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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出租车司机被杀案:重返案发现场的凶手

黄三角早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9-06-09 20:1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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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树新

东营市检察院一级员额检察官

公诉一处负责人


东营市检察院承办人胡树新:在某小区南侧的广场上,警方找到了李梅的出租车。汽车驾驶室门完全打开着,李梅随身带的一个黑色挎包敞开着,车上的滴滴打车抢单用的手机不见了,但李梅却不见踪影。



2



东营市检察院承办人胡树新:该男子名叫朱恒君, 40多岁,是个包工头。到案后,他对自己杀害李梅的罪行供认不讳。





3






当时获得密码后,朱恒君右手拿着刺刀,用左手夹着李梅的胳肢窝向下拖她。李梅被拖下车后光脚站在公路上,朱恒君用左手插在左胳膊的臂弯处向排水井里推李梅。这时李梅嘴上的胶带有点松了,她急迫地大声求救。那一刻,朱恒君慌了,先于大脑的反应,他几乎是本能地拿起刀捅向了李梅。一下,两下……直到眼前的人停止了挣扎他才罢手,拖拽着她扔进井口内,把两块石板踢倒在她的身上,最后用井盖严严实实地把井口封上了。


之后,他用李梅的九张银行卡分别在ATM机、POS机上盗刷2万余元。

东营市检察院承办人胡树新:残忍杀害“的姐”并抛尸的朱恒君淡定地取了钱,他没有逃跑,没有隐藏,而是将钱第一时间给了债主,还清欠款。


一边是冷血无情的杀人恶魔,一边是信守承诺的小包工头,两个截然相反的性格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谁也不知道,那时的朱恒君心中到底在想些什么。


当朱恒君把这些钱还给债主后,心中压力顿减,心情甚至有些不错。他开着自己的车返回案发现场,想看看李梅有没有被发现。他不知道的是,案发后,侦查部门高度重视这起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案件,已经通过各种侦查手段,在现场勘查同时就锁定了他,只是还尚未来得及展开追捕,没想到,他竟自投罗网。


4



案件进展的似乎异常顺利。很快,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由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以抢劫罪判处朱恒君死刑立即执行。


看似一切顺利,但检察官胡树新却眉头紧锁。


东营市检察院承办人胡树新: 实施抢劫行为时杀害抢劫对象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对于该情形如何定性,高法于2001年曾出台过司法解释专门予以规定。但是,办案中遇到的各种情形千罗万象,司法解释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故而不能机械使用相关规定。若没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查微析疑的态度,往往不小心就会定性错误。


判决后,东营市检察院对该判决结果进行多次开会讨论,并向省检察院就该案的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汇报,省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到的司法解释适用问题对办理同类型案件有较大影响,支持了东营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很多人无法理解,犯罪嫌疑人明明已经被判死刑,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提出抗诉呢?


东营市检察院承办人胡树新: 一审虽已判决被告人朱恒君死刑,但是仅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未对其故意杀人行为做出准确评价。“抢劫期间故意杀人定一罪还是数罪,本质上应当看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是劫取财物的手段行为,受害人死亡结果是否是抢劫行为本身造成的”。鉴于本案对此如何认定将影响到其他类案的定性,为明确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我们依法提出了抗诉。


简单地说,就是要看杀人行为在整个抢劫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本案中,在被害人已经说出密码的情况下,杀人并不是完成抢劫的必要手段,所以不能单纯以抢劫罪认定。


东营市检察院承办人胡树新: “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来考察。本案中,朱恒君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先后产生了两个犯意,一个是抢劫的故意,一个是杀人灭口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是在两个犯意支配之下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在抢劫的犯罪故意之下实施了抢劫行为以及临时起意杀人灭口,实施杀人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对在抢劫前后同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如何定罪作出了如下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朱恒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为今后办理该类案件形成了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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