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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 检察机关推动审查引导侦查实质化探析

中国检察官  · 公众号  ·  · 2020-09-22 16:43

正文

检察机关推动审查引导侦查实质化探析

吴春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张  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程  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摘  要 检察机关依托 “捕诉一体”的制度优势,发挥实质化的审查引导侦查作用,可有效优化诉讼结构、保障案件证据质量、提升公诉胜诉能力。推动审查引导侦查实质化,可从“三个维度”进行,捕前阶段“柔 性”引导侦查,捕后、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刚性”引导侦查,并积极适用自行补充侦查措施,进而达到优化 “案 - 件比 ”的效果。

关键词: “案 - 件比” 捕诉一体 审查引导侦查 补充侦查

全文

“理念一新天地宽”,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 军检察长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 “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观念,指出要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 感。于是,以 “案 - 件比 ”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应声而出,实现了对检察机关主要司法办案活动的 质量评价。 2020 6 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敬大力检察 长就贯彻落实工作指出要注重发挥 “整合两项审查、突出实质审查、审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作用,并体现“捕诉一体”优势。由此可见,推动审查引导侦查的实质 化是优化 “案 - 件比 ”的重要抓手之一。


一、推动审查引导侦查实质化的合法性、正当性


(一)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权力来源合法、正当


根据检察职能的不同,检察权可分为“监督性检察权”与“制约性检察权”。前者是指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对被监督机关的不当权力行使行为予以控制,督促其或其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或者提示、请求有关权力主体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力。后者是指检察机关直接以自身的行为对被制约者的不当权力行使行为进行纠正的权力,系权力间的分立和制约。[1]


检察机关审查引导侦查的权力来源于审查职能, 关于审查职能在学界有 “公诉职能说 ”“侦查监督 ”“混合职能说”三种观点。 2] 笔者认同 “公诉职 能说 ”,认为引导侦查是公诉权的延伸。基于上述理 解,若认可引导侦查是监督的方式,那么就等同于认 可检察机关可以 “引导侦查”的名义随意干预侦查权, 这显然是错误的。另外,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 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况的监督和纠正,是一种 “负面评 ”,而引导侦查是提升公安机关侦查质量的“正面引 ”,显然与之不同。因此,引导侦查不属于“监督性 检察权 ”范畴。侦查的职能是为公诉搜集、固定足够 的证据材料,使案件满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那么通过引导侦查保障证据质量应 当是公诉权的内在含义,故引导侦查应属于 “制约性 检察权 ”的公诉权范畴。


(二)推动审查引导侦查实质化顺应当代司法理念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其对控方的证据审查能力和庭审胜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审查引导侦查实质化是提高“大控方”胜诉能力的制度保障,也是“证据裁判主义”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核心价值的体现。依法 履职方面,实质化引导侦查能够保障案件的办理质量, 助力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犯罪并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司法为民方面,矛盾多发的社会现状和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司法需求,倒逼检察机关必须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和司法效率。社会矛盾化解方面,检察机关在发挥引导侦查作用时通过制作高质量的补充侦查提纲, 能够使释法说理更直观、更透彻,能够更好地解答人民群众的疑问,起到安抚作用。


二、推动审查引导侦查实质化的基本路径


(一)立足供给侧定位,树立现代法律监督观念


新时代的检察机关要处理好“监督”和“制约” 的关系,二者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补充。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要摆脱显性监督的“禁锢”, 在重视纠正违法、追捕、追诉等显性监督的基础上, 兼顾诉讼结构、质量、效果的隐性监督。要把“高质量、高效率、优结构”的诉讼效果当作追求目标,要明确检察机关既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推动者,又是诉讼质效的监督者、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保障者。


(二)依托“捕诉一体”机制优势,发挥连贯性、体系性的实质化审查引导侦查作用


“捕诉一体”机制将以往的“分段式诉讼”改变为“连贯式诉讼”,使得检察机关在发挥引导侦查作用时获得了连贯性、体系性优势。不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检察机关都要紧绷“优化‘案- 件比’、充分发挥实质化引导侦查作用”这根弦,打破诉讼阶段的壁垒,捅破检警衔接的“窗户纸”,立足诉讼阶段和案件情况因时制宜地发挥实质的、连贯的、体系的引导作用。


(三)建章立制推进审查引导侦查的常态化、制度化


检察机关应建立科学可行的全流程监控跟踪和考评考核机制,确保引导侦查作用输出的稳定长效。检察机关对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应监控、跟踪案件取证的进展和效果,对怠于取证的现象要督促,对偏离取证方向的现象要修正,对需要进一步引导的情况要补充。建立科学、可行的考评考核机制和“案 - 件比” 办案质效分析办法,利用大数据辅助分析引导侦查效果,对效果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会商解决,“前后夹击”确保引导效果的高质量。


三、推动审查引导侦查实质化的三个维度


(一)捕前阶段的“柔性”引导侦查[3]


捕前引导侦查可将公安机关的侦查优势和检察机关的法律适用优势相结合,破解检警隔断导致的取证不力、滞后的困境,从取证源头上提升控诉证据质量。但检察机关不得借引导侦查之名随意干预侦查权,不得以检察取代侦查,“参与但不干预,引导但不领导”的模式才符合检警的共同利益。


1. 把好捕前阶段引导侦查的“门”。过度介入会导致检察权和侦查权的混淆,也会使公安机关产生抗拒和抵触心理,因此捕前阶段引导侦查的启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重大分歧、新型疑难案件、社会舆论关注等案件应为主要范围,“依申请”和“依规定”应为主要方式。“依申请”是指公安机关针对特定案件商请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方式,“依规定”是指根据法律政策检察机关应当进行捕前引导侦查的案件,比如涉疫案件、涉黑涉恶案件、涉众型经济案件等。


2. 找准捕前阶段引导侦查的“度”。检察机关应以建议、引导为主要方式,在不干涉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智囊团”作用。一是要杜绝“听汇报”式的表面式引导,及时查阅证据材料,了解侦查工作开展情况,对侦查方向、重点、取证方式等提出高质量建议。二是要秉承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以控诉、庭审为工作目标,引导公安机关同步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是要提高专业化引导能力,做优工作方式方法,维护和谐共赢的新型检警关系。


3. 追求捕前阶段引导侦查的“效”。检察机关要扭转“我引导了,他们不听”“我引导了好几次,尽力了”等错误认识,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评价, 对引导效果进行跟踪监督。检察机关还要树立“抓早抓小”的引导意识,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建立“谁引导、谁办理、谁监督”的办案模式,在侦查阶段的初期找准侦查方向、打好证据基础、排除指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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