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校园暴力
15岁的中学生挺身而出
但这位“拉架者”
却被挥拳击中致左眼外伤
构成十级伤残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
校园见义勇为受伤案
初中生阻止校园暴力
却被意外打伤
小豪、小龙和小明都是上海某中学八年级的学生。2021年4月的一天,在课间休息时段,小龙与小明发生口角争执,
小龙将小明击倒在地后骑坐在小明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小明
。路过此处的小豪立刻去找老师制止,但班主任老师并不在旁边的教师休息室内,小豪便试图上前将小龙拉离,谁知
小龙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小豪的左眼
。
学校老师随即将小豪送至医院,小豪被诊断为继发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后经专业机构鉴定,
小豪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
事后,
小龙母亲在垫付了1万余元后便不再理会
。但小豪仅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并且还面临眼睛损伤无法恢复、视力下降、后期需定期治疗的情况。
小豪无奈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小龙、小龙父母及上海某中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并认为小龙及小龙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小龙及小龙父母认为,小豪是一名年仅15岁的学生,面对该突发事件应该寻求老师的帮助
,不应独自制止打架行为,因此
小豪亦存在过错
,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龙及其父母仅应承担20%至30%的责任。
上海某中学认为,
校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直接导致小豪受伤的是小龙,并非学校;发生此次打斗的时间很短,事件发生后校方已经第一时间带小豪就医,学校方在事情发生和处置上并无过错。
法院:伤人者担责七成,学校担责三成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案侵害事实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直接导致,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
小豪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
上海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未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未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导致本案的后果,故认为
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
小龙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上海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遂依法判决小龙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小豪12万余元,学校赔偿6万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刘莎提醒,
未成年人在学校中与同学相处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包容和沟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矛盾。而暴力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产生更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