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农村自治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又受到两个“办法”的影响,这两个“办法”分别是《村委会选举办法》和《村委会实施办法》,而它们在不同省份的出台状况迥异。
比如说,广东省早在1998年就完成了上述两个文件的立法工作,而内蒙古、广西等四个省份则至今都还没有出台自己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此外,西藏省和青海省是全国范围内唯二没有出台《村委会实施办法》的省份。
研究者认为两个“办法”的出台时间在三个方面上影响着基层民主的运转状况:
1、出台时间的长短验证了当地政府对基层民主工作开展的重视程度;
2、当不同政府部门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两个“办法”的出台可让大家“有法可依”地解决矛盾;
3、两个“办法”的出台时间越早,也就意味着其运行时间越长,村民也就有更多时间来熟悉民主的规则。
换言之,两个“办法”提供了衡量基层民主运行状况的两个指标:
第一指标度是选举质量,它可以通过是否有选举委员会、是否有提名程序、是否有多于一名的候选人,以及是否有最终候选名单四个方面来评估;
第二个指标度是实施质量,它可以通过村委员的自主性(是否有独立财权)、独立性(领导层是否独立于党委)和是否存在监督手段(比如有没要求村财政公开)这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研究人员指出,从上述两个指标来看,能够同时满足四个选举质量要求的样本比例只有16%,而在实施质量方面,每一项要求都有50%以上的样本成功达标。
由于研究者的分析思路包含了省和村这两级变量,他们选择了多层线性回归模型作为分析工具。结果显示,省级变量发挥了主导作用。其中《村委会选举办法》的出台时间和选举质量的好坏显著相关,《村委会实施办法》对村委会和村党委的分权存在着明显的影响。
总而言之,这项研究通过对全国代表性数据的分析,给予了基层民主与地方政府一个全景式的关系描述,遗憾的是这项研究并不能告诉我们基层民主运转背后的具体机制与过程,想要看清这一问题,还是需更为深入的定性分析才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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