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修?找谁修?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答案。7月1日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通知》)将正式实施。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商品房的保修期要写在合同里,且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承担,但装修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保修范围内。
对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房屋质量问题,《通知》明确,山东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在建设单位负总责的同时,《通知》还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房屋验收一直是令购房者烦恼的事情,外墙渗漏等建筑质量通病问题,已成为近年来房屋消费中投诉的热点。为有效遏制此类问题发生,《通知》规定,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未经验收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此外《通知》还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违反此项规定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当前百姓反映突出的商品房质量问题,《通知》明确要求施工方和开发商必须承担保修责任。
《通知》指出,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企业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但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规定,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另外,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