境部门
组织开展辖区内审批的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按季度公布考核结果;对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开展调查处理;组织对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全部编制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按“一张单”要求抓好落实并将环评监管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考核方式,细化考核结果应用,压实责任,协同发力,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 。坚持全省一盘棋思想,统一部署、上下联动,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公布与实时公布相结合等方式,推进环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建立实时监管、专人联络、按期上报、定期总结的工作机制。 三是严格工作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本监管方案的具体安排,细化工作措施,严肃调查处理,妥善答疑解惑,重视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持续发挥监管作用,推进环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对环评监管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规范性审查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专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审批)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服务质量及效率评分表(建设单位)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日常考核评分汇总表

7.州(市) 年第 季度环评文件日常考核结果汇总表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意见表(复核)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意见表(复核)

10.年第 季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发现问题清单

11.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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