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明确了企业因资金借贷构成关联关系的判定方法,本文以案例形式说明。
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实行查账征收)成立于2016年1月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6年7月20日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2017年1月1日增至2500万元。境内居民企业乙公司(实行查账征收)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2016年1月1日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的股份。
2016年度,甲公司、乙公司发生如下资金借贷交易:
(1)2016年3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借入资金500万元,2016年3月31日归还;
(2)2016年5月1日,乙公司从甲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2016年7月31日归还;
(3)2016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借入资金800万元,双方约定2017年7月31日归还;
(4)2016年10月1日,乙公司从甲公司借入资金500万元,2017年3月31日归还。
针对上述条件,如何判定2016年度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资金借贷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1.税法规定。
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2.判定步骤。
根据案例提供的条件,2016年度,甲公司、乙公司资金借贷变动情况详见表一。
表一 甲公司、乙公司资金借贷情况一览表 (金额单位:万元)
2016年度,甲公司实收资本变动情况详见表二。
表二 甲公司实收资本变动情况一览表 (金额单位:万元)
(1)计算甲公司、乙公司2016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2016年度,甲公司、乙公司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500×31+1000×92+800×153+500×92)÷365=755.89(万元);按照42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2016年度因资金借贷是否构成关联关系通常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2)分别计算甲公司、乙公司2016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2016年度甲公司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201×1000+164×2000)÷365=1449.32(万元);乙公司加权平均实收资本=7000×365÷365=7000(万元)。
(3)计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年度借贷资金分别占甲公司、乙公司年度实收资本比例。2016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甲公司、乙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分别为:占甲公司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755.89÷1449.32=52.15%;占乙公司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比例为:755.86÷7000=10.79%。
(4)判定甲公司、乙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尽管甲公司和乙公司借贷资金总额755.89万元占乙公司实收资本比例只有10.79%,但占甲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52.15%,故2016年度甲公司、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42号公告在判断是否因资金借贷构成关联关系时,明确了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增强了借贷资金关联关系认定规则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但也增加了企业审核自身关联关系的难度和工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