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眼的“苹果”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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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的“苹果”电池
让人难以分清
近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了一起假冒“苹果”电池商标的刑事案件
王某以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为生,但经营状况不佳。日常销售中,王某注意到“苹果”品牌电池销量一直很好,于是对“苹果”电池打起了主意。
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王某在没有取得相关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半成品电池,交由加工厂加工、印制假冒苹果品牌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60余万元,获利6万余元。
在此期间,张某、赵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将王某提供的半成品电池加工成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并收取加工费共计7万余元。其中,张某负责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的印制与生产管理。赵某负责账目管理,收付货款。张某、赵某累计为王某生产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6万余块,非法经营额60 余万元。
2023年7月至10月,王某又安排蒋某将半成品电池加工成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包装后对外发货。2023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假冒“苹果”商标品牌电池18,105块。蒋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
2023年10月1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张某、赵某、蒋某也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赵某在审查起诉期间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案件审理阶段,王某、张某、蒋某分别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6万元、6万元、2万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张某、赵某、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王某、张某、赵某情节特别严重,蒋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赵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张某、赵某、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张某、赵某、蒋某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张某、赵某、蒋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在利益驱使下,行为人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知名商标产品的侵权行为,一方面会给商标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其中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有必要通过刑法予以惩治。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被告人均未获得“苹果”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换言之,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情节,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危害众多,对商标所有者而言,假冒商品侵占了正品的市场份额,损害了品牌的声誉和形象,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对消费者而言,假冒商品没有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享受正规的售后服务和保障,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对市场秩序而言,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对注册商标提供多元化的法律保护,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合法经营,严守法律底线,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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