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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在《南方周末》看到了一则报道《刺死辱母者》,气到发抖。
和朋友讨论时,她说:既然法院判了,就应该遵守,不然法律的尊严如何体现?
我问:如果你被11个人控制住,有人脱掉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你,你老公情急之下捅了人被判无期,你能接受吗?
朋友呆住,然后很认真地说:不能接受。
把母亲换成自己,把儿子换成老公,角色换了,逻辑没变,态度就完全反转。
这就是法律和伦理的冲突。
今天一早,《人民日报》发文称:“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这个案子我非常非常在意,但没有第一时间写,是因为我在等,直到我查到了“刺死辱母案”的一审判决书。
仔仔细细读了好几遍,我才发现,这个案子远不止法律和伦理的冲突这么简单。
01
女企业家苏银霞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高利贷借款100万(最初的报道是135万,判决书中显示为100万),口头约定月息10%,远超法律规定的36%年利息上限。
苏银霞支付了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合计254万,却仍然无法还清高利贷。
案发前一天,涉黑老板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第二天,侮辱和虐待升级。
涉黑团伙先是对苏银霞和她的儿子于欢进行了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
紧接着,是辱骂和非法拘禁。
杜志浩(死者)到来后,他们将这对母子强行带到了接待室,11名催债人围着这对母子,“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然后,是殴打和侮辱。
他们将烟灰弹在母亲苏银霞的胸部,还脱下儿子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儿子不忍母亲受辱,试图反抗,却被一群人按在沙发上,还被杜志浩掌掴。
再然后,“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究竟是什么样的“极端手段”?
新闻中并没有报道,有“知情人士”称,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掏出下体往他的母亲脸上蹭、往嘴里塞。
“知情人士”的爆料尚未得到证实,但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
在20多分钟的时间里,苏银霞母子遭受着下体侮辱、打耳光、言语辱骂。“后期他们相互推搡起来。”如此场面令一同被困的公司员工马金栋感到事情不妙。她跑出办公室,让同事赶紧报警,“他们开始侮辱霞了。”
然后警察到了。
02
监控显示,晚上10点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了办公楼。
监控显示,晚上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
从进办公楼到出办公楼,仅仅4分钟。
根据一审判决书,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要账可以,但是不能打人,然后就出去了。
这里有了
案子的第一个关键点:民警是准备回去了还是出去调查情况了?
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根据一审判决书,“部分人员(工厂员工)送民警出来办公楼,有人回去。”
也就是说,当时的情况是:
工厂员工还在办公楼内,如果民警真的是要了情情况,不应该是询问办公楼里的员工(目击证人)吗?毕竟,苏银霞母子还被11人非法拘禁在接待室,民警为什么要去院子了解情况?
这是一个疑点。
更耐人寻味的是,
就在案发前一天,苏银霞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然后就有了被按在马桶里的那一幕。
由此可见,警察形式化的到场再离场,早有先例。
03
案子的第二个关键点:于欢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捅人的?
我们可以在一审判决书的证词中找到答案。
根据催债人李忠、么传行等人以及苏银霞、于欢母子的证词,捅人的全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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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离开屋子的时候,母子二人想要跟着警察出去,催债团伙拦住了他们,不让他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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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挣扎时,催债人扣住了他的脖子,还对他进行了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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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急之下,于欢拿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并对着这伙人大喊: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就捅死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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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浩(脱裤侮辱苏银霞的那个人)作死冲了过去,然后就被捅了,同时被捅的还有其他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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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回到现场,民警向于欢要刀子,于欢说:“他们都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给你。”等对方的人出去后,于欢就把刀子交给了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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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刺后的杜志浩没有拨打120,而是自行驾车就医,途中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怎样摧毁一个人的精神?
给他希望,再让他绝望。
一个22岁的青年,他的母亲被11个人侮辱,而他被人按住不得动弹时,他愤怒,他恐惧,他咬牙切齿,但他还不至于绝望,因为还有警察。
警察会维护公平正义。
可当警察来了之后,却把他们母子丢给了暴徒,而欺凌和侮辱还在继续。
换做是你,难道不会绝望吗?
混乱中,你摸到了一把刀子,这成了你保护自己唯一的方式,你大喊别过,别过来,可暴徒还是朝你冲了过来?
你会怎么办?
马雅可夫斯基曾说:
当社会把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在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04
绝望的于欢选择了反抗,造成一死三伤。
于欢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认为,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对此,北京刑辩律师王甫认为:“派出所处警”与“非法侵害继续”并不冲突,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处警是否让于欢认为他已经安全。
显然没有。
催债人对于欢母子的侵害是一种持续性的,不断升级的侵害。从最初的监视,到非法控制,辱骂,殴打,再到露出下体用极端的方式侮辱,直到警察的到来。
可是,警察并没有阻止冲突,也没有把于欢母子带到安全的地方,反而把他们留给了那群暴徒。
当法院判定“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时,难道是相信放高利贷的人会懂法守法?
至于所谓的“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我就想问一问:
强奸也不需要工具,是不是不带工具就不算强奸了?
徒手杀人也不需要工具,是不是就不算杀人了?
即便如此,判决书的23页赫然写着: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伤多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05
有人说,罪刑法定,这是任何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不然的话,法律的尊严又如何体现。
但这个前提是,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公正的。
在“刺死辱母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公正吗?
作为非法律界人士,我本不该非议法院的判决,但反复读了一审判决书,我觉得一审判决就是在侮辱人民的智商!
法院不怪涉黑团伙制造冲突,不怪警察处置不当,却要责怪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那么:
请问一审法院,这种局面究竟是谁造成的?
请问一审法院,怎样才算正确处理冲突?
是不是要这对母子躺下然后对着暴徒说:来吧,尽情地侮辱我,蹂躏我吧。
涉黑团伙非法侵入,非法拘禁,猥亵妇女(至少是猥亵),高利贷非法所得,法院惩戒他们了吗?
没有,至少在事件闹大前没有。
反而要受辱者赔偿暴徒。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个案子的影响非常深远。
如果一个地方的司法系统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就会有武松斗杀西门庆,鲁提辖拳打镇关西。
如果一个地方的司法系统坏人可以肆无忌惮,好人要么任人宰割,要么被逼上梁山。
如果一个地方的司法系统不能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时,法治外的丛林规则就会盛行。