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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伪造的民用机动车号牌是否构成犯罪?

审判研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0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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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加奇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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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月1日起,北京施行小客车指标摇号政策。截至2017年6月26日,小客车摇号中签率已超过1000:1。诸如笔者这种摇号摇了6年,拥有10倍几率仍摇不中的悲催者,已经望眼欲穿。与此同时,北京周边省市也加强了对于机动车上牌的审查,严格限制北京人上外地号牌,使得没有指标的北京人买车难上加难。

前些天,恰好和一位熟人聊到了相关的话题:买个假牌照使用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是否构成犯罪?


一、购买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有明确的态度,其中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购买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刑事处罚风险

在我国的《刑法》之中,将机动车号牌分为民用号牌、警用号牌和武装部队号牌三种,《刑法》第281条、第375条第3款明确将伪造、买卖警用号牌、武装部队号牌规定为犯罪,那么伪造、买卖民用号牌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

既然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已被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那么机动车号牌是否也被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对此,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机动车牌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给个人使用的证件,代表相关车辆所有人的基本信息,正如身份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给个人使用的证件一样,属于车辆行驶证的一部分内容。车牌在刑法上就是一种国家机关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号牌属于标志范畴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标志是指一类图形或者图形与文字、数字相结合的记号,作为某一个或者一类事物的表征。国家机关证件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规范性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身份”认定识别的一个重要标志,与证件有着本质区别。

从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审判实践来看,对民用机动车号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经历了一个从肯定到否定的转变。

1998 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第7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重庆市第六届“五长”联席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撬盗机动车牌累计三块以上或曾因盗窃车牌被处理后再次盗窃车牌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上述规定已明确将机动车号牌定性为国家机关证件。

司法实践中,在2009年之前也一直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将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但是,从刑法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如此定罪存在着值得商榷的一些问题:

一是《刑法》中对于机动车号牌性质的认定标准会出现不统一

《刑法》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将警用车辆号牌认定为警察专用标志,并独立成罪,并未将其归为国家机关证件。《刑法》第375条第3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将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认定为武装部队标志,也未将其认定为武装部队证件。

由此可见,车辆号牌与证件不具有同一性。警用车辆号牌和部队车辆号牌都没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和部队证件的话,民用车辆号牌却被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明显不合理。

二是三种罪名的刑罚处罚力度会出现明显的不协调

如果认定民用机动车号牌为国家机关证件,根据法释 〔 2007 〕 11号第2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实践中机动车号牌的数量参照机动车行驶证的数量来定)。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即15本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规定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达到前款第前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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