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讲座299,了解家族信托。第一部分:国内家族信托业务井喷式发展,一季度突破1000亿,二季度突破1800亿。第二部分:家族信托是什么?有何优缺点?第三部分:家族信托传承案例选编。补充阅读:家族办公室和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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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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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经济环境变化,尤其今年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内家族信托呈
井喷式发展:2020年
一
季度国内家族信托突破1000亿,二季度末国内家族信托规模突破186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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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内家族信托业务井喷式发展,一季度突破1000亿,二季度突破1800亿
2020年一季度国内家族信托突破1000亿,二季度末国内家族信托规模突破1863亿。疫情背景下更加促进了家族信托业务的井喷式发展。
招商银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数量约为24万人,预计到2023年将突破60万人。与此同时,上述人群可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规模估计约为7.5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底这一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
有业内人士提醒道,市场上的家族办公室鱼龙混杂,有“李逵”也有“李鬼”,有的家办公司打着“家办”旗号,实际上却做着南辕北辙的业务。比如,一些灰色的资金出境业务,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等正规军很难操作,但有些家族办公室则更容易操作。
很多对家族信托感兴趣的人也在权衡国内的法律是否能为家族信托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国内信托的相关法律基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文。
《信托法》规制信托法律关系、定义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属于民事特别法。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即转移至受托人名下),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即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信托财产管理与处分。财产转移、信义义务、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等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具备天然的制度优势。
信托财产不会因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婚变、死亡、债务纠纷而被分割、继承或追索,也不会因为受托人的解散、破产、辞任或被解任而灭失。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其中《纪要》第95条【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的规定,本质上就是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本法理出发。
法条内容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该法条内容本质上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一些信托财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争议的回应,为了防止不当保全给信托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流动性风险和经营困难,是在《信托法》基础上再次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得强制执行性进行了重申和阐释。
2014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99号文”),要求各大信托公司积极探索发展方向转型,其中“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首次被提到了监管部门的规章中。
2015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简称“银监办发[2015]32号”)中提到“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向各地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信托函[2018]37号),从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监管角度,明确了家族信托定义,被称为“官方定义”——“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2020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资金信托新规》”)指出,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合同法》(民法典之合同编)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物权法》(《民法典》之物权编)等法律为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转移生效方式
法典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次,促使每个个人幸福而有尊严地生活,是民法精神的最好概括。
在全球不断强化反避税、反欺诈、反洗钱的大趋势下,“往外跑”的做法变得越来越不经济和安全,甚至适得其反。因此,目前大多数高净值人士的普遍做法是:已经在境外的资产可以考虑部分设立境外家族信托,而仍在境内的资产则是直接依托我国《信托法》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
(摘自:董 事 涨一一懂 投 资 涨 财 富、中 国 经 营 报)
第二部分:家族信托是什么?有何优缺点?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是信托的一种形式。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财产委托人(Settlor)提供一套机制,以最省税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有计划的传承给信托受益人(Trust Beneficiary)。
