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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4年第5号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1-03 09:40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4年第5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

二、首次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预征率为8%。

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区)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 》(2019年第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2-31 19:51: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目前我省预征率下限按不低于2%执行,部分高增值项目预征率超过10%。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并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对全省各地预征率统一作出优化调整,释放国家政策红利,总体上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自2025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除《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1.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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