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幺宁辞职事件闹得满城风雨,朋友圈差点被刷爆。我其实从未关注过幺宁,对李庄也没什么兴趣,但微信截图中台湾的张熙怀检察官和叶建廷律师是我长达十年的朋友,无辜躺枪,不由得我对这桩公案想多了解一点。有些律师认为幺宁当年“构陷”李庄嫖娼,在体制内也混不下去了,是因果报应。而有自媒体检察官则撰文驳斥,说公诉人只是在履行她自己的职责,现在这么多人“欺负女人”算什么好汉。我不想站在道德立场,去评判此事,而想用透过舆论的迷雾,去探究一下事实背后的法律问题。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贝贝、么宁出庭支持公诉。根据起诉书,龚刚模涉黑案,是由龚刚模的亲属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万元,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庄及其助理马晓军律师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而根据龚刚模向公安机关的揭发,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也就是说,指控李庄的证据,主要来自龚刚模的“反水”。可是,在李庄入狱后,龚刚模又通过成都律师王万琼表示,他是受警方威胁而诬告李庄的。
龚刚模原是重庆万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黑社会老大,他赞助团伙二号人物樊奇杭大批量收买枪支弹药,拥有各种枪支15支、枪弹500余发。在这些手枪中,有德国产PP式7.65毫米制式枪、美国产PPK/S9毫米手枪捷克式手枪,还有猎枪以及手榴弹。2009年6月3日,龚刚模指挥他人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门前枪杀了重庆男子李明航。随后,龚刚模被指控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等重罪被逮捕。2009年12月13日,他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做伪证,有立功表现。2010年2月10日,龚刚模被判处无期徒刑。
龚刚模
在李庄案开庭中,公诉人贺贝贝、么宁出示了多份龚刚模身体健康、体表无外伤的体检记录,以及龚刚模本人的证言,证实不存在刑讯逼供。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龚刚模的证词,描述了会见当时的情形:李庄向他宣读了樊奇杭的部分笔录材料,说樊奇杭、张孟军、吴川江、付仕培在李明航被杀案的供述中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李庄走到铁窗边靠近他小声地教他,在法庭上他必须说自己是被警察刑讯逼供了,并且假装演示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李庄就提出对他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李庄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他的律师,法庭就会休庭。法院会让他在三天之内找到新的律师或者为其指定律师,这时候他必须拒绝另外委托和指定律师。李庄告诉他,如果他拒绝另外委托和指定律师,只能要李庄给他辩护,法院才开不了庭。李庄举例讲了在辽宁代理的一个涉黑案件就是用这种方法导致案件庭审拖了一年多的时间。李庄叫他在委托书上写下内容大致是“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李庄叫他大声回答他是否被刑讯逼供的问话,胆子要大,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以此来翻供;李庄告诉他,他的妻子程琪会出庭作证来证明他是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并不想借钱给他们,要他配合程琪的说法;李庄告诉他在开庭时只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行贿罪,其他均说不知道;李庄告诉他在开庭时候不要承认给樊奇杭40%的股份,并告诉他唐筱没有被抓到。
李庄
李庄嫖娼一事,并未在公诉书中出现。根据有关报道描述,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时,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12月31日凌晨1点20分,公诉人幺宁在法庭上突然爆料:“李庄在重庆,住着龚刚模家属提供的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这个细节,过于突兀,因为没有庭审笔录,我们无从得知幺宁爆料之前,被告人说了什么,辩护人说了什么,到底是什么刺激彼时已经是“全国十佳公诉人”的幺宁突发此言。如果说她是水平太差,胡说八道,似乎没有说服力。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有公诉检察官25000多人,该年度的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选竞赛过程颇为严格,分为出庭音像评分、公诉业务笔试、公诉业务答辩等阶段和附加赛。幺宁在所有获奖的十人中,资历最浅,职称最低,只是助理检察官,却全国排名第五,应该说是非常有实力的。幺宁1996年至2000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至2005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公费定向读硕,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她已经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博士,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在同行都具有优势。
2009年12月31日的幺宁,已经是全国十佳公诉人,也是法学博士生,而且在检察院公诉部门多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要案。这样一位检察人才,怎么会在这么重大的开庭中,口不择言呢?她说的“李庄嫖娼”,依据何在?
幺宁所说的“龚刚模的家属”,名叫龚刚华,提供李庄嫖娼证据的,就是他本人。后来,《新京报》采访他,他全部推翻了之前的证词。他解释说:“我被专案组抓入看守所后,提过洗桑拿。办案民警说,洗桑拿肯定嫖妓,要求我在指控李庄嫖娼的问讯笔录上签字。我为了早出去,就签了。专案组后来带我去指认李庄嫖娼的房间,我就随手指了一间”。也就是说,彼时在幺宁检察官的案卷材料中,有一份龚刚华的笔录,证实李庄嫖娼,并且有指认现场。这就是幺宁爆料时所掌握的信息,或者是说公安机关提供给她的证据材料。
幺宁
龚刚华后来向《新京报》记者澄清,“李庄到重庆后,和助理合住在五洲大酒店一个套房标间,一夜住宿费一千多一点。我陪李庄洗过桑拿、做保健,一人花费数百元,并无嫖宿行为。”
龚刚华跟龚刚模一样,都是先指证李庄,等李庄判刑后,又翻证。被法院采纳的证言是先前指控的证言,而被媒体采纳的是后来翻证的证言,到底该相信哪一次?