假设隔壁老王祖坟冒青烟,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软件企业被阿里巴巴集团收购。老王从收购中得到了价值一亿美元的股票。他卖了一部分股票,买了几套大房子,一些基金和几辆豪车。老王现在60多岁。他老来得子,儿子才二十出头,在澳大利亚读大学,快要毕业了。老王在考虑把财产传承给儿子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1)老王不想一下子把大额财产直接送给儿子,让儿子觉得财富来的如此容易,以至于失去了勤奋工作的动力。老王出身于农村里,经历过文革,深深知道没钱的痛苦,更明白金钱对于一个人的腐蚀性。
就像美国投资大师巴菲特所说:你给孩子的钱应该刚刚好,多到让他们敢干任何事,少到让他们不能无所事事。因此对于老王来说,一个更理想的传承程序是有计划的,逐步的,得到控制的过程。比如在儿子结婚时给多少,生孩子时给多少,孙子辈上学时给多少,等等。这样对于儿子来说,他也无法坐吃山空,还是要为自己的事业和追求做出自己的努力。
2)老王在把巨额财产赠送给儿子时,也有一些顾虑。比如儿子结婚后,如果和媳妇相处不好怎么办?万一两人以后吵架甚至要离婚怎么办?老王夫妇可不愿自己的儿子像王宝强那样被媳妇瓜分财产。毕竟这是老王多年以来省吃俭用的辛苦积累,可是儿子不一定懂这钱来的有多不容易。
3)老王那几套房子里,有两套在澳大利亚。当时购买澳大利亚的房子,其出发点是房价比上海便宜,而且儿子在那里上学,所以就花钱买了两套房子以备儿子以后工作结婚,或者在澳大利亚定居用。但是澳大利亚和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一样,有遗产税和赠予税。如果把房产证上的名字从老王变为小王,又有印花税。老王一想到自己把房子给儿子都要给政府交税,这小心脏就觉得有些吃不消。
4)老王是个花心大萝卜。他曾经和一个叫小梅的年轻姑娘有过一段时间的来往。后来被王太太捉奸后,老王给了小梅一笔钱,断绝了关系。但是老王在和小梅打的火热的时候,给了她很多山盟海誓,甚至写了宣誓书和借条:以后我一定娶你回家。今生我欠你一个亿。当时写的时候处于热恋阶段,老王那时候也没那么多钱,因此没有太多考虑。但没想到自己真的会成为亿万富翁。现在老王发达了,还被报纸报道,老王也有一点隐隐的担心小梅又会回来找他。
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来解决上面提到的这些后顾之忧。下面就让我来具体解释一下。
1)财产委托人:Settlor。指设立家族信托把自己的财产送出去的人。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指的是老王他自己。
2)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托中的财产惠顾的对象。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指的是老王的儿子,小王。
3)信托受托人:Trustee。指的是管理信托中财产的管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从法律上来说,老王一旦设立家族信托,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老王转去了信托受托人。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已经不是老王的,而是信托受托人的了。
所以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找对信托受托人,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专业信托公司。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个人信托受托人一般是值得财产委托人信任的多年好友,涉及的费用也比较低。缺点是万一个人信托受托人生大病,或者遇到意外死亡,就会影响到信托的运作。专业信托公司的缺点是费用比较高,但是它可以保证有一个公司团队在那里专业化的运作。
4)信托:Trust。老王可以把自己想要传承的财产,比如房屋,公司股票,现金等等,都放在该信托内。信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文件。在文件中,老王需要规定很多细节。比如该信托的主要用途是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分发给信托受益人多少资产,花多少年分发,信托可以投资什么,不可以投资什么,等等。
在这里稍微小结一下:信托,就是财产委托人设立的一个法律文件,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受托人,并按照该法律文件规定的条文将这些财产有计划的分发给受益人的一个传承安排。
1)
避免家族内财产纠纷
。在信托中,有哪些受益人,每个人应该获得多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多少财产,都规定的清清楚楚。到时候分这些财产的是信托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比如财产委托人和不同的太太有好几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委托人可以把如何分蛋糕这个烫手的山芋交给信托受托人处理。
2)隔离财产,避免将父辈的债务传到下一代
。在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父债子还”。如果老爸欠了一屁股债还不出来,儿子顶上去还债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家族信托可以给这样的窘境提供一个解决方案。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老王由于某种原因在外面欠别人一个亿。在没有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老王把自己的房子赠予给小王,其债主还是可以通过打官司要求小王卖房偿债。如果老王设立了家族信托,那么其债主有一个追债时限(在新加坡是五年)。如果在信托成立五年后债主没有起诉,那么该信托内的财产就被视为独立于老王的资产,在老王和债主的债务纠纷中不会有被追偿的危险。
2013年5月15日,纪凯婷通过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Kei Family United Limited,成立了一项家族信托。2013年5月15日,该信托公司收购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信托公司是一家由Brock Nominees Limited及Tenby Nominees Limited各自拥有50%股权的公司,而其代表于根西岛注册成立的公司Credit Suisee Trust Limited(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持有信托公司的股份。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包括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女士的父亲纪海鹏)。纪凯婷为家族信托的托管人及受益人,该信托的设立是为持有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海鹏)于上市公司的权益。家族信托拥有信托公司的全部权益,而信托公司则持有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由此,在家族信托充分隔离的基础上,
再通过离岸公司实现另一层隔离。风险和税负的合理规避运用到了极致!
