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君有话说】
周到君携手连续7年荣登钱伯斯“劳动法年度重点推荐律师事务所”榜单的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庞大的专家团,开设了这个专栏——职场不吃亏,将目光投向代驾、网厨、网络主播、兼职大学生、公司白领,亦或厂房里的工人、社区的小时工……以及所有、所有职场上的人们,关注职场故事,维护职场权益。
魔都的夏天真的是越来越热了……
这大街小巷的马路简直就是个超级大烤盘,连被警察按倒在地的小偷都要求赶紧站起来,担心自己被烤熟了……
就在这样的天气里,魔都林立的办公楼里,照例又会多出一群趁着假期出来工作的大学生们。
尽管他们勤奋、自立,却缺乏经验,在职场生物链的最底端,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或者被黑中介骗、或被无良的企业盘剥……他们总是掉进这样,或那样的坑里,却常常选择隐忍。
他们轻信了谎言,以为在这样一个盛夏,自己大学生的身份无法在《劳动法》的庇护下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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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学生没签劳动合同,也可要求二倍工资
2012年5月份郭某学校课程已结束,早就年满18岁的郭某自己联系到工程处工作。从2012年7月的暑假开始,到次年9月,除了期间受伤回家休治的那两个月,就一直在某工程处工作。
工程处每个月通过银行给小郭发放工资,但却从来没有与他签订合同。2014年7月,小郭终于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二倍工资,获得支持。
公司不服,诉之法院。主张郭某是从事临时性雇佣工作,在停工的时候停止雇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郭某为在校学生,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工程处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2015年10月,法院认为小郭的工资明细表可以证明他在工程处工作的事实。工作期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工程处应该支付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27093元给小郭!
工程处不服,又向中院上诉,亦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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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大学生打工,什么情况可以算就业?
像小郭这样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
如今出来打工的大学生越来越多,但真正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少之又少。
从实际案例看来,一旦发生了纠纷,不服判决不断上诉的企业也很多。
他们都觉得自己的做法是合法的。这是为什么呢?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彭振华律师分析:
1995 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恐怕就是很多企业“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但是,仔细看看这条法规,它其实只是将在校生的“勤工助学”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并未排除在校生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勤工助学应当是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的行为。而在上面案例中,郭某虽然是在校生,但已经结束了学校课程,在工程处的工作也是持续的发生,这种情况将此定性为“勤工助学”显然是不合适的。
当然,也并非所有不符合上述勤工助学的就当然属于劳动关系了,实践中还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看,如——
▪ 单位和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就业的共同意愿
▪ 是否学校统一安排
▪ 在校生的工作内容及强度
▪ 在校生对单位规章制度的遵守程度
由此可见,大学生打工的法律定性比较复杂,不能想当然的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认为都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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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高能预警!这些都是坑
无论是打工,还是就业,职场大学生可能遇到哪些骗术,又该如何防范?
● 条件太宽松
无论哪个工作岗位,总归有相应的岗位要求。但如果,你看到一条招聘信息,工作性质不清、工作任务不明、学历没要求、工作经历也没要求……这时候,你千万别以为自己撞大运了。
●薪水太高
假如有一个薪水不低,要求不高的工作机会摆在你面前,一定要注意了!你很可能遇到骗子了!
●交个证件付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