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国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虽历经四次修订,但仍滞后于时代发展需要,亟须通过系统性修法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保险法与民法典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表述、规定与民法典并不协调,从而引起法律冲突和认识误区,这种现象亟待通过修法来加以调适。此外,保险法还需要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决策部署相衔接,并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郑功成建议主要修改以下内容:在总则部分,应宣示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等,目前的法条显然还不足。具体而言,第三条应当增加对保险活动的具体内容即业务范围进行基本规范;第四条应当在行政法规后增加“和行业基本规则”;第五条阐述的保险原则不能仅限于诚信原则,还应当加上自愿、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法条部分,应参照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应当提示的情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修改完善;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三年”,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增加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修改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后果规定;完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条件规定;设置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
在保险业法条部分,应增加对“经营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偿付能力的相关规定;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纠纷调解;增加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和监管规定;修改需要审批保险条款费率的范围;增加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接管的触发条件;审慎处理保单打折问题;建立跨境监管合作制度;完善审批受理和备案制度等。(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