三、家族信托的弊端有:
1)要花钱
。最简单的信托架构,需要做一套信托法律文件,因此会涉及价格不菲的律师费。然后要指定一个专业的信托公司。以新加坡为例,设立一个信托大约需要花10万人民币左右,管理一个信托每年的花费大约为5-6万人民币左右。如果要做的专业些,一般来说在信托下面还要放一个或者多个离岸公司(位于开曼或者英属维京群岛)。设立这些公司的目的有些小复杂,我在这里就不展开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设立费和每年的运营费是笔不小的开销。
2)资产控制权的让渡。
从法律上来说,家族信托一旦设立,财产委托人就已经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出去了,因此他对这些资产就没有控制权了。严格来讲,对这些资产有控制权的是信托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当然,信托受托人也不能随心所欲的支配这些财产,他需要按照信托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去管理或者分发这些财产。
一旦我设立家族信托,是不是就真的完全丧失对信托内资产的控制权了?这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因为从法律上来说,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让渡控制权。以新加坡为例,信托内的财产不用支付资本所得税,遗产税和印花税,因此可以为富豪省很多税。但是前提是财产委托人确实将财产控制权让渡给信托受托人。如果政府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个控制权让渡的不够彻底,或者是“假让渡”,那么这个信托就可能会被定义为“假信托”,并因此无法享受上面提到的那些好处。
但是另外一方面来说,财产委托人很多都是第一代创业家,他们很多人出身卑微,通过自己的打拼挣得人生第一桶金,改变了自己和孩子的命运,要他们放弃对于自己毕生努力积累的财富的控制权,谈何容易?
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有许多不同的解决办法,因人而异,无法一概而论,在这里就不再展开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财产委托人需要做好调查工作,清楚的了解信托架构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想清楚之后再做决定。
中国国内也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中国有几家比较大的信托公司,比如平安信托,中信信托等,从2012年左右开始为中国的超高净值客户(一般净资产在5亿人民币以上,信托最小资金量在5千万人民币以上)设立家族信托。
在国内设立信托,有一个问题是,其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即信托财产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因此,财产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也就是说中国的家族信托无法保护家族隐私,因此被很多中国富豪所忌讳。
假设财产委托人(比如上例中的老王)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后,他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在有信托登记的情况下,家族信托作为信托财产,理应受“破产隔离”的保护,而不在清偿资产之列。但中国现在没有破产隔离的相关实施细则。再加上目前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仍对信托财产有相当的控制权。那么对于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财产的有效性的判定,只能由法院进行裁决。如此一来,在中国设立的家族信托能否实现上面所说的“隔离资产”的目的就很难说得清了。
在海外的话,比较热门的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库克群岛(Cook Islands)等。每个国家的家族信托法都有所不同,但整个框架还是比较类似的。在这里我稍微讲一下香港和新加坡的家族信托。
首先香港和新加坡的家族信托基本类似,两地的家族信托都可以免去资本所得税,印花税和遗产税。
不同的地方在于:首先香港属于中国,新加坡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根据香港的《基本法》规定,香港回归中国后,其法律体系50年不变。也就是说在2047年(从97年回归50年后),香港的法律在理论上有一个小小的不确定性,可能会有和中国内地法接轨的可能性(比如到时候香港的信托法需要和中国内地的信托法一致)。
其次香港的信托公司不受香港金管局的监管,而新加坡的信托公司却受新加坡金管局的监管。新加坡和香港的家族信托还有一些技术细节上的不同。比如新加坡的家族信托有个时效,是100年。而香港则是无限。
从一个中国人的角度来讲,在香港和新加坡设立家族信托都可以考虑。香港可能更加方便一些,因为离内地比较近。在新加坡设立信托的话,因为新加坡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以其独立性会更高一些。
(摘自:知乎)
第三部分:家族信托传承案例选编
家族信托
虽然进入国内的时间较短,但对于很多高净值人士而言并不陌生,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很早前就开始关注家族信托,设立家族信托成为他们传承财富,隔离风险的重要工具。本文将从家族企业治理、税务筹划、完成慈善心愿的角度来探究家族信托现实生活中实际应用案例。