我对龚刚华的两次陈述都颇为怀疑。第一次陈述,他指证李庄嫖娼,是因为自己主动提起请李庄洗过桑拿,办案民警说“洗桑拿肯定嫖妓”,因此就在指控李庄嫖娼的问讯笔录上签字,而且“随手”指了一间。龚刚华至今也没有说这个指证过程有刑讯逼供,只是说“为了早点出去”。也就是说,作为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属,可以为了自己早点出去,可以随意构陷辩护律师,这也太可怕了。这样的解释,合理吗?第二次陈述,他说五洲大酒店一个套房标间,一夜住宿费一千多一点,我查了重庆五洲大酒店的房价,商务标间四百多,豪华套房八百多,根本就没有一千多的房间。如果龚刚华说的房价是一千多,幺宁为何会说成六七千?该酒店有六七千的房价么?洗桑拿,做保健,一人花费数百元,我完全无法理解,作为如此重大案件的刑辩律师,准备开庭都时间不够用,怎么还有心情去“洗桑拿,做保健”?此“保健”,会不会被误认为是江湖传说的“大保健”呢?龚刚华提供这些信息的目的何在?
也就是说,龚刚模的证词是公诉方起诉李庄的重要证据,而龚刚华的证词是幺宁指责李庄嫖娼的主要依据。龚刚模视死如归,检举了为自己免死而努力的律师,他弟弟龚刚华为了救哥哥,主动交代了自己嫖娼并招待李庄嫖娼的违法行为。这哥俩的表现,是专门坑律师的么?问题是,前者是公诉相关问题,后者似乎与案件并无关系,为何会在庭审中出现?难道当时庭审中控辩双方在辩论李庄跟龚刚模家属的关系,同后续的被指控行为的发生有联系?富有办案经验的公诉人幺宁,是被带到沟里了么?
左二为龚刚华
《重庆晚报》当时的报道称:“高新区警方向本报记者独家证实:涉黑头目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曾以嫖娼方式招待过律师李庄。”“经记者再三追问,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才回应称,警方通过调查涉黑头目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他向专案组民警承认,除支付了高额代理费给律师李庄外,还招待他到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高新区警方按照龚刚华供述的时间、楼层进入辖区某高档洗浴场所内。经调查走访相关人员,调取了大量事实,证明李庄在洗浴场嫖过娼。办案民警称,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完事后,一同前往的龚刚华结算了费用。警方调查发现,除律师李庄参与了嫖娼外,随同的龚刚华也参与了嫖娼行为。根据《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警方分别对龚刚华等人作出了相应处理,同时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该洗浴场所也受到了罚款和限期整改处理。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已将李庄嫖娼一案用文件形式发函给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我非常好奇的是,《重庆晚报》的采访有鼻子有眼,那么该洗浴中心叫什么名字,卖淫女章某确有其人吗?被行政处罚的商家和卖淫女,收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了么?如果全系捏造,高新区公安分局和报道的记者,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作为技术性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洗浴中心如何嫖娼?嫖娼,为一次性荷尔蒙浓度降低服务。过程既可在90分钟内通过双方第一性征器官深度接触完成(民间俗称“快餐,打炮”),亦可在数分钟内,由异性在油性液体辅助及上肢协助下完成(民间俗称“打飞机”)。鉴于服务形式多样化,这种上肢辅助完成的动作,很难取证,很难处罚,甚至连是否违法还存在争议,打“飞机”被罚都能上新闻。而嫖宿为多次性的,超过六小时的批发荷尔蒙释放服务(民间简称“包夜,包宿”),亦是第一性征深度接触完成,肯定是违法行为,够行政处罚。请注意,《重庆晚报》的报道,用的词是“嫖娼”,而幺宁用的词是“嫖宿”。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在大陪审团面前,花了两个小时时间,与律师激辩“口交”与“性交”的差异。作为公诉人的幺宁,对这两个词的区别,经如此疏忽,是无知,还是口不择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庄上诉后,又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撤回上诉理由,请求二审慎重对待其上诉。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二审法院在分析证据后,结论基本上与一审相同,并认为既然上诉人李庄当庭供认,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中,上诉人李庄尚能认罪。考量其认罪态度,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出狱后,他说当时是为判缓刑违心认罪,认罪书其实是藏头诗。
台湾“公诉之神”张熙怀先生曾经在2006年与我朝夕相处,告知我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应具备的素质。幺宁履行公诉人职责,指控李庄没有错,但错就错在她不应该把起诉书中并没有列明的与该案无关的“嫖娼”贸然提出来,被辩护律师当初抓住把柄。即使幺宁手上有李庄嫖娼的证据,也应该经过核实,并区分“嫖娼”和“嫖宿”,慎重表达。把“嫖娼”嫌疑当做“嫖宿”之确证,是优秀的公诉人不应该犯的。毕竟,站在她对面的,是有着更为丰富经验的全国知名刑辩律师以及曾经作为刑辩的律师被告人。高手之间过招,稍有不慎,满盘皆输,即使靠着公权力优势暂时赢了,场面也是输了。我不认为她会构陷,而是败在举证技巧、辩论技巧,做事还是不够谨慎和严谨。这不是从道德上批判,而是从专业能力上评判。希望未来的幺宁律师可以从中汲取教训。
从深耕多年的检察官岗位上辞职,对于幺宁而言,是需要勇气的。离开,可能意味着一切从头再来,甚至遭受更大的压力。就像这次学术活动中跟她和张熙怀检察官同行的叶建廷律师,十几年前曾经是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我聆听过他的庭审,非常专业,审查判断证据洞若观火,旋即辞职做了律师,也是一个阵痛和蜕变。既然前律师李庄也公开给你道了祝福,那么,我们就祝福幺宁律师,幺宁博士,在换位思考后,可以在律师之路上也走出自己的精彩。只要是为了法治,为了司法公正,我们都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