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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纠正国知局怠于认驰的行政行为,并认定商标拆分抢注仍构成复制摹仿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1-22 07:30

正文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关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述



美的集团是一家覆盖智能家居、楼宇科技、工业技术、机器人与自动化和创新型业务五大业务板块为一体的全球化科技集团。在中国市场,美的微波炉、压力锅、电饭煲、电暖器、热水器等多个品类在行业中占据优势。自然人关某经营家用电器业务,与美的集团总部同位于广东。基于地缘因素及同业竞争关系,关某对美的集团及其“美的/Midea”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明知应知。关某名下8件商标均存在抄袭痕迹,特别是涉案“丁美”、“臼勺丁”商标,系对“美的”商标拆分实施抢注。


国知局在针对上述商标的首轮无效宣告裁定中主动援引美的集团已多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案外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该等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后续行政诉讼中纠正了国知局援引案外商标的作法,为避免审级利益损失,对于本案所涉实体问题不再评述,并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但国知局重审裁定却认定美的集团请求首次认驰的第6765872号“美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3年4月7日前未构成驰名商标,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美的集团就国知局该等怠于认驰的行政行为寻求司法救济,最终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有利认定。


该系列案件经过两轮商标行政程序审查和司法程序救济,历时4年,使得美的集团广泛投入商业使用的引证商标终获应有的驰名商标保护。这一保护记录的积累不仅为美的集团当下及未来行政和民事维权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支柱,也在该类案件中为广大驰名商标权益人提供了参考和指引。




裁判要旨



美的集团在评审阶段以及在(2021)京73行初5796号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其在技术创新和专利设计发明方面的获奖清单及相关的荣誉证据26项、“美的/Midea”品牌在企业营销和品牌影响力方面的获奖清单及相关的荣誉证据和/或奖杯共计3项、2006年至2019年关于美的集团及其“美的/Midea”品牌所获各项荣誉的相关新闻报道、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等20组证据,能够证明美的集团主张的本案引证商标一(第6765872 号“美的”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争议商标(“丁美”)标志中包含引证商标的“美”字,更为重要的是,法院注意到商标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 12385889号“”商标,该商标标志与本案诉争商标结合后呈现出的标志为“”,从而完整包含争议商标“美的”。虽然该标志是将两个商标结合后的结果,但根据美的集团提供的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证据,商标申请人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结合美的集团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应当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混淆性近似,即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从而易误导公众,使美的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应予无效宣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本案诉争商标第12379851号“丁美”


其他申请商标第12385889号“臼勺丁”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73行初13740号

案由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 长  何  暄

人民陪审员 钟继明

人民陪审员 程治平

法官助理

吴佩珊

张   灿

书记员

邢   芮

当事人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关某,男,住广东省。

裁判结果

纠正了被告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评述理由。鉴于被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结论未对原告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被诉裁定可不予撤销。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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