不同于一般企业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以及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隔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交叉的特点,家族企业的治理更强调家族对企业的介入和基于亲情的奉献,且家族企业资产具有特殊性,是经营权与管理权相结合的企业治理。
目前我国正值家族第一代创始人向第二代创始人传承家族企业的时期,不仅可能面临接班人对企业管理缺乏经验,兴趣和教育经历可能与合格的继任者不符等问题,同时还由于家族成员的增多和家族的扩大,企业的股份控制权、经营控制权和决策控制权不可避免地由三权合一趋向分散和稀释,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力会由强变弱。
此外,在企业控制权交接班时,新老团队的融合问题以及如何增强企业中非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向心力,都是很大的挑战。这些问题不解决,家族企业将无法实现顺利传承,家族企业的治理也无从谈起。
家族信托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困扰。首先,家族信托通过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锁定在信托结构中,将家族成员与企业所有权相剥离,既保持了家族对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完整性,又避免了不愿或不能胜任家族企业工作的家族成员对企业的不适当作为;
其次家族信托可以建立期权激励计划,稳固和调整非家族成员管理层与家族成员(管理层)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家族信托实现了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剥离,提高了企业管理层的可预期性和新老团队的衔接、融合的稳定性。
杨受成家族是香港英皇集团的控制人。杨受成家族是典型的以家族信托形式来控股的上市公司,即家族创始人发起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委托在离岸地注册的离岸公司持有原家族成员手中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家族企业股权的长远把控。
为实现信托控股,杨受成设立全权信托The AlbertYeung Discretionary Trust,受托人为STC InternationalLimited; STC International Limited通过该信托,控股杨受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英皇钟表及其他上市公司,杨受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全资附属公司英皇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英皇国际74.83%的股份。
节税是家族信托的固有特性,信托制度前身“用益制度(Use)”13世纪在英国产生之初就是出于规避土地变动税费等原因的需要。信托能够节税的原理在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已从委托人名下转移,税务机构不再具备就信托财产向委托人征税的依据,通过家族信托设计可以有效避免财富代际传承中可能发生的遗产税、赠与税等。例如,香港庞鼎文所设立的家族信托即具备税收筹划的功能。
1989年12月,庞鼎文在Isle of Man(马恩岛)设立了五个单位信托,受益人是庞鼎文的夫人和其七个子女,唯一受托人是庞鼎文在马恩岛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该公司的董事同为庞鼎文的夫人和其七个子女。通过一系列复杂交易,庞鼎文成功将巨额财产转入海外的信托计划中,将香港当年要征收的遗产税拒之门外。
除了家族私益功能外,家族信托还有社会慈善的功能。目前用上市公司股权成立慈善信托的做法是家族信托的另一种发展模式。企业家捐赠其所持有的股权而成立的慈善信托,除发挥企业家回馈社会的慈善功能、有助于家族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外,还因为慈善信托名下的企业股权不得或不易转让、出售,对家族长期控制企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著名实业家、慈善家邵逸夫先生早前成立了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下称“信托基金”),受托人是在百慕大注册的私人信托公司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通过在瑙鲁注册的ShawHoldings Inc.控制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出售)、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以及邵逸夫奖基金会有限公司等资产。信托基金的受益人是根据信托契约挑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邵逸夫家人和一些慈善组织。
(摘自:家族企业杂志 绿专资本略有编辑)
补充阅读:家族办公室和家族信托
家族办公室是一家独特的家族企业,旨在以整合的方式提供量身定制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促进并维护家族认同和家族价值。
在家族企业出售或发生其他重大流动性事件之后,家族可以创建家族办公室来满足他们的整体财务需求。每个家庭办公室都与其所服务的家庭一样独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